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6 8 月

領退休金時發現自己「已死亡19年」申請「復活」

離家出走多年的陶某回老家江陰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結果意外發現,自己在19年前就被法院宣告「死亡」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他還能「復活」嗎?

事情要從1995年說起,當年,陶某和妻子錢某因感情不和,在法院調解離婚。離婚後,陶某負氣離家,多年來一直杳無音訊。陶某家人多方尋找也一直沒有結果。2005年3月,陶某的母親馬某,向法院申請宣告陶某死亡,經陶某所在單位、社區、公安部門核實,確認陶某已經離家出走10年,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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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發出尋找陶某的公告,1年公告期屆滿後,仍沒有陶某的下落,於是判決宣告陶某死亡,公安機關也註銷了陶某的戶籍。可到了2024年6月,陶某達到退休年齡,他就回江陰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這才意外發現自己被宣告死亡,戶籍已被註銷。於是,陶某向法院申請撤銷宣告他死亡的判決。

江陰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張婷婷說:「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因陶某被其母親馬某申請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並與家人取得聯繫,其本人作為申請人向作出死亡宣告判決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符合撤銷死亡宣告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

法院受理後,詢問了陶某以及他的母親馬某,查明申請人的確是陶某本人,最終,依法作出了撤銷死亡宣告的判決,陶某從而在法律意義上「死而復生」了。法官介紹:宣告死亡只是基於法律所擬定的死亡,被宣告死亡並不等於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對於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一些情形,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法院就可以作出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

張婷婷說:「比如被宣告死亡人返回原住所或居所,或者與其家人重新取得聯繫,或者有人確知其下落等,只要確認該自然人仍然存活,結束其生死不明的狀態即可,然後是其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