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山東坤泰管理混亂引發千萬訴訟案 「項目經理」身份成迷?

導讀:根據趙虎鎮招商引資條件,鑫裕投資組建「趙虎社區籌建處」投資開發趙虎社區,隨後,開發商德州鑫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鑫裕投資)與山東坤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坤泰公司)簽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過程中,「項目經理」變身「掛靠施工人」支走數百萬施工款項,引發山東坤泰與鑫裕投資千萬訴訟案。

是「項目經理」還是「掛靠施工人」?

鑫裕投資負責人於天忠介紹,根據趙虎鎮招商引資條件,鑫裕投資組建「趙虎社區籌建處」投資開發趙虎社區,他本人擔任經理,負責項目籌建管理。得知消息的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通過關係找到他表達了承建趙虎社區想法,因沒有建築資質,通過協商,他同意三人借用坤泰公司的施工資質,並以該公司的名義於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分別與趙虎社區籌建處簽定建築施工合同,由劉炳龍承建B、C號商業樓;張廣勝(李偉、范大鵬)承建D號商業樓、1、2號住宅樓;孔凡忠承建E號商業樓、3、4號住宅樓;坤泰公司不投資金、機械、材料和技術管理人員,只是收取實際施工人1.5%的掛靠管理費。約定工程款須撥付到坤泰公司賬戶,坤泰公司扣除管理費後再支付給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等實際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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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前期,由各實際施工人按工程進度到坤泰公司開具收款收據交到趙虎社區籌處財務,趙虎社區籌建處將各工程款撥付到周文英(坤泰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連生之妻)個人帳戶,周文英扣除了「掛靠(管理)費」後再撥付給實際施工人。但工程進行到一半時,坤泰公司將趙虎社區籌建處撥付的工程款挪作他用,不再向實際施工人撥付,導致工程長時間停工,給鑫裕投資和實際施工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為確保工程按期完工和減少損失,根據實際施工人的請求,趙虎社區籌建處此後將工程款直接給付實際施工人,並寫有支款條和借條等。

施工中的人工費和機械費、材料費支款條和借條的原件存留在趙虎社區籌建處財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憑證,因此才產生了白條支付工程款的事實。由於趙虎社區籌建處及時將人工費和機械費、材料費向實際施工人支付,沒有造成工程嚴重停工和工人上訪事件。工程竣工對賬後,各實際施工人對收到趙虎社區籌建處以兩種方式支付的工程款總額進行了核對,均認可且無有異議。

坤泰公司負責人則表示: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是公司的項目經理,之前雖然不是坤泰公司的人,但是在趙虎社區施工期間,公司給三人都交了社保,簽了公司規章制度和經營協議等,三人就是公司的員工,按照合同約定,鑫裕投資按工程進度向坤泰公司撥付工程款,再由坤泰公司支付人工費及材料費,實際上鑫裕投資向公司財務的個人帳戶打款37.6萬元後再也沒有向公司打過款項,而是由於天忠直接在工地上支付了材料費及人工費,然後於天忠的會計再拿支付單據到山東坤泰換取收據。工程完工至今山東坤泰已投入600餘萬元了,鑫裕投資卻遲遲不結算工程款,沒有辦法,坤泰公司才將鑫裕投資及鎮政府等起訴到法院。並且一二審法院均判決鑫裕投資支付山東坤泰工程款5666509.34元。

關鍵人物未到庭 鑫裕投資敗訴

作為本案的關鍵人物,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等在一二審中均未到庭,法院也未對三人「項目經理」或「實際施工人」的身份進行認定,法院認為:鑫裕投資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與坤泰公司掛靠關係,且即坤泰公司出藉資質,作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方主體其仍享有向合同相對方請求支付工程款權利,仍是收取工程款的適格主體,判決鑫裕投資支付山東坤泰5666509.34元工程款。

然而,在接受德城警方調查時,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坦陳自己是掛靠山東坤泰施工,鑫裕投資已經結清工程款項,鑫裕投資不可能欠坤泰公司工程款。在施工的過程序中,坤泰公司沒有給工程墊資,也沒有配工程施工所需的八大員,光是收取掛靠管理費,材料商的錢款和施工人員工資,鑫裕投資已經支付結清了。

明明工程款已付,還要再次支付工程款,鑫裕投資及代理人質疑主審法官干預實際施工人作為第一權利人主張權利和私自會見涉案當事人行為違規,判決有失公平。

「無故」損失數百萬 已向德城警方報案警方介入調查

「向山東坤泰公司法人郝連生之妻周文英個人帳戶支付款項坤泰公司是知情的,也是法定代表人郝連生安排的,向實際施工人支付款項是基於坤泰公司挪用工程款,導致工程停工,在不得已情況下採取的特殊補救措施,鑫裕投資不可能兩次支付工程款」,鑫裕投資主要負責人表示,目前於天忠已向德城警方報案,警方已介入調查。

編者按:

本案中,如果按坤泰公司的說法: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是公司員工、項目經理,其向鑫裕投資支取款項的行為未經公司受權和同意。那麼,即然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均承認自己向鑫裕投資支取了相關款項,其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如果按鑫裕投資和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的說法是掛靠施工,款項已經付清,坤泰公司在明知自己違規出租建築資質,且款項已付清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作者認為,劉炳龍、張廣勝、孔凡忠作為本案的核心人物,缺席審判有失公平,查清他們是「項目經理」還是「實際施工人」才能讓本案的當事人感受到「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講話精神。(華夏貴商網/阿哲 彬雲)

相關法律選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且只可以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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