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称其房产被前妻利用欺骗手段据为己有
“我与李某离婚时两套房产,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产。离婚协议书明确清楚,我惠兰园的房屋权属是100%产权是属于我本人。但李某却通过欺骗方式,将我的这处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又擅自卖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区的胡新林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与李某(昆明市阳宗海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干部)在1998年8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协议离婚。本人与李某离婚时两套房产,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产。离婚协议书明确清楚,我惠兰园的房屋权属是100%产权是属于我本人。本人经朋友介绍进行投资期货和炒股等原因,曾向网络平台、小贷公司及银行共计贷款80万元及私人110万元。鉴于我无力偿还债务告知家人及李某,并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报告,将惠兰园的房产出售交易后用于偿还债务。
当时,得知我准备出售该套房产时,李某不同意配合将该套房产进行交易。李某找到七甸街道高某出谋划策,提前按照李某事先合伙利用职务便利占为己有的局,通过诱导协商后将该套房产用于抵押贷款来偿还我的部分债务。李某、高某两人多次到七甸信用社打招呼、授予、关照、指使和叫银行提供便利等手段,合伙一起要促成李某占为己有目的。
银行信贷员告诉我的负债过高造成征信不好,如果以我的名义只能贷款30万元,以李某的名义可以贷到50万元。在整个办理换证过程中,高某一直背后指使和出谋划策。我和李某到呈贡区房管局取出该套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办理变更为李某过程中,由于与李某离婚后我与昆明某公司赵某某再婚,婚后在2010年11月份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过委托还款协议手续,直到我一个人的公积金够还贷款才办理了解除终止委托划扣协议。
由于惠兰园的这套房产赵某某的公积金参与偿还过贷款,赵某某就是隐性共有人。房管局要求,如果要拿该套房产证过户给李某一个人时,必须亲自找到赵某某本人写出声明放弃其隐性共有权的情况说明。实际我与赵某某在2014年6月份就协议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