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判決兄妹二人須支付50萬元。(記者劉詠韻攝)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抗告人代墊母親醫療與喪葬費50萬元後,向兄妹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兄妹曾於家族會議中承諾出售母親房子後返還這筆錢,並指抗告人請求並未超過時效,因此判決二人須支付50萬元。
判決指出,婦人生前住在3、4樓房屋,抗告人曾代兄妹墊付母親費用,2007年10月22日家族會議中,兄妹二人同意出售房屋所得部分金額用來清償抗告人墊付款項。
抗告人主張,母親生前由自己代墊醫療及扶養費用,金額共計73萬3344元,兄妹二人在家族會議中承諾出售母親名下3、4樓房屋後,用部分款項返還抗告人50萬元,會議並經電話確認兄妹同意。
抗告人認為,依據會議協議請求返還款項合法合理,且房屋出售時間在2022年及2023年,請求權尚未逾時。
兄妹二人則辯稱,抗告人請求已逾15年民法時效,且會議紀錄未經全員簽名,抗告人未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其有參與或授權。他們認為抗告人無權要求返還款項,原審駁回抗告為正當。
士林地院調查發現,會議紀錄及相關證人證詞均證明兄妹確已承諾出售房屋後返還抗告人墊付款項,房屋出售時間則介於2022年及2023年,抗告人的請求權並未逾時,裁定兄妹二人應支付抗告人50萬元及利息,並負擔程序費及抗告費。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