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3 8 月

延滯裁定「補裁判費」長達222天被處分 女法官姚貴美提訟懲戒法院打臉

基院資深女法官姚貴美無故延滯裁定補裁判費222天,被院長陳雅玲記警告等處分,姚興訟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她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基院資深女法官姚貴美無故延滯裁定補裁判費222天,被院長陳雅玲記警告等處分,姚興訟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她敗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任職法官20多年的基隆地院民事法官姚貴美,發生「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延定」、「無故延滯補字事件最長222天」及「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796件」等荒唐情事,基隆地院院長認為已怠於執行職務,影響當事人權益,啟動職務監督,對姚2度發出促其注意、書面警告等3項處分,姚不服,提起「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訴訟,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定職務監督所做3項處分,與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無關,判決駁回。

民事審判如果當事人裁判費未繳納或繳納不足時,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當事人補繳,若當事人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當事人起訴、上訴或聲請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

姚貴美則是在發現起訴、上訴案件漏繳裁判費,遲不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致起訴、上訴案件延宕,引發當事人不滿;另判決主文公告,依法須由承審法官確認後,書記官才能將判決主文對外公告,但姚遲未確認判決主文內容是否有誤,致多起案件延誤公告時日,影響當事人權益。

本案源於,姚貴美是基院113年度訴字第51號返還借貸款民事案的承審法官,院長陳雅玲發現姚貴美並未通知當事人補繳裁判費,以「無故延滯上訴事件補費裁定損及人民權益及對司法信賴」為由,今年1月7日啟動職務監督,依法官法規定對姚發出「書面發命令促其注意」處分。

另外,姚貴美承審基院112 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事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將該案移送至基院民事執行處時,裁定內容引用當事人說法,提及姚拖延裁定補費事宜,引起基院注意,經查,姚有長期無故延滯「補字」事件的情事。

基院全面清查發現,姚貴美從2024年1至9月間的「補」字(裁定補繳裁判費案)平均結案日數,為基院民事庭其他法官平均日數近4倍,其中「113年度補字第96號拆屋還地案件」最長達222天,陳雅玲院長再度啟動職務督,以姚「無故延滯補字事件最長222 天,損及司法形象」為由,對姚發出「書面發命令促其注意」處分。

不僅於此,由於司法院自2022年8月起,在建置的審判系統中,新增「主文公告再確認」、「主文公告再確認功能是否授權書記官」等功能,陳雅玲院長查出姚貴美怠於執行職務,以她「怠於執行『再確認』程序致未合法公告裁判主文796件」為由,對姚處以「書面警告」處分。姚不服,向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提起「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訴訟。

姚貴美認為,這3項處分影響審判獨立,提出異議,遭基院駁回,向職務法庭職務法庭提起訴訟。

職務法庭開庭時,姚貴美主張,「補」字民事案件並無期限的規定,處分不合法。

職務法庭審理,「法官只有在審判工作範圍內,享有審判獨立的判斷」,基院院長陳雅玲啟動職務監督,對姚貴美做出這3項處分時,未要求姚應如何作成裁定內容,或未對姚處理事務的順序決定施加壓力,也沒有在發現姚未能合法公告裁判主文後,才於事後對姚作職務監督,以及駁回姚對3項處分異議的決定,均與審判工作的核心領域無關,未影響或侵害姚所受審判獨立的保障。

此外,針對姚貴美法官亦提起確認上述3項處分及異議決定無效的部份,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並無審判權,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政法院審理。

至於基隆地院以執行職務怠隋為由,去年將姚貴美的職務評定(年度考績)評為「未達良好」(即考績丙等),已獲司法院核定。法界指出,姚若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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