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害護理師不服檢方處分,委由律師提起再議。(資料照)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施姓病患涉襲臀性騷獲不起訴!受害護理師表示,以她工作多年經驗,多數患者感到疼痛的反應是「捶、打」,但事發時她很明確感受到,施男是用「摸」的方式碰觸其身體,且根據監視器畫面顯示,施男侵犯她時,已經沒有喊叫、抽動等疼痛舉動,護理師認為尚有疑義需調查,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已委由律師向高檢署提再議。
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護理師起初為施男包紮傷口時,男子有因疼痛而大聲喊叫、全身抽動,其中右腳有明顯晃動,律師認為這才是疼痛的反射動作,當下護理師持續托住施男的左腿打石膏,直到將男子左腿逐漸固定後,對方未再有明顯反應,包括雙腿無抽動、移動,也沒有喊叫等行為。
後來,護理師持續為病患固定石膏、調整繃帶,但施男卻伸手碰觸護理師臀部,經喝斥「先生,不要亂摸!」,男子卻又伸手二度觸摸。律師提再議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施男若真的不小心碰到護理師,經遏止後應更為謹慎控制自己的行為,以免涉及爭議,但對方卻再次做出相同動作。
護理師也進一步指出,以她工作十餘年的經驗,在為病患包紮傷口時,對方只要感到疼痛,下意識通常會是「捶人」或「捏人」的反應,質疑施男為何是以摸人的方式表達,況且男子若真的是不小心,在她遏止後,對方也未曾致歉。
護理師的律師認為,施男觸摸臀部與疼痛的反應不符,檢察官以「施男不堪疼痛而有反射動作,予以不起訴」,悖離認知及經驗,而檢方也未調查整個醫療處置過程,即從施男的反應觀察判斷有無犯意,不僅有失公正,更讓本就艱難的護理師職場環境更陷混沌;另一方面,現場還有其他護理師能作證,檢方也未訊問調查,實有違誤,因此提起再議。
對此,曾任書記官的准律師陳建曄表示,近年全台地檢署案件量大幅增加,檢察官確實會未傳喚告訴人即偵結,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但檢方在完全未聽取告訴人意見直接處分,並不合理,只有被告知道告訴人的主張,但告訴人對被告的抗辯完全不知情,在此狀態下,被告比告訴人還佔有更多優勢,若檢察官沒有傳喚告訴人給予說明機會,至少讓告訴人遞書狀陳述意見。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