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2 8 月

調查組、專案組和工作組的存在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

調查組、專案組和工作組的存在是對法治精神的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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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永信案」是由當地公安局、民宗委和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的;
廣西防城港「亮證逼迫讓路」事件,也是由公安局牽頭,聯合有關方面組成「工作組」。調查組、專案組和工作組之類的聯合調查機構,國人似不陌生。每遇社會關注的熱點事件或者重大敏感事件,當地黨政機關總會成立由多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案、事件進行聯合調查,以視重視。這似乎成為官方對待熱點或者重大敏感事件、回應社會關切的慣常做法。

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或者「工作組」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優勢:一是可以充分體現和加強黨的領導。調查組通常由黨政和司法機關組成,對同級黨委負責,便於黨委統籌和協調,也便於黨的領導。體現了黨「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體制。二是便於各部門間溝通協調,齊向發力,通力合作。成立「聯合調查組」的案事件,通常涉及多個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案事件具有內容綜合性和問題交叉性,成立聯合工作組,可以一次性解決問題,提高工作效率,且可避免各單位之間的相互掣肘和扯皮,從而形成工作合力。三是調查報告具有權威性。因為是多部門聯合調查得出的結論,遠勝單一部門的調查結果。因此,該報告的公權力更強,權威性更高。

依法治國的核心要義是領導幹部應當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其基本要求是各項事務的處理均應納入法治軌道,以法律作為行事的基本規範。由此審視,普遍存在且長期流行的各種名義的調查組、工作組和專案組,其主體合法性存疑,有違法治精神,可能背離法治軌道。

一是有違職能分工和管轄原則。法治的基本特點的職能高度專業化,職能分工越來越發達。然而,多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混淆了部門之間不同職責分工,沒有了分工也就沒有了彼此之間的監督制約。在涉黑涉惡案件辦理中,不少地方成立了由當地公檢法機關組成的「專案組」,由此導致「檢察監督」和「審判中心」被虛置,有的仍然是「偵查中心主義」。案件辦部已經淪為多部門「聯合辦案」,前一部門辦案中的錯誤或者瑕疵,後一部門只能繼續錯下去,並為其「買單」。無數教訓證明,「聯合辦案」是刑事司法出現冤錯的體制原因。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23條規定:「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職責審判案件,不得參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聯合辦案。」

二是對調查組或者工作組的調查結論無法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權利救濟。調查組或者工作組在聯合調查之後出具的調查報告,一般都會有「事實認定」和「定性分析」,有的還可能有處理意見或者建議。它們往往成為有關部門處理決定的依據。有關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時不可能置聯合調查報告於不顧。但這種調查究竟是屬於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司法行為,性質並不明確。且多部門聯合調查,既有行政部門,也有黨的部門,甚至還有司法機關。因此,即使有關部門和人員對該報告不服,也不能對報告中的事實認定和定性分析提起訴訟,尋求權利救濟,因為它不是具體行政行為。雖然調查組調查的案件是個案,調查報告可能直接成為案件處理的依據,但是它卻規避了司法審查。即便存在錯誤,也難以得到糾正。

三是聯合調查主體並非法定調查主體,所獲材料的證據效力無法保障。如果是刑事案件,調查取證的法定主體應當是偵查人員。但是,在聯合調查中,所有的證據材料都是以調查組或者工作組的名義獲取的,主體包括了非法定的案件辦理人員。若某事件經調查屬於刑事案件,需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如原少林寺住持釋永信。該調查報告作為定案根據,證據性質和效力存疑,甚至會被質疑。調查報告既非鑒定意見,也非證人證言,更非書證,究竟性質是什麼,法律上並不清楚。如果作為案件處理的依據,其將以法律上何種名義出現,不無疑問。在聯合調查組工作體制下,極有可能以「調查」代替「偵查」,非偵查人員行使了偵查辦案之責,造成主體混淆,職能不清。

四是當事人的異議權和救濟權無法實現。當事人即便對調查結論有異議,調查組人員也不可能出庭作證。因為,你根本不知道材料是由調查組中何人獲取的。牽頭單位人員的意見是否會取代其他單位人員的意見,也不得而知。無人會對辯護方的質疑和發問,進行解釋和說明,異議方的發問權和質證權均落空。這不符合以審判為中心庭審實質化改革需要,也不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實現公正司法。

調查組或者工作組調查的案件,可能是行政案件,也可能是刑事案件。無論屬於哪一類型,都應當以合法性作為基本前提。但是,在我國訴訟法和組織法上,我們均未看到這樣的辦案主體存在。存在的未必就是合理的。我們正在法治中國建設和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進程中,傳統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模式也應當適應社會轉型和時代發展的需要,亟待進行觀念更新和理念重塑。

在筆者看來,調查組、工作組和專案組的存在是對法治的背離,不利於法治中國建設,其主體合法性、職能分工性和權利救濟性均面臨困境。聯合調查組大概是「文革」時代砸爛「公檢法」的產物,當時有所謂的「出去一把抓,回來再分家」。肅清「文革」遺毒,應先從肅清各種名義的「聯合調查組」做起。依法治國絕不是空洞的口號,需要落實在具體的行動中。各種名義的聯合調查組當休矣!

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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