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6 10 月

被告人將射釘器改製成火藥槍打鳥 最高法:適用緩刑

被告人將射釘器改製成火藥槍用於打鳥、打野兔,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釋法指出:未用於非法用途,未造成嚴重後果,可依法從寬處理並適用緩刑。

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射釘器改制火藥槍犯罪典型案例。澎湃新聞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持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致人輕傷、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通過網路非法買賣、郵寄改制後的射釘器主體及配件等,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典型案例中有的適用緩刑,體現了司法寬以濟嚴,鼓勵自首、立功,以及主動上繳槍支等行為。

射釘器是一種用於建築裝修等領域的快速緊固工具,利用壓縮空氣、火藥燃氣或電力驅動,將釘子、螺栓等緊固件高速射入混凝土、鋼材、木材等硬質材料進行作業。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射釘器易獲得、易改裝的特點,通過購買關鍵零部件對射釘器進行加工製作、組裝、改裝等,非法製造成槍支,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的潛在危險。」最高法特彆強調,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的,依法從嚴懲處;對於出於個人收藏、愛好等目的或者歷史遺留等原因非法持有,未用於非法用途,未造成嚴重後果,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或者主動上繳的,依法從寬處理。」

典型案例顯示,被告人孫某剛曾從事裝修工作,為此購買2支射釘器和射釘彈。2021年12月,孫某剛為增加射釘器威力用於打鳥、打野兔等,先後從網上購買無縫鋼管和鋼珠,利用角磨機、焊機將無縫鋼管焊接在射釘器上增加射程,並加裝握把。

2023年2月27日,公安機關根據涉槍線索到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某某街道孫某剛家中將其抓獲,並查獲射釘器改制的火藥槍2支和射釘彈、鋼珠若干。審理中,經對孫某剛適用社區矯正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結果為無重大不良影響。

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剛非法製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槍支罪。孫某剛系初犯,當庭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據此,於2023年7月19日作出判決,以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孫某剛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依法懲處涉槍涉爆犯罪必須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犯罪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於情節較輕的認定,要結合社會公眾的普遍認識和價值觀念,從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槍支類型、殺傷力、數量、危險性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做到罰當其罪。」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個條件,可以適用緩刑。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被告人孫某剛本身從事裝修工作而持有射釘器,知悉經改造可直接射擊後,為打鳥、打野兔等網購無縫鋼管、鋼珠等對射釘器進行改造,經試驗發現射擊精度差,射擊距離較短,槍支殺傷力相對較小,存放於家中未再使用,社會危害較小。審理法院綜合考慮孫某剛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等,對其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做到了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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