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取款的庄男須賠償被害人損失3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記者吳升儒翻攝)
〔記者吳升儒/新北報導〕新北市蔡姓男子陷入假投資詐騙案件,去年4月30日被騙走310萬元現金。事後,蔡男對取款的庄姓車手提告索討騙款。檢警偵辦詐欺案件時,曾詢問庄男是否知悉自己是取款車手,而他則稱當時接獲主管指令取款時,「感覺怪怪的」,但還是將款項交給同事。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取款的庄男須賠償被害人損失3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蔡姓被害人向法官主張,當時受到詐騙集團成員欺騙,佯稱投資可以獲利,便將310萬元的積蓄交付給庄姓男子,他也交付簽名的收據,因此要求庄男須賠償自己的損失。
庄男則表示,當時確實有依照「主管」指示,請蔡男簽下現金存款收據一式兩份,並收取310萬元現金,隨後交付給不知名的同事,當時覺得這份工作怪怪的。
法官審理後認為,庄男行為已經不法侵害被害人權利,必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故判處他須賠償被害人31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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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