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9 10 月

男子幫助遭霸凌少年維權卻身陷囹圄:因「妨害作證罪」兩度入獄

10月9日,王曙光終於等來河北省檢察院受理案件的簡訊。這已經是他11年艱辛維權路上的一大步。

2013年,常年在海南生活的王曙光回到河北邯鄲曲周縣老家祭父,得知鄰居王某志家13歲兒子王某龍遭遇校園霸凌。秉持內心的正義信仰,他決定幫助父子倆維權,甚至實名舉報、控告相關辦案人員,通過信訪、網路發聲推動案件立案,最終協助警方鎖定7名涉案嫌疑人。

然而,王曙光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卻因此攤上了官司。

2014年10月,曲周縣公安局以「威逼利誘他人作偽證,通過信訪、網路傳媒等方式給相關部門領導施壓,導致未參與毆打王某龍的其中一名嫌疑人黃某源被公安局刑拘」為由,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將王曙光刑拘。2015年12月,經過偵查、補查等程序後,檢察院又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然而,2016年10月,在申請國家賠償期間,王曙光再次被曲周縣公安局以相同罪由刑拘,後經法院判決獲刑兩年半。

因助人維權兩度入獄,前後共被羈押900多天。王曙光堅稱自己無罪。「我跟黃某源唯一一次接觸,民警全程都在場。黃某源是否該被刑拘和定罪,那是辦案機關的事情,跟我又有什麼關係?」出獄後,王曙光持續申訴屢屢被駁回。

今年10月,經中央巡視組督辦後,王曙光終於收到河北省檢察院發來的受理通知簡訊。

男子幫助遭霸凌少年維權卻身陷囹圄:因「妨害作證罪」兩度入獄

鄰居男孩遭校園霸凌,好心幫忙維權卻被捕

事情還得從12年前說起。今年43歲王曙光,一直在海南工作和生活。據他回憶,2013年5月19日,他從海南返回邯鄲曲周縣老家祭拜父親時,聽說鄰居王某志之子王某龍當日遭遇了校園霸凌:正在上初一的13歲王某龍在曲周縣實驗中學宿舍內,被多名同級同學和高年級學生毆打致右耳鼓膜穿孔,傷情達到輕傷標準,正在醫院住院治療,其間還受到威脅恐嚇。事發當天,王某志就到城關派出所報警,然而,警方卻遲遲沒有立案調查。

王曙光說,作為村裡少有的大學生,出於正義感他決心幫助王某志父子維權。之後,王某志父子書面委託王曙光代理其申訴、控告等維權事宜。後來,經王曙光網路發帖、信訪舉報後,曲周縣公安局於2013年6月20日決定立案。6月29日,曲周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涉嫌實施霸凌的張某曉、趙某、賈某峰三人上網追逃。後張某曉、趙某陸續到案,並如實交代了李某剛、路某傑、花某薇等人參與毆打王某龍的事實。

「後來公安局未及時對李某剛等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我就再次網上發帖舉報,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曲周縣公安局辦公大樓涉嫌違建、挪用辦案經費等問題。」王曙光說,在他的持續舉報下,截至2014年9月,曲周縣公安局鎖定了張某曉、趙某、賈某峰、李某剛、花某薇、路某傑、黃某源等7名涉案人員。

然而,2014年10月25日,曲周縣公安局突然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將王曙光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王曙光被曲周縣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移交法院審理。曲周縣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被告人王曙光引誘受害人王某龍到公安機關出偽證,利用打電話、發信息、私自錄音等方式威逼、利誘該案的犯罪嫌疑人趙某等人作偽證,並通過信訪、網路傳媒等方式給相關部門領導施壓,致使未參與打架的黃某源被批拘上網和刑事拘留。相關案件資料顯示,2014年10月20日,黃某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直到2015年3月14日才被解除取保候審。曲周縣公安局認定,因在偵查過程中發現黃某源沒有參與毆打王某龍的行為,不夠刑事處罰,2015年11月12日對其作出終止偵查的決定。

