(維權網信息中心報道)2024年11月1日,本網獲悉:2024年10月30日下午3點半,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維權人士宋會春訴許昌市社會保險中心、許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許昌市金來職業培訓學校撤銷行政行為上訴案。
許昌市金來職業培訓學校宋金來系許昌市第四屆人大代表,早在1980年創辦了河南省最早、許昌第一家服裝專業學校。註冊資金從3萬元發展到1580萬元,掙得盆滿缽滿,卻未為任何員工辦理社保,肆無忌憚地侵害其員工的合法權益,竟然連年被評為市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其事績先後被“河南日報”、“市場信息報”、“人民日報”、電台、電視台等多家新聞單位在重要版面、黃金時間進行報導,甚至於被許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列為重點保護單位。
宋會春向許昌市社會保險中心提交《履職申請書》,反映該校未為任何員工辦理社保,請求該中心依法查處,並為該校員工(包括宋會春)補辦社保。
2023年12月18日,許昌市社會保險中心作出《關於宋會春履職申請書的回復》,稱“啟動舉報稽核需要具備一些載明材料能夠證明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明確的勞動關係。”宋會春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許昌市人民政府於2024年2月7日作出許政複決(2024)28號行政複議決定。宋會春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宋會春的訴訟請求”。宋會春不服,提起上訴。
早在2024年4月7日,許昌市社會保險中心向該校送達《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編號:2024年第002號),載明“請你單位迅速查明原因,立即整改。在4月15日前形成核查整改情況報告,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上報。”這足以說明,該校存在未為員工辦理社保,否則,許昌市社會保障中心不會要求該校整改。問題是,該校未在4月15日前整改。該中心竟然不了了之。
二審開庭時,宋會春指出,該校校長宋金來在同一場地、同一設備、同一教室相繼設立多個學校,明顯存在人格混同,或者承繼關係,故該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該中心辯稱只有提供勞動合同和工資單才能補辦社保。宋會春予以反駁,該校為逃避社保金徵收,故意不與任何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製作工資單。這隻能說明,該校違法行為更嚴重,應當予以嚴懲,而不能作為逃避社保金徵收的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許昌市社會保障中心是許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該局為該校辦理多份內容虛假的職業資格證書,幫助該校通過年審,並連續將該校評為先進單位。由此可見,許昌市人社局與該校的關係很不正常。
雖然許昌市社會保險中心於2024年4月7日下達了《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次日,又下達了《社會保險稽核告知書》,但只是走走形式而已,並未對該校逃避社保金的行為作出處理。宋會春希望許昌中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對該中心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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