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2 10 月

因一起意外事故關停幼兒園,教育部門的處理當慎重

近日,江西瑞昌一名5歲男孩在幼兒園被戳傷失明一事,引發關注。

2025年10月11日,瑞昌市教育局發布情況說明稱,2024年11月18日下午,瑞昌市民辦睿童幼兒園幼兒付某左眼被同學朱某誤傷,老師發現後對傷處進行了初步處理。離園時,老師向雙方家長說明情況。回家後,付某左眼不適,母親魏某將其送往瑞昌市人民醫院初診。當晚,園方、朱某家長、付某家長將其轉送上海檢查、治療。19日,付某在復旦大學眼鼻喉專科醫院進行第一次手術。11月29日,瑞昌市教育局組織園方、雙方監護人進行第一次調解,並達成初次書面協議,園方將約定的27萬餘元支付到位,後期費用再行商定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而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涉事幼兒園成立於2018年,業務範圍為「2-5周歲學前教育」,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主管單位為瑞昌市教育局。2025年5月25日,瑞昌市教育局公布了關於該幼兒園停止辦學行政處罰聽證會的公示。其中,參與聽證會的代表認為,由於幼兒園還有150名幼兒在讀,臨時更換幼兒園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影響幼兒學習連貫性,也影響家長的正常工作生活,因此建議延期至本學期結束再停止辦學。目前該幼兒園已經關停。

瑞昌市教育局給予這家幼兒園停止辦學的行政處罰,是否因為這起事故?這有必要進一步說明。按理說,這起事故本質是幼兒園小朋友間的意外事件,雖然園方在處理事故時,也有不當之處,沒有及時送醫,沒有及時告知幼兒家長,有一定過錯,園方已支付了27萬元費用,也表明了承擔自身責任的態度。但這個過錯,是否大到要關停的程度呢?

客觀上說,這起意外事故,給當地教育部門「添了麻煩」。當地教育部門在情況說明中就提到「事發以來,瑞昌市教育局等部門先後組織了多輪調解」。但是如果因這起意外事故就給予涉事幼兒園關停的處罰,是站不住腳的。這會讓民辦幼兒園辦園如走鋼絲。一起意外事故,就毀掉辦園者的所有努力,關停還影響到在園幼兒的分流安置,以及幼兒園教職員工的生計。尤其在當前,民辦幼兒園還面臨適齡學生減少的生源壓力。教育主管部門要多一些「善待」。

關停幼兒園,也不利於解決這起事故的後期費用問題。幼兒園被關停,沒有新的收入來源,還要支付辭退教職工的費用,幼兒園拿什麼來支付後續的賠償費用?難道要由舉辦人掏錢支付後續賠償費用?這也不符合幼兒園作為獨立法人,其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民法原則。讓其繼續辦園,用自身的收入來承擔傷者後期治療費用,可能才是妥善處理後續事宜的合適辦法。

建立多元校園意外事故賠償機制

一起意外事故,讓一家民辦幼兒園陷入賠償糾紛,並事實上導致關停的後果,也再次說明,建立多元校園意外事故賠償機制,對於化解校(園)辦學風險,至關重要。幼兒園不但要重視宣傳、動員幼兒家長自願購買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及監護人責任險,還要主動購買園方責任險。在發生幼兒意外傷害事故後,可由保險公司理賠。這可減輕幼兒園的賠償壓力,也可避免出現意外事故責任賠償糾紛。

這起事故的來龍去脈已經很清晰,誤傷他人的幼兒的監護人,以及幼兒園都有責任。而問題在於,在園方支付了27萬元費用後,接下來的費用誰來支付,該支付多少?教育部門的態度是支持走司法途徑,簡單來說,就是如果協商未果,受傷幼兒家長可起訴傷人幼兒監護人與園方,由法院審理、判決該支付多少賠償金。

而媒體的報道,以及教育部門的情況說明,都沒有提到傷人幼童的監護人賠償了多少,也未提及保險公司理賠,而只是提到幼兒園方支付費用。這背後可能有一個原因,幼兒監護人沒有購買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及監護人責任險,園方沒有購買園方責任險。於是就由園方出賠償金。對於一所民辦幼兒園來說,這起意外事故足以將其拖垮,讓其陷入辦園困境——27萬元的賠償款,以及後續的醫療費用,對一家民辦幼兒園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如果幼兒園購買了園方責任險,監護人購買了幼兒意外傷害保險與監護人責任險,這起意外傷害事故並不難處理。

各地教育部門都要求幼兒園做好動員家長購買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及監護人責任險的工作。按有關保險條款,在園幼兒保費每人每年140元,其中意外傷害傷殘保額16萬元,監護人責任保險賠償金額累計最高20萬元。當然,這需要監護人自己出錢,且自願購買。如果幼兒監護人購買了這一保險,就可由保險公司理賠受傷幼兒的醫療費、賠償費。從現實看,有不少學校、幼兒園的動員工作並沒有做到位。學生(幼兒)家長購買意外傷害險,要麼存在學校統一強制購買的違規問題,要麼就落實不到位。而如果家長沒有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及監護人責任險,在發生意外事故後,就會出現賠償糾紛。如傷害其他幼兒的幼兒家長,會以孩子在學校為由,不願承擔賠償責任。

更重要的是園方責任險,江西省教育廳要求學校、幼兒園,應結合實際,認真做好校責險、
實責險投保工作,按規範程序選擇保險機構,合理確定服務協議內容,做到「應保盡保、足額投保」。幼兒園園方責任險,是由幼兒園作為投保人,當幼兒在園發生意外傷害等事故及財產損失時,由保險公司來賠償的一種保險。根據園方責任險規定,每名受傷害幼兒每年累計賠償金額最高將達30萬元。

這家民辦幼兒園如果沒有購買園方責任險,這是辦園者的嚴重失誤。早在2008年,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發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
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明確校方責任保險基本範圍包括因校方責任導致學生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校方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門發布《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要求學校或者學校舉辦者應按規定投保校方責任險,有條件的可以購買校方無過失責任險和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以此形成多元化的學校安全事故損害賠償機制。民辦學校和幼兒園要強化購買校方責任險的意識,不能因一起意外事故就讓學校陷入辦學危機之中。這其實對公辦學校、幼兒園來說,也很重要,可以減輕學校組織教學活動的安全責任壓力,維護學校的正常辦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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