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5 8 月

告贏國防部! 空軍上尉「闖女廁」申請延役被駁 撤銷處分理由曝

判決指出,洪員原任職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調任彰化後備旅後提出延役申請,後備指揮部初審通過,但陸軍司令部複審後決議不同意,理由是洪員曾在2014年竊取刺刀遭被判刑6月、緩刑3年確定。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記者劉詠韻攝)

判決指出,洪員原任職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調任彰化後備旅後提出延役申請,後備指揮部初審通過,但陸軍司令部複審後決議不同意,理由是洪員曾在2014年竊取刺刀遭被判刑6月、緩刑3年確定。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記者劉詠韻攝)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空軍洪姓男上尉服役近17年最大年限,申請志願延役1年,卻因曾擅入女廁遭記申誡,被國防部以「品德操守有疑」為由決議不同意他延役,洪不服而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國防部就進入女廁是為了環境檢查還是去如廁,存在兩種版本,調查事實錯誤,程序明顯有瑕疵,且未達記過程度,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命國防部依法重新審查。

判決指出,洪員原任職空軍防空飛彈指揮部,前年4月調任彰化後備旅後提出延役申請,後備指揮部初審通過,但陸軍司令部複審後決議不同意,理由是洪員曾在2014年竊取刺刀遭被判刑6月、緩刑3年確定,並於2021年未獲授權擅入女廁如廁,行為不檢、品德有疑慮,不符延役安全查核基準。

洪員主張,他被記申誡的理由是「在未獲授權執行環境檢查,及未有女性同仁陪同下,進入單位女廁所」,他並未在女廁如廁,國防部複審時卻加上「如廁」,事實描述錯誤,且申誡也未達延役查核標準界定的「記過」程度;依查核標準表,延役應以最近3年內重大違失為依據,竊盜案是10年前的事,緩刑也早已期滿,不能做為評估延役的依據。

國防部答辯,延役與否基於部隊需求、軍紀紀錄及個人品德操守等因素,國防有裁量權,並非一律要核准延役,洪男曾盜竊軍品,顯示其道德品操有問題;洪在未經許可擅入女廁,顯示行為不檢,也有資安、紀律風險,雖未達記過等級,但洪的整體行為顯不符延役標準。

至於是否「如廁」,國防部解釋僅是於查審查報告中的簡略敘述,不影響延役的實質判斷,全案經初審、複審及最終核定3道程序,過程皆有審慎考量洪的軍紀紀錄與單位意見,未逾越裁量範圍或違反比例原則。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雖然軍人延役屬國防部的裁量範圍,但國防部引用洪進入女廁的行為時,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洪有「如廁」,且申誡處分未完全對應延役查核標準,違反「正確事實原則」。

北高行並指,洪員竊盜軍品案已事隔多年,不符「近3年」規定;進入女廁被記申誡,被擴大解讀為「如廁行為不檢」,缺乏證據支持,屬事實認定錯誤。

北高行表示,申誡處分性質輕微,並非是否延役的當然理由,國防部以此為由否准,處分逾越裁量權,也違反比例原則,且複審時未讓洪充分陳述意見,法院因此認定處分違法,判決撤銷國防部及陸軍司令部的原處分,命其依法重新作成決議。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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