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 8 11 月

孫學家屬郭彩花的控告書

控告人:郭彩花,女,漢族,19631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0224196301152626,住廣西北海市銀海區21度公館5號樓3001。聯繫電話:19710535652

控告代理人:江天勇,男,漢族,1971519日生,住河南省羅山縣靈山鎮澀港北街濱河小區,聯繫電話:18337616183

被控告人:在辦理孫學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一案中,參與搜查、扣押、抓捕等過程的相關辦案人員。

請求事項

在辦理孫學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一案中,相關辦案人員及異地協助人員未能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辦案。特此請求對相關辦案人員在刑事案件偵查活動中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非法使用械具、非法拘禁、濫用職權等行為進行立案偵查,追究違法責任;並在七日內進行程序性答覆,三個月內就進展或辦理結果書面告知實名控告人。

控告請求:

依法查處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相關辦案人員以及異地協助執行人員在20251012日至13日跨省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多項嚴重違法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一、 事件經過

   控告人系孫學傳道的母親。

20251012日晚10點許,控告人之子孫學一家租住的鄭州新文雅社區的居民樓里,聽見有人敲門。

對方自稱「做人口普查的」,孫學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和搜查證,遭拒絕,僅稱「開門就給看」。之後敲門聲不斷,人數逐漸增多。至13日凌晨1點左右,聽見有人聲稱「要強制開門」,門鎖已被晃動。為防止損壞房東財物,控告人兒媳只得開門。

門開後,十餘名警察沖入屋內,其中有穿警服的也有便衣,全程錄像。

進門後,一名自稱鄭州當地派出所的民警態度惡劣,稱:「早開門就不是這個結果」。隨後,北海市來的辦案民警當場將孫學雙手反銬於身後(背銬)。控告人兒媳則被帶至另一房間,由兩名女警強制脫衣搜身。

控告人兒媳多次要求他們出示搜查證或傳喚證,北海民警僅稱「等會兒給你看」,但始終未出示任何法律文書。

之後,他們在屋內大肆翻查物品,並辱罵威脅。控告人兒媳僅看到他們出示了一張捲起的紙,上面有一些人名及身份證信息,明顯不是搜查證或傳喚證。

孫學向他們解釋「我們只是信耶穌」,有警察便譏諷說:「你們的問題不只是信耶穌這麼簡單。」北海民警還對控告人兒媳說:「你也不幹凈,你有網上追逃記錄。」

不久後,孫學被押走,控告人兒媳被單獨詢問。民警拿走了一本《聖經》和一本神學書複印本,但沒有製作扣押清單。在拿東西的過程中,錄像被關閉。另一名警察威脅控告人兒媳「交出身份證,否則讓你回不去北海」。

1021日,控告人前往北海銀海區公安分局要求查看通知書,民警竟稱「老太太別管,你兒媳婦不是回娘家了嗎?我們會聯繫她。」  

截至目前,控告人一直未能拿到拘留通知書。

二、違法行為及法律依據

      1、首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拘留、逮捕、押解過程中,應當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

   相關辦案人員一進門就給孫學戴上背銬的行為,證明就是一個拘傳或拘留過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

可是,相關辦案人員並未出示警察證、搜查證、拘傳證、拘留證。

因此,控告人有理由認為相關行為涉嫌濫用職權,以及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

       2、非法、過度使用戒具(背銬)。辦案民警在無暴力反抗或自傷自殘跡象的情況下,將孫學雙手反銬於身後(背銬),違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戒具規定》第9條第2款:「不得對被傳喚、詢問人員隨意使用戒具;確需使用時應經負責人批准,並不得採用背銬方式。」背銬屬於嚴重侵害人身權利的限制措施,僅可在極端暴力、抗拒或自殘情況下使用。現場孫學並無任何過激行為,該做法構成濫用戒具、侮辱人格及執法過當。

      3、對女性實施強制脫衣搜身未出示任何法律文書,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38條,嚴重侵犯人權及人格尊嚴。

      4、其三,搜查、扣押行為違法。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勘驗、搜查、扣押等偵查行為:一要「邀請有關公民作為見證人」、「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二要「搜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

三、要「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可是,本案的搜查、扣押行為,既未做搜查、扣押筆錄、也未開列扣押清單。 以宗教信仰為由區別對待、言語侮辱。辦案人員以「你們的問題不只是信耶穌」進行歧視性言論,違反《憲法》第36條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


四、請求事項

1、請依法立案調查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相關辦案人員的違法執法行為;

2、請查明孫學目前被羈押地點、羈押依據及案件性質;

3、責令北海市公安局銀海分局向控告人依法送達拘留通知書;

4. 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及刑事責任;

5. 請依法保障控告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居住權與通信自由。

   

此致

北海市人民檢察院、銀海區人民檢察院

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紀委監察委

                                舉報控告人:

                                控告代理人:

                                   2025115

附:1、舉報控告人及控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

2 委託手續1份。

 

 

控告人:石林(孫學妻子)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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