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李某離婚時兩套房產,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產。離婚協議書明確清楚,我惠蘭園的房屋權屬是100%產權是屬於我本人。但李某卻通過欺騙方式,將我的這處房屋過戶到她的名下,又擅自賣出,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雲南省昆明市陽宗海區的胡新林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我與李某(昆明市陽宗海區七甸街道辦事處幹部)在1998年8月登記結婚,於2009年6月協議離婚。本人與李某離婚時兩套房產,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產。離婚協議書明確清楚,我惠蘭園的房屋權屬是100%產權是屬於我本人。本人經朋友介紹進行投資期貨和炒股等原因,曾向網路平台、小貸公司及銀行共計貸款80萬元及私人110萬元。鑒於我無力償還債務告知家人及李某,並以書面形式向街道報告,將惠蘭園的房產出售交易後用於償還債務。
當時,得知我準備出售該套房產時,李某不同意配合將該套房產進行交易。李某找到七甸街道高某出謀劃策,提前按照李某事先合夥利用職務便利佔為己有的局,通過誘導協商後將該套房產用於抵押貸款來償還我的部分債務。李某、高某兩人多次到七甸信用社打招呼、授予、關照、指使和叫銀行提供便利等手段,合夥一起要促成李某佔為己有目的。
銀行信貸員告訴我的負債過高造成徵信不好,如果以我的名義只能貸款30萬元,以李某的名義可以貸到50萬元。在整個辦理換證過程中,高某一直背後指使和出謀劃策。我和李某到呈貢區房管局取出該套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後辦理變更為李某過程中,由於與李某離婚後我與昆明某公司趙某某再婚,婚後在2010年11月份到昆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過委託還款協議手續,直到我一個人的公積金夠還貸款才辦理了解除終止委託劃扣協議。
由於惠蘭園的這套房產趙某某的公積金參與償還過貸款,趙某某就是隱性共有人。房管局要求,如果要拿該套房產證過戶給李某一個人時,必須親自找到趙某某本人寫出聲明放棄其隱性共有權的情況說明。實際我與趙某某在2014年6月份就協議離婚並辦理離婚證,為了加快貸款解決我的債務問題,李某抓住我急於還款又不敢聲張並且不懂法的情況下引導下在辦理變更手續過程時,在李某的誘導下就重新製作了我與趙某某的假離婚協議書,經李某指使司法所工作人員何某某(字體有點仿趙某某)代趙某某簽字按手印偽造了趙某某的放棄隱性共有權的聲明材料。在我極不情願下將房產過戶到李某一個人的名下,誘導我簽了兩個離婚協議並加蓋七甸街道法律服務所的公章,一個同意過戶給李某,一個同意過戶給胡某。
在高某組織下由李某起草的簽訂了《還款協議》,以李某的名義在七甸信用社貸款50萬元後將貸款給我用於償還債務,辦理過戶手續時並未改變房子所有權性。李某就是利用事先提前就設計好的局,以組織的名義叫我與李某協商通過這種方式解決我的債務問題,實際偽造多種材料最終將該套房產據為己有。
在2018年12月簽定《還款協議書》時,我對法律法規政策不太知道、不清楚、不了解且有失公正、公平,加之高某、李某兩人提前就設下套路的調解下稀里糊塗的簽定《還款協議書》。但惠蘭園的房屋權屬是100%產權是屬於我的,依據是三次的離婚協議書上都明確惠蘭園房產屬於我本人所有,並且離婚協議書上還蓋有七甸街道法律服務所的公章,後來出問題就是在2018年12月份,經過高某、李某兩人提前利用職務便利濫用職權設下套路辦理該套房產作抵押貸款的時候房產才過戶到李某的名下,從而在陽宗海區及七甸街道轄區範圍內口口聲聲說這套房產是她的。
我本人先後多次向各級相關部門反映無果,街道和陽宗海區等各級部門的領導和任何人對李某都說了不起作用,她根本從未把這件事情放在心上,又是誰給她的權利又擅自把我本人的惠蘭園的房產同樣又賣出去。
公平正義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處於十分關鍵的基礎地位。沒有公平正義,社會的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等等也都無法實現。懇請上級領導對此予以高度重視,儘快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依紀公正處理,督促李某儘快退還我本人被李某利用職務便利濫用職權將其佔為己有的惠蘭園房產,以便於及時出售利於儘快還款,維護我的正當權益。(雲南省昆明市 胡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