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名国小女班导大暴走,因7岁男童上课钟响仍在教室外游玩,竟在教室讲台将男童脱裤,持胶条殴打臀部,高院今将女班导判刑6月定谳。(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新北市某国小女班导师,因不满7岁男同学上课钟响后,仍与同学在教室外游玩,竟大暴走,直接在教室讲台上脱下男童的外裤、内裤,以断裂的呼拉圈硬质塑胶条抽打男童臀部一下,造成瘀青受伤,家长提告,一审依伤害罪重判女班导9月徒刑,她也遭停职至今;全案上诉,高等法院今改判6月徒刑定谳,得易服社会劳动服务。
依据刑法第41条第3项规定,被判刑6月以下徒刑或拘役者,若不符易科罚金规定,得依易科罚金折算规定,向执行检察官声请易服社会劳动。
检方起诉指出,新北市某国小二年级女班导师,2022年底某日第3节上课时,不满班上7岁的男同学和另一位同学于上课钟响后还在教室外游玩,而被其他班级的导师带回教室,女班导师突然暴怒,直接在教室讲台前,强行脱下男童的外裤及内裤,使用断裂的呼拉圈硬质塑胶条抽打臀部1下,造成其臀部瘀青受伤。
男童家人获悉后提告,新北地检署依儿童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起诉。
新北地院审理时,女班导师否认对男童犯伤害及强暴公然侮辱犯行,法官认为,女老师具研究所教育程度,自当了解且允许学生有犯错的机会,并且用心倾听,竟因男童上课时间仍在教室外游玩,而公然体罚,侦查中和法院审理时均否认犯行,甚至拒绝和解,可见无悔意、犯后态度甚差,重判9月徒刑。
高等法院审理时,女老师仍否认伤害等犯行,不过,依据男童、其他班的班导师、教室的多位同学等人证述,认定女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抽打男童臀部的行为,而且犯行在客观上属于对人轻蔑的负面动作,足以使人难堪、贬损他人人格及社会评价,应从一重论以刑法第227条第1项「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论处,而一审以触犯两罪论断,属重复评价,并不恰当。
高院审酌女老师无前科,素行尚可,此案体罚及侮辱男童已影响其身心健全发展,其犯罪动机、目的并不可取,犯罪手段也极为可议,且她始终未能正视己错,无悔意,但考量她因本案和其他教导不当行为,遭停职至今,她在教导及照顾学童上仍有相当付出,改判6月徒刑,给予得易服社会劳动的机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