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民企訴稱遭遇虛假訴訟 巨額投資或「打水漂」

「為謀取個人私利,上庄村村民魏某惡意毀約並涉嫌虛假訴訟,侵害民營企業財產權益,導致我金翠湖民營公司嚴重的創傷,面臨投資數千萬元的損失。亦對客戶單位北京菲特奧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北京金翠湖農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2014年11月,我公司與上庄村委會及該村村民魏某達成三方書面協議,我公司股東喬某明個人原於2010年與上述兩方訂立的上庄村80畝土地的承包使用主體變更為我公司。此後,合同的土地使用費繳款義務和實際履行均由我公司作為合同主體。

2017年,我公司發現合同約定使用的80畝土地面積有重大誤差,嚴重達不到80畝。魏某聽到風聲後,就罔顧事實,以喬某明個人為被告,虛構喬欠款25萬元土地使用費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
在一審期間,因喬某明在外地不能領取起訴書,法院以喬某明其它訴訟案件所留的地址確認書作為本案送達地址進行送達。喬某明的電話隨時可以聯絡的上,法院並未詢問喬某明本案可送達的地址,而是自己利用系統內的其它案件信息直接引用。在未正式依法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下予以缺席開庭,使喬某明失去合法答辯舉證機會。未查明事實真相,就判決要求喬某明個人支付土地使用費和騰退土地。這麼會利用網上信息,卻是本院自己判決的涉訴土地已認定為有金翠湖公司對外出租合法使用的已知事實(2016京0108民初1237號判決書明確認定金翠湖公司享有涉案土地使用出租權)於不顧,作出與其本院自相矛盾的事實認定,可見該案在實體和程序上都具有嚴重錯誤。
得知該判決後,喬某明及時依法上訴。二審中喬某明充分舉證,證實涉訴土地已經魏某村委會和自己及金翠湖公司依法進行了主體資格轉讓,並結合證據證實金翠湖公司已將涉訴土地和合作單位申辦了新能源科技項目和與台商單位合作了山水文園文化產業項目,上述項目經區發改委審批備案,村委會蓋章證實用地申請合法屬實。
為充分查明事實真相,喬某明還依法申請向村委會調查核實。而二審中忽視一系列明確的證據,迴避客觀事實,且拒絕就案件焦點合同主體問題向上庄村委會進行調查取證,不考慮本案土地實際使用狀態和為上述項目巨額投資打造的不動產建築物及項目的嚴重經濟損失,維持一審判決。
上述兩審判決的作出,導致金翠湖公司在該土地上的全部建築及與合作單位經區發改委批准的高新能源建設項目,以及與台商獨資企業所合作的「三山五園文化創意園」項目的巨額投資將全部遭受損失。而讓一個與項目主體已無關的個人喬某明承擔騰退和給付租金的義務,更沒有查證魏某實際租賃土地畝數的欺騙問題。
為糾正該錯誤的騰退判決導致的嚴重結果,我公司以第三人撤銷權糾紛提起訴訟進行權利救濟,起訴將要求將上述錯誤判決予以撤銷。但是該案的審理法院以撤銷權過期,原判決認定主體正確為由駁回了我司的起訴。但在該訴訟中魏某承認土地使用費並未欠繳25萬元,其已經收取過我公司20萬元。對此法院明知魏某和履約相對方主體是公司而非個人,也不予對此前判決書涉及魏某的虛假訴訟予以糾正。而新判決查明的此事實與原判決喬某明的欠款25萬元責任和騰退義務完全矛盾。另2016京0108民初1237號判決書明確認定,金翠湖公司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權(出租權),該案認定金翠湖公司合法對外出租涉訴土地並依法支持被告給付原告租金。這又與上述兩案系列判決完全矛盾。
綜上所述,以上由魏某涉嫌虛假訴訟引發的一連串的幾次審理的錯誤判決,背離依法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原則和精神,並導致我金翠湖民營公司嚴重的創傷,面臨投資數千萬元的損失。亦對客戶單位北京菲特奧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此,懇請上級領導依法對本案進行司法監督和糾錯,以捍衛司法權威,維護司法公正,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轉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616/127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