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被控違反金控法等罪,一審僅依偽造文書罪判九月,其餘多項罪名均無罪。全案上訴,高等法院今天認定蔡友才並無偽造文書犯行,撤銷改判為無罪,高院合議庭傍晚說明改判蔡友才無罪的2大理由。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全案相關卷證、證詞,僅能證明鑒機等兩公司,於2016年2月24日未實際召開董事會,相關董事就在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簽名,但無法證明蔡友才明知此事,或者有何指示或參與的行為,因此無法認定蔡友才有檢方起訴指控,涉獲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
針對檢方起訴指稱,蔡友才隱瞞DFS金檢報告缺失的嚴重性,未召開董事會即簽署Cover Letter送交DFS部分而涉犯特別背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部分,高院認為,Cover Letter上雖有載「The Board of Directors」,但仍有解釋為「董事會成員」的空間,且兆豐銀行總行於2016年2月10日收受DFS金檢報告,至105年3月24日以Cover Letter回復DFS的期間,相關管理階層(含董事長蔡友才、董事兼總經理吳漢卿、董事兼副總經理梁美琪等3位董事)已知悉且參與其中並積極處理,董事會相關成員對於金檢缺失,有一定程度知悉及掌握,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蔡友才對於Cover Letter之撰擬方向、用字及初稿、修改、定稿過程有為任何指示或修正,無法證明蔡友才是明知Cover Letter所載有關「The Board of Directors」的內容為不實而簽署,因此無法認定蔡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