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4日,蜀山區法院第二法庭,今日是庭審最後一天。面對公訴人的指控,律師們發表了精彩的辯護意見,捍衛了真理和法律的尊嚴。周松林牧師和丁中福長老做了最後的陳述,法庭內包括法警、佔座群眾在內的許多人都感動落淚。也許這不僅僅是一場審判的結束,也是許多生命得救的開始。
上午庭審:程序正義的較量
上午,公訴人李衛華出示新證據,包括周鳳的筆錄、審計報告及其補充說明、電子數據檢查筆錄等,欲證明被告人在教會收取薪酬。
丁中福長老回應:這些證據昨天才給,不合法。我拿的錢是教會為婚姻家庭事工的補助,非薪酬。集體會議難通過資助,便以工資形式撥款。每年要向教會述職。
周松林牧師回應:錢是我與妻子共有,包括生活費與事工費。我關心的是靈魂與家庭,不是金錢。
律師們則針對新增證據的程序合法性以及證據本身的合法性進行了質證。公訴人開庭過程中不斷新增證據,如同炒菜,缺什麼就加點什麼,完全不顧程序正義。
下午庭審:信仰與公義的見證
下午公訴人李衛華髮表詳細公訴意見,堅稱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根據本案證據足以認定,丁周創立甘泉教會,招攬信徒,周松林牧師講經傳道、丁中福長老管理教會,向信徒隱瞞沒有教牧證、場地被取締,涉案金額330萬元。構成詐騙罪。非法佔用屬於對財物的控制,並非完全佔為己有,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佔用財物。非法用於宗教活動,絕大部分用於購買房產,擴大非法宗教活動的規模。丁周不具有收取他人錢款的合法事由,假借聖經要求信徒進行十一奉獻。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非法佔有的行為,不以被害人的認識錯誤為要件。
趙青山律師:信仰的真實與憲法的權威
趙青山律師的辯護意見,深刻剖析信仰與法律的交匯:
本案被告人是按照上帝呼召、聖經教導、大公教會傳統建立教會,沒有假借基督教名義。上帝是真實的,對每個人的呼召是客觀存在的。我們今天的庭審,大家覺得是審判長一個人安排的嗎?在審判長之後,有沒有還有更大的領導在安排這一切的法警、旁聽群眾、維穩國保等?我們的上帝也是這樣的,雖然我們看不見祂,但是祂在掌管這一切,上帝是真實的,不是我們看不見就能否定的。上帝是什麼樣的上帝?審判長和公訴人都是資深的司法工作人員,你們對被告人是什麼樣的情感?你們會愛他們嗎?你們會憐憫他們嗎?你們願意附上代價去拯救他們嗎?如果你們認為他是無罪的,你們願意丟掉工作去判他無罪嗎?如果他是有罪的,你們願意去救他嗎?你們願意自己親自去承擔他的罪責嗎?我想你們不願意,但我們的上帝願意。祂將他自己的獨生兒子降下,為我們的罪死在十字架。我們作為基督徒,我們也希望自己能夠將自己的一切擺上,為上帝而活。我希望你們能夠明白我們基督徒的宗教情感。這是我們基督徒的精神世界。
按照基督教的傳統,按照聖經的要求,我們每一個基督徒都有新的使命,就是傳福音,因為我們已經被上帝愛了。周松林牧師和丁中福長老也是如此,他們被上帝愛了,他們也要獻上一切去傳福音。如果不傳福音,我們就有禍了。所以,一個人內心有宗教信仰,願意相信上帝,跟隨上帝的教導過這一生,這是如此自然。所以憲法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什麼叫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就是他按照自己信仰的內容去過自己的一生的基本權利。
我要告訴我們公訴人、合議庭,以及全體旁聽群眾,我們是真正尊重我們國家的憲法,我們認為我們的憲法是最大公約數,能夠團結我們國家的所有人民。作為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我呼籲所有的人尊重憲法,遵循憲法權利。憲法最重要的內容,是他提出了人民應當享有什麼樣的權利。我們今天要強調依法治國,我們承認所有的法律體系都是在憲法之下,所有的法律體系都要以保障人民權利這一基本原則來開展。我們常看到一些法律法規在有意無意地違背了憲法。
我認為宗教事務條例脫離了基督教宗教實踐的現實,背離了信教群眾的情感,把基督教兩會作為基督教唯一的代表,侵犯了信教群眾的情感。家庭教會的選擇和情感應該受到尊重。我們不得不說,我們一直在侵犯憲法的權威,貶低憲法。即便你們在裁判文書中不能援引憲法,但是你們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體現憲法的精神。
公訴人口口聲聲說被害人是否認為自己被騙不重要,只要檢察院認為他們被騙就是被騙了。如果一個國家對人民群眾的情感和思想自由還有一點點尊重的話,斷不能有這種指控。國家認為你被騙了就是被騙了,這是何等地荒誕!
周松林牧師、丁中福長老領工資是有聖經依據的,「牛在場上踹谷,不要籠住它的嘴。」當然,丁中福也說了,他收取的錢不是工資,是婚姻事工的補助。我也要提醒公訴人、合議庭以及背後的領導,上帝是真實存在的,上帝說了,審判在我,我們的一生都要面對上帝的審判,我們將來面對上帝的審判的時候,我們將做怎樣的答辯?
