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8 11 月

孙学家属郭彩花的控告书

控告人:郭彩花,女,汉族,19631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301152626,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21度公馆5号楼3001。联系电话:19710535652

控告代理人:江天勇,男,汉族,1971519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灵山镇涩港北街滨河小区,联系电话:18337616183

被控告人:在办理孙学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参与搜查、扣押、抓捕等过程的相关办案人员。

请求事项

在办理孙学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中,相关办案人员及异地协助人员未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办案。特此请求对相关办案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非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追究违法责任;并在七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三个月内就进展或办理结果书面告知实名控告人。

控告请求:

依法查处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相关办案人员以及异地协助执行人员在20251012日至13日跨省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多项严重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 事件经过

   控告人系孙学传道的母亲。

20251012日晚10点许,控告人之子孙学一家租住的郑州新文雅社区的居民楼里,听见有人敲门。

对方自称“做人口普查的”,孙学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和搜查证,遭拒绝,仅称“开门就给看”。之后敲门声不断,人数逐渐增多。至13日凌晨1点左右,听见有人声称“要强制开门”,门锁已被晃动。为防止损坏房东财物,控告人儿媳只得开门。

门开后,十余名警察冲入屋内,其中有穿警服的也有便衣,全程录像。

进门后,一名自称郑州当地派出所的民警态度恶劣,称:“早开门就不是这个结果”。随后,北海市来的办案民警当场将孙学双手反铐于身后(背铐)。控告人儿媳则被带至另一房间,由两名女警强制脱衣搜身。

控告人儿媳多次要求他们出示搜查证或传唤证,北海民警仅称“等会儿给你看”,但始终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之后,他们在屋内大肆翻查物品,并辱骂威胁。控告人儿媳仅看到他们出示了一张卷起的纸,上面有一些人名及身份证信息,明显不是搜查证或传唤证。

孙学向他们解释“我们只是信耶稣”,有警察便讥讽说:“你们的问题不只是信耶稣这么简单。”北海民警还对控告人儿媳说:“你也不干净,你有网上追逃记录。”

不久后,孙学被押走,控告人儿媳被单独询问。民警拿走了一本《圣经》和一本神学书复印本,但没有制作扣押清单。在拿东西的过程中,录像被关闭。另一名警察威胁控告人儿媳“交出身份证,否则让你回不去北海”。

1021日,控告人前往北海银海区公安分局要求查看通知书,民警竟称“老太太别管,你儿媳妇不是回娘家了吗?我们会联系她。”  

截至目前,控告人一直未能拿到拘留通知书。

二、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1、首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应当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相关办案人员一进门就给孙学戴上背铐的行为,证明就是一个拘传或拘留过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可是,相关办案人员并未出示警察证、搜查证、拘传证、拘留证。

因此,控告人有理由认为相关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以及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

       2、非法、过度使用戒具(背铐)。办案民警在无暴力反抗或自伤自残迹象的情况下,将孙学双手反铐于身后(背铐),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戒具规定》第9条第2款:“不得对被传唤、询问人员随意使用戒具;确需使用时应经负责人批准,并不得采用背铐方式。”背铐属于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限制措施,仅可在极端暴力、抗拒或自残情况下使用。现场孙学并无任何过激行为,该做法构成滥用戒具、侮辱人格及执法过当。

      3、对女性实施强制脱衣搜身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严重侵犯人权及人格尊严。

      4、其三,搜查、扣押行为违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勘验、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一要“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二要“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三、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可是,本案的搜查、扣押行为,既未做搜查、扣押笔录、也未开列扣押清单。 以宗教信仰为由区别对待、言语侮辱。办案人员以“你们的问题不只是信耶稣”进行歧视性言论,违反《宪法》第36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四、请求事项

1、请依法立案调查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相关办案人员的违法执法行为;

2、请查明孙学目前被羁押地点、羁押依据及案件性质;

3、责令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向控告人依法送达拘留通知书;

4. 请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5. 请依法保障控告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居住权与通信自由。

   

此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纪委监察委

                                举报控告人:

                                控告代理人:

                                   2025115

附:1、举报控告人及控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 委托手续1份。

 

 

控告人:石林(孙学妻子)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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