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宜蘭員山燈節牌樓塌壓成重度身障 婦人獲判國賠2342萬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2020年2月舉辦員山燈節,現場布置的迎賓牌樓1月26日晚間約7點被強風吹倒,造成林姓阿嬤、鄭姓婦人母女被壓傷,林姓阿嬤事後傷重不治。(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2020年2月舉辦員山燈節,現場布置的迎賓牌樓1月26日晚間約7點被強風吹倒,造成林姓阿嬤、鄭姓婦人母女被壓傷,林姓阿嬤事後傷重不治。(資料照,記者江志雄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宜蘭縣員山郷公所2020年2月舉辦員山燈節,但1月底燈節的迎賓拱門遭禁不起瞬間風勢而傾倒,壓傷5人,其中,鄭姓婦人重傷,成為重度身心障礙者,須終生聘請看護照顧生活起居,鄭母傷重2天後宣告不治;鄭婦針對她受重傷,請求員山鄉公所、承包燈節活動廠商及負責人等8名被告應國家賠償2342萬多元,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今仍判應國賠2342萬多元,可上訴。

被害人鄭姓婦人提告主張,宜蘭縣員山鄉公所擬於2020年2月1日起在員山公園舉辦「 2020 水啦員山鼠光燦爛」員山燈節活動,與天地匯國際公司得標,雙方簽立勞務採購契約,由天地匯、宏銘公司等7人分別負責現場施作等事宜。

不過,員山燈節搭設的「鼠光迎賓拱門」(簡稱迎賓拱門),並未適當固定,2020年1月26日晚上7時,現場沒有任何警告標示,且燈飾均已開啟,鄭婦和母親誤以為燈節已開放賞燈而抵達現場,由於有瞬間風勢,迎賓拱門因門架包覆未開洞布、及外掛不透風大型看板增加受風面積,且僅以簡易繩索固定,無法抵抗該瞬間風速所產生的橫向力,以致整座迎賓拱門隨即傾倒壓傷5人。

多位傷者中,鄭婦母親同月28日凌晨3時傷重身亡,鄭婦腰、胸椎多處移位、骨折,致創傷性脊髓損傷、亦有神經性膀胱、肋骨、左股骨等多處骨折,成為重度身心障礙者,須終身聘請看護。

鄭婦認定受有2674萬元的損害,扣除事後因和解受償332萬多元,仍有2342萬多元的損害未受償,提告訴請員山鄉公所及天地匯、宏銘公司等7人,共8名被告,應連帶國家賠償2342萬多元。

宜蘭地院審理後,判准員山鄉公所等8名被告應連帶賠償鄭婦2342萬多元。全案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迎賓拱門為員山鄉公所提供給公眾使用,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的公共設施,應予適當固定,卻因疏忽未予適當固定,以致戶外場域正常的瞬間風勢即將迎賓拱門吹倒,而發生此事故,其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而且天地匯等7名被告有未適當固定的施工缺失等事實,兩造都不爭執,應予國家賠償。

高院審酌婦人因此事故成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生活無法自理,須聘請專人全天候看護,尚有40.65年余命,及勞動力達8成受損害,仍判准員山公所、天地匯等8名被告應連帶國賠2342萬多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