葛現洋律師:法律適用的悲哀
葛現洋律師發言表達對法律適用與常識缺失的悲哀:我感到悲哀,公訴人與辯方在法律適用與常識上存在巨大鴻溝。本案從立案到審判充滿違法。被害人明確表示未被騙,怎構成欺詐?基督教兩千多年傳統,早在新中國前已有。《宗教事務條例》限制信仰自由,違背憲法與《立法法》。公訴人稱未註冊即假基督教,是對信仰的誤解。法庭應秉持公義,守護信仰自由,駁回不實指控。
李貴生律師:冤案揭露與信仰自由的定義
李貴生律師揭露冤案製造,澄清宗教信仰自由的定義。
以《以法之名》劇情為喻,在這個案件中,我看到的是一個冤案,很多事情確實不是合議庭能夠決定的事情。在上次開庭的時候,有組織地阻止證人出庭,阻止旁聽,蜀山法院能幹得了這個事嗎?我當庭播放了錄音,包河區的幹部親口說是拿著證人名單來阻止出庭的。還有被害人為了出庭失去了工作。冤案搞出來了,就一定要搞到底,否則自己就會被追責。在這個案件中,公訴人也一定會罔顧事實、罔顧法律把錯案搞到底。
宗教信仰自由,憲法裡面有公民權利,因為國家是叫人民共和國,不是大清國。宗教矛盾屬於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宗教問題一定要特別慎重。文化@大+革*命在宗教界製造了大量冤假錯案,今天有人還在製造。
李律師從黨的文件講到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等,細數宗教信仰自由的定義。
《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第六條:
按照本宣言第一條並考慮到第一條第3款的規定,有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權利應著重包括下列各種自由:
(a)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之自由以及為此目的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
(b)有設立和保持適當的慈善機構或人道主義性質機構的自由;
(c)有適當製造、取得和使用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儀式或習慣所需用品的自由;
(d)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
(e)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f)有徵求和接受個人和機構的自願捐款和其他捐獻的自由;
(g)有按照宗教或信仰之要求和標準,培養、委任和選舉適當領導人或指定領導接班人的自由;
(h)有按照自己的宗教和信仰的戒律奉行安息日、過宗教節日以及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
(i)有在國內和國際範圍內與個人和團體建立和保持宗教或信仰方面的聯繫的自由。
他痛斥公訴人:公訴人李衛華以非法宗教活動為由指控,罔顧事實,暴露對宗教的無知。甘泉教會的敬拜、奉獻、委任領袖,皆受憲法與國際人權宣言保護。稱其詐騙,是重演文*革冤案。法庭應以公義回應,宣告無罪。
唐仙龍:審計報告的質疑與信仰自由
唐仙龍律師詳細反駁公訴意見:開庭這麼多天,公訴人還發表如此荒謬的言論。我的當事人未被被告詐騙,而是被公訴人詐騙。公訴人稱詢問了被害人,卻從未詢問我的當事人。電子數據提取時間被誤認為訪問時間,數據可能被改,無法保證真實性。房產為教會共有,有代持協議,非個人佔有,公訴人卻稱其為非法所得。稱假借聖經收取奉獻,顯露對基督教教義的無知。十一奉獻源於《瑪拉基書》,兩千年傳統。財產處理連未起訴者名下資產都追繳,違背正當程序。本案核心是宗教信仰自由,憲法保障此權利,《宗教事務條例》卻限制聚會,實為《限制宗教自由條例》。兩千年來,基督教從未因未註冊被判詐騙,為何今日如此?封建王朝未如此對待基督教,這不是黨中央的意思,而是蜀山區某些敵視基督教者製造的冤案。公訴人稱被害人是否認為被騙不重要,國家認為被騙就是被騙,否定人民自由,這是荒誕邏輯。法庭應以憲法精神判決,保護信仰自由。
張凱律師:不忘初心的呼喚
這幾天開庭讓我有一個非常深的感受。無論是公訴人李衛華檢察官也好,還是我們的法官也好,我們三方坐在一起探討一個法律問題,雖然最後的結果是要審判這兩位牧師,但終究我們是在討論法律問題,但這樣的一個法律問題,我們卻如此難形成共識,這是讓我非常感到難過的一件事情。
他回憶法律人的初心:我常常想起讀法學的時候,我們充滿熱情,覺得學習法學是件如此美好、可以給社會帶來美好的事情。但這幾天開庭讓我看到我們存在如此大的分歧。我們都參加過同樣一場考試,讀過同樣的書,接受過同樣的教育,卻如此劍拔弩張,覺得對方不可理喻,這是讓人失望的。
張凱質疑控方邏輯:公訴人不講事實、不講證據,只有文*革式的大字報指控。詐騙罪需搞清楚:誰詐騙了?怎麼詐騙的?詐騙了誰?被告人一位是牧師,講解聖經;一位是長老,治理教會。講解聖經會騙人嗎?公訴人稱假借基督教之名,登記即真,未註冊即假。基督教兩千年前已有,宗教局才幾年?北京大學前身燕京大學由基督徒奉獻建成,若當時被指詐騙,今日何來北大清華?被害人說未被騙,檢察官卻說不以被害人認可為要件,別人都傻,被騙不知?
他強調程序違法:所謂的取締無合法決定書,行政處罰法要求告知權利,控方僅提供一張模糊的玻璃貼告照片。家庭教會無需註冊,黨中央19號文件明確,宗教局局長都不敢稱未註冊就是假基督教。公訴人與黨的政策作對,挑戰法治。我呼籲法官不忘初心,不要忘記對公平正義的渴望,作出無罪判決,避免更多錯案。
文章來源: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