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則「親媽賣掉兩個親生兒,用於打賞主播」的新聞引發公眾的關注。
據央視社會與法頻道報道,1999年出生的黃某某,只有小學文化程度,從廣西老家來到福州後,沒有固定職業,意外懷孕之後,甚至弄不清孩子的爸爸是誰,接連2次生下2名男嬰,又2次賣掉了親生骨肉。其中第二個孩子被她以3.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中介,而後者轉手獲利10.3萬元。辦案檢察官表示:黃某某賣孩子獲得的錢款,全部揮霍掉,用於買衣服、打賞遊戲主播等等。
2024年7月,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黃某某犯詐騙罪、拐賣兒童罪,數罪併罰,合計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其中拐賣兒童罪的量刑為四年五個月)。兩個被販賣的兒童已經被警方解救,送到了當地民政部門。
央視網 圖
販賣自己的親生骨肉,也構成拐賣罪,因為人不是「商品」,不存在「自產自銷」。當父母不能夠履行監護責任,將孩子轉賣牟利,本身就是將孩子置於危險的境地,這嚴重破壞了親子關係和家庭倫理秩序、擾亂人口管理秩序,並易滋生其他違法犯罪,本身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應受懲罰性。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確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前述司法文件還特別解釋了親生父母出賣骨肉和所謂「送養」的區別,比如:「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等情形,就構成了拐賣罪。
在「人販子人人喊打」的輿論環境之中,還應該注意到一個客觀事實:近年來,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而不是被一般意義上的「人販子」拐賣。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負責人就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了這一問題。
也就是說,當下部分「拐賣犯罪」的主體,其實是不負責的父母,為了一點利益,不惜出賣自己的孩子,不惜割斷骨肉親情,不惜將孩子置於難以預測的風險當中。這既是嚴重的違法犯罪,又是一場人倫悲劇,而這種犯罪又有著沉重的背景問題有待正視、破解。
這次「親媽賣兩個孩子案」引發了公眾關注,怒其不爭、哀其不幸,嘆其孩子的艱難——一出生就攤上了這麼不負責任的母親,以及不知道在哪裡的父親。
新聞主角黃某某本身就屬於社會邊緣人群,既是加害者、犯罪者,也是屬於被傷害、被忽視的人群。黃某某自身是被收養的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親對她的教育、關愛偏少,性教育幾乎空白,早早離家流浪,終於釀成苦果。黃某某構成拐賣罪,被依法嚴懲,但是像這樣的邊緣群體——缺乏生育知識、沒有經濟基礎、不知敬畏法律——依然是治理拐賣犯罪的難點所在。
當「人販子」和生身母親合為一體,就要對拐賣犯罪的治理做更深層次的思考;當父母親充當了拐賣者,解決的措施就不能止於一般意義上的「嚴刑峻法」。需要全社會將關注投向年輕的邊緣人群:他們可能是原生家庭破裂,早早輟學,好逸惡勞,缺乏謀生手段……自己是社會的悲劇產物,卻又在複製悲劇。
對「親媽賣掉兩個親生兒」的特殊拐賣案,應該譴責;但不能止於譴責,還需要強化法治教育,對特定的邊緣人群給予更多的關注、教育、救助,實現溯源治理,從根本上治理「父母拐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