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河南鄭州市民朱雙喜在拿到38萬餘元國家賠償決定書後公開發聲,哽咽著訴說:「我要的不是錢,是要當初辦案子的人要個說法。那紙承諾書他們到底看沒看?為啥開發商說變卦就變卦,我就得坐牢?」。這場因1300餘萬元拆遷款引發的司法風波。引發廣泛熱議。朱雙喜因「拆遷補償被認定為敲詐勒索」案經過三次審判,終審改判無罪。國家賠償38萬並賠禮道歉。541天的冤獄母親、岳母、姐姐在朱雙喜羈押期間相繼離世,未能見最後一面。網友評論:從開發商報案到終審無罪,再到如今的賠償與追責訴求,不僅記錄了一位普通公民的維權歷程,更折射出司法實踐中需堅守的程序正義底線。朱雙喜哽咽追問的「追責辦案人員」,正是對司法公信力重建的關鍵叩問。鄭州朱雙喜的遭遇,揭示了拆遷維權中的司法困境——民事協商的補償款隨時可能被刑事化為「贓款」。終審改判雖彰顯司法糾錯能力,但無法挽回逝去的親情、被改寫的人生。拆遷款被定性為「勒索」,這38萬元賠償難以填補541天的冤獄創傷,公眾更期待的是:「法律不應讓維權者自證清白,而應讓權力先證明程序正當。」國家賠償是對過去的補償,而責任追究才是對未來的承諾。
值得關注的典型同類案件包括:
1、山東淄博宋家兄弟案:22年後獲180萬元補償款,三年後被時任村支書指控敲詐勒索,一審分別獲刑10年、7年,2025年10月13日二審開庭,未當庭宣判。
2、山東濰坊老夫妻獲拆遷補償3年後被控敲詐勒索,一審判5年,二審待開庭,律師作無罪辯護。
3、湖南嶽陽74歲退休教師因遷墳糾紛被訴敲詐勒索,羈押期間疾病纏身,取保候審遭駁回,二審推進中
4、淄博王長征案,村民舉報污染獲賠300萬後被控敲詐,重審改判無罪(2025年)。
目前並無官方統計數據顯示此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但拆遷領域確為敲詐勒索罪的高發場景之一。
事件脈絡
1、拆遷糾紛:2012年鄭州城中村改造,朱雙喜1500㎡房產按政策僅獲200㎡安置房+74萬元補償,因覺不公拒簽協議。
2、補充協議:2017年開發商在政府見證下籤訂協議,支付1300萬元補償,並出具加蓋公章的《承諾書》聲明「自願支付,責任自負」。
3、開發商反悔:2019年開發商報案稱「被迫簽約」,朱雙喜旅遊途中被刑拘,先以「尋釁滋事」立案,後檢方改控「敲詐勒索」。
4、三次審判:一審(2021年):判尋釁滋事罪,有期徒刑4年+追繳1300萬元; 重審(2022年):改判1年6個月,追繳84萬元;終審(2023年8月):改判無罪,認定協議屬民事協商,無證據證明犯罪。
5、2025年10月獲賠38萬元(人身自由賠償25.6萬+精神撫慰金12.8萬),但朱雙喜拒絕接受,要求追責辦案人員。
網友質疑的焦點
1、開發商自願簽署的協議為何被刑事化?
2、法院終審認定:協議系商業利益協商,開發商未提供被脅迫證據,書面承諾書未被合理審查。
3、追責困境:朱雙喜堅持要求追究辦案人員責任,質疑司法程序被濫用。
4、541天冤獄無法彌補的代價,母親、岳母、姐姐在他羈押期間相繼離世,未能見最後一面;錯過高級職稱評審,退休待遇受損;出獄後長期耳鳴,身心健康惡化。
網友評論
舒瑤的煙火拾光:河南男子朱雙喜的發聲,揭開了一起橫跨十餘年的糾紛底色。這場始於拆遷補償的風波,終以「無罪」判決和國家賠償落幕,卻留下了難以抹平的傷痕與沉重的追問。
椒哥微記錄:鄭州朱雙喜,本來是拿自己應得的拆遷款,結果不僅蹲了大獄,還眼睜睜看著3個親人走了,如今雖說拿到38萬國家賠償,但這對於一個老百姓來說。失去的親人、錯過的人生,再也回不來了。
2017年開發商找他簽拆遷補充協議,怕他不放心,特意蓋公章寫了承諾書:「自願支付1300萬,後續糾紛我們擔責」。結果2019年開發商突然反水報警,告他不僅不搬家還訛錢。朱雙喜還在旅遊路上被直接帶走,一審判4年,重審判1年半,直到2023年終審才改判無罪。這期間,他本來要評的高級職稱黃了,自己的媽媽、岳母、姐姐先後去世,連親人最後一面都沒見著,出來後還落下了耳鳴的病根。
今年10月拿到38萬賠償,有人說「總算有個結果」,但朱雙喜反覆說:「我要的不是錢,是要當初辦他辦案子的人要個說法。那紙承諾書他們到底看沒看?為啥開發商說變卦就變卦,我就得坐牢?」當初要是辦案人員多花半天時間,核對下開發商蓋了章的承諾書,朱雙喜就不會受這份罪。要是開發商出爾反爾不用擔責,那以後誰還敢信「白紙黑字」?朱雙喜大叔要追責,不是斤斤計較,是替所有老百姓發聲。希望這次,能把當初的冤假錯案查明白,不光是給朱雙喜一個交代,也給大家一個交代:簽了的協議就得有用,受的冤屈必須有地方說理。
@棠毓玉之鹿城鋼砼森林居者:敲詐罪是刑事罪名,誰提起的公訴?
