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因嫉妒電站倍增收益引發系列訴訟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最高法領導強調指出,要牢牢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深化司法改革,加強隊伍建設,讓司法更加貼近人民群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以公開招標方式承包本村青口電站,後投入巨資對電站增效擴容,並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因以梁某某為首的青山村委會嫉妒電站倍增收益,想通過起訴法院解除合同而引發一系列訴訟案件,致使我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廣東省韶關市翁源縣龍仙鎮青山村村民黃天生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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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我以公開招標方式承包本村青山口電站,當時裝機容量為250千瓦。簽訂合同後,本人因經營需要對電站增效擴容,共投入700多萬元,從原有的250千瓦增至1130千瓦,分別增加250千瓦、630千瓦,共增容880千瓦。產值從原來每年30萬元,投入後每年產值200多萬元。到了2015年,因以梁某某為首的青山村委會嫉妒電站收益,想通過起訴法院解除合同而引發一系列訴訟案件,致使我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起初,青山村將此事起訴到翁源縣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5)韶翁法民初字第133號判決,經法院駁回青山村訴訟請求。後梁某某、村委會不服該判決,以同樣的理由上訴到韶關市中院。當時我認為市中院會以事實為依據裁定這一不合理訴求,(北京某科律師事務所調閱發現)審判中主審法官及合議庭成員認為,原審事實清楚,應維持原判。但是市中院分管副院長劉某曲解法律事實,要求合議庭把群眾路線教育活動的民心工程修橋款19萬多元說成另外法律關係,以黃天生欠11萬元為由解除合同。本來兌付承包款是民法規定,雙方約定互兌是合法的,而劉某卻要求合議庭必須除去19萬元,曲解成黃天生欠11萬元承包款違約為由,並且在違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要求必須解除了合同才能簽發(2016)粵02民終544號判決書。
我認為解除合同完全是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劉某涉嫌濫用職權,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也就是因這一判項矛盾、認定事實錯誤的改判,不僅使我經濟造成巨大損失並導致在執行中無法履行,隨後再次發生新一輪N多起官司,讓我歷時八年間官司纏身,四處信訪反映,日前也得到了省高院、最高法巡迴法庭的法官答覆:明確案件判項確有問題,明確屬於領導干預合議庭獨立審案行為,是違法行為。現正在委託律師提起再審。我認為辦案中涉嫌違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法《關於在審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內部人員干擾辦案的若干規定》《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最高法(2018)9號《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意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
法律格言: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只有這,受害者才能確信自己得到法律的公正對待,讓人民群眾真正生活在新時代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環境。本人承諾,上述問題反映均有事實、有依據,並承擔一切法律後果。在此,懇請上級領導予以關注,儘快介入調查核實,以維護法律權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讓受害者看到希望,讓正義得到伸張!  (廣東省翁源縣 黃天生)
轉自:
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1116/159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