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宋男須返還104萬3550元及利息,全案可上訴。(資料照)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庄姓女子控訴,男友自稱經營酒類公司,並多次以公司周轉困難、廠商貨品有問題、暫付不出員工薪水等理由向她借款,短短兩個月共匯款114萬元。事後,庄女才揭穿宋男並非酒商,而是一般上班族,借款目的僅為填補他侵佔公司款項的缺口,憤而提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宋男須返還104萬餘元及利息,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庄女與宋男透過直播認識後交往,宋男在去年4月至5月間,以公司資金周轉不靈為由,多次要求借款。庄女信以為真,先後於4月14日、15日、17日及5月6日,分別匯款20萬元、4萬5千元、4萬5千元與85萬元至宋男帳戶,共計114萬元。
不過,庄女發現,宋男並無酒商公司,實際身份是受雇於某家公司的上班族,僅因私下侵佔公司資金,被要求償還,才編造謊言向庄女借錢。宋男被揭穿後,聲稱帳戶遭凍結,部分資金卡在裡面,並要求庄女再借10萬元幫忙「還公司」;庄女心軟交付現金,但宋男最終僅歸還19萬6450元,其餘超過百萬元款項遲未償還,甚至避不見面。
庄女憤而報警,提出銀行匯款明細、報案紀錄、LINE對話截圖等佐證,並指宋男行為已被台南地檢署起訴,目前在台南地院另案審理。
士林地院審理時,宋男未到庭,也未提出任何答辯。法官依據庄女提供的書證及相關卷證,認定宋男確實以詐術取得114萬元,事後僅歸還部分,已構成侵權行為,應賠償94萬3550元;另10萬元則屬於借貸,亦應返還。
法院認為,宋男的行為屬於故意不法侵害財產權,依民法第184條可請求損害賠償,10萬元借款屬「消費借貸」,庄女有權請求返還,判決宋男應給付庄女共104萬3550元,全案仍可上訴。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