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9 8 月

「寶馬MINI致1死7傷案」一審:肇事司機獲刑兩年八個月

兩年前發生的江蘇徐州「寶馬女司機駕車致1死7傷案」一審宣判,被告馬某男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八個月。8月1日17時,死者趙某學的家屬從法院拿到判決書。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3年8月2日19時10分,一輛綠色寶馬MINI汽車從徐州市和平路左轉進蘇堤路,向南行駛幾十米後,駛入非機動車道,該過程車速較慢。數秒後,該車剮蹭路牙石,開始加速,前後碰撞5輛電動自行車,撞上路口安全島上的信號燈路桿才停下來。

根據事後通報,該事故導致1死7傷,傷者包括兩名未成年人。

事故認定書顯示,馬某男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操作不當,未能確保安全駕駛」,負全部責任。

馬某男1982年出生,中專文化,經營甜品店,既往無精神科就診史,無重大軀體疾病史。

案件辦理過程中,2024年1月16日,南京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書稱,經精神檢查,「未發現馬某男精神異常表現」,不過,現有材料綜合分析,馬某男案發時處於意識喪失狀態,辨認、控制能力喪失,評定為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

該鑒定意見書顯示,馬某男稱,案發時,自己腦袋突然「嗡」的一聲,然後一片空白,喪失了意識。

前述鑒定結果引發受害者及家屬質疑。經申請重新鑒定,2024年6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出鑒定意見:據目前材料,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同時,鑒定意見表示:馬某男不能構成精神疾病之診斷,不宜對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

針對新鑒定意見,多名死傷者家屬在簽字「有無異議」時,向辦案民警表示,不認同「不排除馬某男案發時存在意識障礙」。他們表示,馬某男是過失導致的交通肇事。他們認同新鑒定意見「不能構成精神疾病之診斷,不宜對馬某男刑事責任能力進行評定」的結論。

2025年4月1日,馬某男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馬某男堅持案發時自己失去意識,公訴機關則認為,馬某男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法院對其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指控其不認罪認罰,建議從重處罰。

案發後不久,馬某男便被取保候審。泉山區人民法院7月31日作出的刑事判決書顯示,根據馬某男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主觀過失程度、社會危害性大小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馬某男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5年7月25日至2027年10月11日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死者趙某學的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感謝法院的公平判決。她聽法官說,目前不清楚馬某男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