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訴稱其房產被前妻利用欺騙手段據為己有
「我與李某離婚時兩套房產,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產。離婚協議書明確清楚,我惠蘭園的房屋權屬是100%產權是屬於我本人。但李某卻通過欺騙方式,將我的這處房屋過戶到她的名下,又擅自賣出,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雲南省昆明市陽宗海區的胡新林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我與李某(昆明市陽宗海區七甸街道辦事處幹部)在1998年8月登記結婚,於2009年6月協議離婚。本人與李某離婚時兩套房產,李某和我各人一套房產。離婚協議書明確清楚,我惠蘭園的房屋權屬是100%產權是屬於我本人。本人經朋友介紹進行投資期貨和炒股等原因,曾向網路平台、小貸公司及銀行共計貸款80萬元及私人110萬元。鑒於我無力償還債務告知家人及李某,並以書面形式向街道報告,將惠蘭園的房產出售交易後用於償還債務。
當時,得知我準備出售該套房產時,李某不同意配合將該套房產進行交易。李某找到七甸街道高某出謀劃策,提前按照李某事先合夥利用職務便利佔為己有的局,通過誘導協商後將該套房產用於抵押貸款來償還我的部分債務。李某、高某兩人多次到七甸信用社打招呼、授予、關照、指使和叫銀行提供便利等手段,合夥一起要促成李某佔為己有目的。
銀行信貸員告訴我的負債過高造成徵信不好,如果以我的名義只能貸款30萬元,以李某的名義可以貸到50萬元。在整個辦理換證過程中,高某一直背後指使和出謀劃策。我和李某到呈貢區房管局取出該套房屋的房產證和土地證後辦理變更為李某過程中,由於與李某離婚後我與昆明某公司趙某某再婚,婚後在2010年11月份到昆明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簽訂過委託還款協議手續,直到我一個人的公積金夠還貸款才辦理了解除終止委託劃扣協議。
由於惠蘭園的這套房產趙某某的公積金參與償還過貸款,趙某某就是隱性共有人。房管局要求,如果要拿該套房產證過戶給李某一個人時,必須親自找到趙某某本人寫出聲明放棄其隱性共有權的情況說明。實際我與趙某某在2014年6月份就協議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