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村委會起訴鎮政府」是一種觀念上的進步。檢察日報曾載文指出,鄉鎮級行政部門無權對村民自己選舉的村委會下達命令,雙方本來就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上下級關係,而更多的是一種法律關係,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法律界定、雙方按照這種界定進行自我約束和平等協調。既然如此,當村委會覺得自己的權利被鄉鎮政府侵犯時,當然有權直接採取法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而不僅僅是反映、建議和請求。

「本村村民委員會順利換屆並開展工作後,鎮政府卻一直不把村民委員會公章交還給村民委員會。村委會雖多次請求,但鎮政府一直置之不理,依舊長期佔有村民委員會公章。」近日,山東省臨朐縣山旺鎮堯山村民委員會主任辛萬利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2017年12月,在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指導組織安排下,臨朐縣山旺鎮堯山村完成了村委會換屆選舉,依法確立了新的堯山村村民委員會。隨後,在村民委員會的組織下又產生了村民代表、小組長等組成人員。整個換屆選舉合法有效,取得了鎮政府的登記備案。
然而,堯山村村民委員會順利換屆並開展工作後,山旺鎮政府卻一直不把堯山村村民委員會公章交還給堯山村民委員會。村委會雖多次請求,但山旺鎮政府一直置之不理,依舊長期佔有堯山村民委員會公章。
迫於無奈,堯山村民委員會於2020年7月訴至壽光市人民法院,請求山旺鎮政府返還村委會公章。一審壽光市人民法院、二審濰坊市中院都判決了鎮政府返還村委會公章。終審判決書已經下達3個多月了,堯山村村民委員會多次向鎮政府要求返還公章,但是,山旺鎮政府就是不履行判決義務,拒絕交還公章給堯山村民委員會,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另外,堯山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時,鎮里有關人員指使他人擾亂會場,個別鎮幹部蠻橫無理,指手畫腳,謾罵村民,導致村委會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以上所述,每一個節點都有錄音、錄相為證(全程用攝像機錄製),同時證人、書證完全具備。懇請上級領導實地調查,依法依規公正處理。如有誤報捏造,村委會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正如檢察日報載文所言,各群體之間是否具有「法律關係」,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成為了「法治國家」的重要條件之一。一個國家要全面地實現民主,必須首先實現利益和權力的多向均衡,要做到這一點,沒有廣泛的地方自治,根本就做不到,這便是我國在農村建立地方自治制度的目的所在。 (山東省臨朐縣 辛萬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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