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10歲女童騎車撞倒其女 因「欠句道歉」她選擇起訴

一場因公園裡孩童碰撞後「欠一句道歉」引發的網路風波與法律訴訟,歷時數月終於迎來一審判決。(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女兒在公園被10歲女童撞倒後,82萬粉絲博主因「欠一句道歉」起訴索賠3萬元
對方:遭到「網暴」不排除也起訴》

)。

7月10日,成都高新法院就「80萬粉絲博主訴10歲女童騎車撞倒其女索賠3萬元」一案作出宣判:法院認定撞人女童小妍(化名)承擔90%主要責任,需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87.96元,遠低於原告主張的3萬元訴求。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認為強行要求未成年侵權人口頭道歉可能造成「二次傷害」,最終判決以1000元精神撫慰金替代賠禮道歉。

原告陳女士表示尊重判決,而被告小妍父親則明確表示不服,將提起上訴。

10歲女童騎車撞倒其女 因「欠句道歉」她選擇起訴

事發現場視頻截圖

法院認定存在相撞行為

雙方均有過錯

去年底,在某網路平台擁有80多萬粉絲的陳女士稱自己4歲的女兒妞妞(化名)在成都新川公園遊玩時,被10歲的小妍騎共享單車撞倒,由於對方家長「態度惡劣」,不願道歉,不願帶女兒就醫,導致女兒剛確診的抽動症當晚複發。

圖片

80多萬粉絲賬號

她將對方起訴至法院,要求公開道歉,並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共計3萬餘元。陳女士曾表示,「我就是要對方知道,明明當時一句道歉就可以解決的問題,不解決,那就走難解決的。」

對此,小妍家長表示,事發時,陳女士一家在跑道旁玩大氣球,對方女兒斜向衝出接球從而導致雙方碰撞,他認為雙方均有過失。

而陳女士當場嚴厲批評她的女兒,導致雙方矛盾激化。事後,陳女士更是將現場爭執未打碼的視頻發佈於網路平台(點贊超20萬),指控對方「拒絕道歉」,引髮網友對其家人的譴責、網暴,雖然之後補打碼,但原視頻已被轉發擴散,他們將起訴對方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經現場走訪了解,事件發生地並無監控視頻,公園內也無標識顯示禁止騎自行車,從雙方提交的視頻可以看出,事發跑道中有多人在跑步、騎行。

法院認為,本案中侵權責任是否成立,應當從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是否存在損害後果以及損害後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四個方面進行認定。

從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事發當日的視頻等可以認定,事發當日小妍存在騎自行車撞到妞妞的侵權行為。至於小妍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歲的兒童提供服務,且小妍所騎的共享單車車籃內也印有「12歲以下禁止騎行」。小妍在事發時未滿12周歲,其存在不應騎行以及騎行時未注意周邊環境的過錯。

同時,妞妞當時所站立的位置緊鄰跑道,其監護人也存在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的輕微過錯。

法院判決騎車者擔責90%

被告表示不服將上訴

關於損害後果以及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認為,妞妞在事發前一周曾就「抽動症,頻繁眨眼」就醫,該癥狀屬於神經精神類疾病,外界刺激屬於加重因素,妞妞被撞當日出現加重癥狀,雖然第三天才就醫檢查,但該醫療行為具有連貫性及合理性,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因此法院認為,是小妍騎車撞倒的行為造成妞妞病情加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妞妞也存在輕微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應當減輕小妍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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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書

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由小妍承擔90%的賠償責任,妞妞自擔10%的損失。

妞妞方提到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自然人的人格權包括身體權和健康權,小妍的侵權行為造成妞妞病情加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妞妞有權要求小妍對其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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妞妞就診記錄

但是,考慮到賠禮道歉的形式主要是對被侵權人進行精神方面的撫慰,而本案雙方均為未成年人,小妍的家長在庭審中也表示拒絕道歉,若強行要求未成年人小妍進行道歉,可能會對其造成二次傷害,因此按照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至於妞妞方提到的護理費、誤工費以及律師費等其他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小妍方向妞妞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887.96元。若不服本判決,可於十五日內提交上訴狀。

7月11日,記者從妞妞母親處了解到,他們尊重判決。但小妍父親表示,他們不認可法院判決他們承擔90%的責任,他認為,對方在跑道上玩大氣球,很容易遮擋視線,「對方至少有一半責任,甚至更多。」且對方提供的證據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也無關聯性。因此,一審判決後,他們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