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男童遭銬手銬、膠帶捆綁,還被關在陽台過夜,生母與同居人辯稱只是教養不當,求減刑至6個月,高分院認定構成凌虐,駁回上訴。(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林男與蔡女同居期間對未滿5歲男童施暴力、不當拘束,致其受多處傷害,法院認為本案行為手段殘忍,符合「凌虐」標準,一審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各判刑9月。兩人不服上訴,希望能減刑到6個月,台南高分院今日駁回,維持原判。
蔡女是男童生母,林男與她是同居伴侶,3人同住台南市南區住處,兩人明知男童未滿5歲,從2024年4月至7月間,以拳頭、不求人、電蚊拍、鐵衣架等工具毆打男童,並以膠帶封住口鼻、手銬或膠帶捆綁四肢、命其於陽台過夜。某次更蒙住其雙眼,命其在堆高椅子上半蹲,致其從高處摔落,造成眼瞼、前額、臉頰、腹背、手指等多處瘀傷與鈍挫傷。
男童因為從高處摔下受傷,被送醫後,兩人的虐童事件才被揭發,兩人雖承認部分打罵行為,但否認有虐待意圖,辯稱僅為教養不當、情緒失控、手段嚇唬,甚至稱所用電蚊拍不具電擊功能、手銬為玩具等,然法院認為,兩人在偵查與一審期間自白內容,與男童於偵查時證述及傷勢診斷照片、LINE截圖、證人證述均相符,可信度高。
精神評估報告指出,男童具亞斯傾向、注意力缺陷、如廁障礙、曾被餓過等跡象,並在人際互動中出現退縮、警戒與表達困難,身上更有多處新舊傷痕,部分傷勢與跌倒無關,支持遭長期不當對待。法院認為本案行為手段殘忍,符合「凌虐」標準,已對幼童身心發育造成危害或高度風險。
合議庭認定原判量刑適當,被告翻異前詞、否認犯罪,並請求減刑至6月,均無理由,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合議庭由審判長洪榮家與法官鄭彩鳳、吳育霖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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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