喬志峰:2019年8月:開發商突然反悔,以「敲詐勒索」報警,朱在旅遊途中被刑拘,後檢方以尋釁滋事罪起訴。一一細思恐極……
原住民者:既然朱雙喜無罪,那麼該問誰有罪?難道抓錯了關錯了無所謂?抓錯了關錯了不用自已賠錢,而讓國家賠償,而國家賠償的錢,又是納稅了的錢。他們抓錯了老百姓,辦錯了案,最後還是老百姓掏錢在互助補償,這何止是悲哀?金水區的法院給朱雙喜支付了人身自由賠償金25.68萬元,精神撫慰金12.8萬餘元。 但朱雙喜仍表示要堅決要求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然而朱雙喜會得償所願嗎?
翟振軼律師:難得的一起無罪案件,希望能夠對相關辦案人員啟動追責,不只是追究辦錯案的黨紀、政紀、法律責任,還應當承擔國家賠償部分的經濟責任。只有對辦錯案人員嚴肅追責,才能促使司法人員不去辦錯案。
燕七公子:這份38萬元的賠償決定書,或許能為案件畫上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句號,但朱雙喜失去的541天自由、三位臨終未見的老人們、還有他錯過的職業發展,都已無法用金錢衡量。這份賠償決定書背後,還有一個更沉重的問題等待回答:誰來為這起冤案承擔責任?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不只是朱雙喜的個人訴求,更是每一個渴望公平正義的普通人的共同期待。國家賠償是對過去的補償,而責任追究才是對未來的承諾。每一起冤案的糾正都不應止於經濟賠償,更應推動制度的完善,才能讓「朱雙喜式」的悲劇不再重演。畢竟,我們不能總是歡欣鼓舞自欺欺人地說:「正義,雖遲但到。」而應滿懷愧悔實事求是地承認:「正義,雖到卻遲。」
落紙生花:消息傳到朱雙喜手裡,他只是淡淡地說:「我不是要錢,我要一個交代。」「對不起」太輕,「代價」太重。這件事之所以讓人心疼,不僅是因為朱雙喜被冤枉。更讓人無力的,是那種**「錯的不是你,但你卻得承擔一切」**的荒誕。541天的牢獄之災、三個親人的離世、身體的病痛、名譽的污點。這些,怎麼用38萬去衡量?如果一個人被錯判,最後只得到一句「對不起」,那我們該拿什麼去相信法律的公正?他贏了案子,卻沒能贏回那三條命。贏了無罪,卻沒贏回被耽誤的歲月。有時候,真正的正義,不是「宣判無罪」,而是——讓錯的人為錯付出代價。
三二里:當朱雙喜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541天的日升月落已在他生命里刻下了無法磨滅的傷痕。這位普通百姓只因在拆遷中要求依法獲得合理補償,便被以「敲詐勒索罪」逮捕入獄,直到法院最終認定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才得以洗清冤屈。然而朱雙喜失去自由的541天,卻像是一場荒誕的司法鬧劇,撕開了基層拆遷中「維權即違法」的錯誤邏輯,更敲響了保障公民財產權與司法公正的警鐘。541個日夜的自由換來了38萬元的賠償。這筆錢看似很多,但在自由、名譽與家庭幸福面前,又是那麼微不足道。這些酷吏這種將公民訴求標籤化、犯罪化的操作,本質上是權力對權利的碾壓,是「重效率、輕法治」思維的惡果。如今,朱雙喜雖已獲釋,無罪判決也為他恢復了名譽,但冤案留下的疑問仍未消散。為何製造了朱雙喜冤案酷吏至今沒有一人未被追究責任?為何道歉僅以法院名義作出,沒有任何個人為朱雙喜這541天的錯誤羈押說一句「對不起」?如果每一起冤案都以國家賠償為終點,如果那些製造冤案的酷吏始終能全身而退,那受害者又如何感受到法治的溫度?權力的執掌者又如何才會對權力心存敬畏?唯有讓失職者擔責、讓權力受約束,才能避免「維權即獲罪」的悲劇重演,才能讓法治的陽光真正照進每一個普通人的生活。
結語:司法公正的未竟之問。朱雙喜案終審無罪是司法糾錯的進步,但38萬賠償無法彌補親情斷裂與人生轉折;宋案二審結果將檢驗法律能否區分「維權過度」與「敲詐勒索」。當一紙協議可被權力輕易顛覆,公民對法治的信任便懸於一線。唯有徹底追責、堵住程序漏洞,才能避免更多拆遷戶從「補償對象」淪為「刑事被告」。
轉自:民生觀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