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因公眾場合質問性平事件,被判賠當事人6萬元。(資料照)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一名國小學生(A生)因涉及性平事件,遭受同學排擠,導師在全班用餐時間,當A生面前質問性平相關問題,導致該名學生感覺難堪、被羞辱,因此轉學。學生家長認為導師涉及霸凌,提告求償60萬元,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導師於「公開場合處理性平事件」確有過失,判賠6萬元。
家長表示,導師利用全班中午用餐時間,把兒子叫到導師桌前質問時,並大嗓門宣揚開此事,其在教室內泄漏性平情節,故意貶抑其兒子,讓兒子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難堪、被羞辱、自卑感、在大庭廣眾下接受全班同學眼神檢視之龐大壓力等種種負面情緒,而受有精神上之損害,而此行為已構成霸凌。
導師表示,他並沒有對性平事件宣揚,此事性平調查委員會已做成裁定,反而是他為處理此事,遭家長投訴,期間歷經學校調查小組及性平委員會的調查,過程中讓他身心俱疲,承受無形的壓力,他因此罹患焦慮症導致失眠,求助醫師。
法官審理後認定,被告固有權調查被原告所涉性平事件,但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均不適宜,即不應公開調查原告所涉性平事件,全班公眾周知請況下已然傷害原告之人格權,違反《霸凌防制準則》「友善環境」原則,構成《民法》人格權侵害,判賠6萬元。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