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榮民遺眷洪姓女子同居眷改宅的李姓男子,主張房地是他買的、要求洪女還購屋款。台南地院(見圖)以舉證不足為由判李男敗訴。(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李姓男子與一名榮民的遺眷洪姓婦人交往,洪婦在榮民丈夫過世後仍住在丈夫留下的眷村房舍,李男後來跟著洪婦同居該改建房地、並主張是他出錢買下房地,後來兩人感情疑生變,李要求洪婦返還133萬多元購屋及稅款。洪婦否認房地是李男所買,其中100萬元是李對她的交往贈與。台南地院法官查認李男舉證不足,判他敗訴。
李男主張,2012年間,台南永康區1處老舊眷村改建,洪婦有軍眷身分,他與洪為一起居住,由他出資買下這處眷改房地同住,直到2023年6月因有換屋需求,委由房仲銷售;但同年7月突然無法聯繫洪婦,洪婦女兒告訴他「該處房地」是洪婦所有。
李男表示,他曾依借名登記關係、提告請洪婦返還房地,但台南地院判指兩人無借名登記關係確定,他誤以為房地是他所有,支付購買房地相關的133萬多元(包括購屋款、房地稅與管理費),依民法不當得利、無因管理要求洪婦還這筆錢。
洪婦駁說,這房地是其遷台榮民前夫承購,前夫在2009年4月亡故,她繼承房地,在眷村改建完工時由她承受權益、簽約買下房地,到2013年4月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地總款是530萬多元,扣抵國軍輔助購宅款420餘萬元,再辦100萬元銀行貸款,每月貸款本息都是從她的銀行帳戶扣繳,房地不是李男買的。
洪婦並說,李男長期跟她同居在該房地,她幫男友打理家務、照顧小孩,李男有匯款100萬元給她,這是男女朋友交往時的贈與,不是購屋款。
法官檢視房地買賣合約書承購人、委託銷售的委託人、相關稅款繳款人、管理費收據住戶、水電費收據收件人都是洪婦,原、被告兩人是情侶又同居該地,李男取得上述合約書、收據並非難事,不能以他持有這些資料就認定是由他繳交房款;李男所說匯款100萬元給洪婦也無法認定是無法律上原因所做的給付,李要求返還133萬多元並無理由,此案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