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2 8 月

养子出国9年不回 联络仅是要钱 老夫妻心死断亲

男子阿国与妻子小萱在1992年收养阿华(均化名)为养子,但是阿华自2016年5月出境到澳洲后就拒不回国,期间阿华曾经因为缺钱,曾向养父母有借过钱一次,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络,并对养父母不闻不问。

阿国与小萱认为已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之必要,因此依法声请宣告终止双方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阿华经法院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也未提出书状主张或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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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项定有明文,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得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阿国与小萱所生的女儿证称,阿华与养父母的关系不好,自国中开始对养父不是很尊敬,阿华2016年去澳洲后,一开始有跟养母联络,只知道他去澳洲,但不知道在哪里。

直到后来阿华有借款需求,跟养母联系后当时有汇钱,但阿华拿到钱就断绝联系,之后阿华又跟养父母借钱,从此就完全断绝联系。

养子去澳洲9年不回来,会联络仅是要钱!老夫妻死心断亲情,诉请终止收养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法官考量,阿国与小萱现在分别已满70岁、71岁,但阿华2016出境后,仅于需向养父母借钱时,才会主动传送信息,对养父母的生活不加闻问,弃养父母于不顾,未对养父母为必要之扶助保养,徒有收养形式,却未为联络,无实质亲情之维系。

法官审酌,阿华所为与收养是为成立拟制亲子关系之本旨相违背,堪认阿华不仅有遗弃养父母之客观事实,也有遗弃的主观故意。日前依法宣判,阿国与小萱依民法第1081条第1项第2款规定,请求终止收养关系,于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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