王曙光否認上述罪名指控,並認為曲周縣法院在審理王某龍被打一案中存在司法不公問題,鑒於自己曾公開舉報過該案所涉及公檢法相關人員,於是向邯鄲市、河北省有關部門請求改變管轄,之後邯鄲市檢察院作出指定邱縣檢察院管轄的決定。經過偵查、補查及「檢法聯合調查」等程序後,邱縣檢察院於2015年12月22日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

被羈押423天後,王曙光被釋放。

申請國家賠償執行遇阻,相同罪名再度被捕獲刑

王曙光被釋放後回到海南,2016年4月,他委託代理律師向曲周縣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曲周縣檢察院收到王曙光及律師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材料後,一直未受理,王曙光再次信訪、申訴。經河北省檢察院、河北省涉法涉訴服務中心督辦,曲周縣檢察院於2016年6月決定受理王曙光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同年8月6日,曲周縣檢察院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王曙光於2016年6月7日以曲周縣檢察院將其錯誤逮捕,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為由,請求該院對其進行國家賠償,具體請求支付限制人身自由423天的賠償金102492.90元;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為賠償請求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曲周縣檢察院認為,賠償案審理期間,曲周縣公安局對原案進行了重新補充偵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提出了移送審查起訴意見。賠償請求人請求的賠償侵權事項事實不存在,決定對王曙光的賠償請求不予賠償。此後,王曙光向邯鄲市檢察院提出賠償複議申請,2016年10月11日,邯鄲市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支持他的刑事賠償請求。

王曙光回憶說,他準備從海南返回曲周縣申請執行賠償決定時,在海南美蘭機場登機時再次被警方控制。後來王曙光得知,他在2016年10月9日被曲周縣公安局列為「網上在逃人員」。10月28日,王曙光再次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批准逮捕,當月8日,曲周縣檢察院再次以「妨害作證罪」向曲周縣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8月11日,曲周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妨害作證罪判處王曙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王曙光不服提出上訴。2017年10月23日,邯鄲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指控指使他人認罪,當事人喊冤稱警方也在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妨害作證罪是指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行為。王曙光說,自己被二次認定為「妨害作證罪」的理由,就是參與校園霸凌的7名涉案人員中,黃某源被警方錯抓是自己造成的。

據曲周縣法院一審認定,曲周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在辦理王某龍被傷害一案中,被告人王曙光利用打電話、發信息、私自錄音、到家中面談等方式,威逼、利誘趙某、黃某源等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指使趙某向公安機關作偽證,導致未參與毆打王某龍的黃某源被曲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造成無辜的黃某源被刑事拘留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

曲周縣檢察院提供的證據顯示,趙某父親稱,趙某證言指證王曙光逼其指證黃某源,不按要求說就是「沒說實話」。黃某源父親、爺爺及本人均證實,王曙光曾逼黃某源指證李某剛等多人參與打架,以「找事」「送公安局」恐嚇,黃某源在證言中還表示自己未參與打架,因此沒有在材料上簽字。民警劉某嶺稱其因信訪穩控與王曙光同去黃某源家,王曙光硬說黃某源涉案並逼其作證,但卷宗原本無他的名字。

對此指控,王曙光表示難以理解。「首先,我從沒接觸過趙某,只在協商賠償時候接觸過他的父親,不明白趙某的證言從何而來;其次,我只見過黃某源一次,但當時民警也在場。」王曙光向新黃河記者回憶了當時接觸黃某源時候的細節。王曙光表示,大概是2013年6月,他當時去派出所詢問案件進展情況時,辦案民警劉某嶺正好要去找黃某源做問詢筆錄,並以單位沒車為由希望搭乘自己的車前往。到了黃某源叔叔家超市時,劉某嶺找黃某源及多位親屬做筆錄。當聽到黃某源家屬讓孩子否認打人時,自己確實當場表達了不同意見,但沒有其他任何過激舉動。「超市裡有黃某源的七八位親戚,民警劉某嶺也在場,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怎麼可能構成暴力、威脅對方?而且民警辦案從正常取證到最終是否採用,跟我有什麼關係?」

王曙光上訴時還提出,其沒有向相關人員打電話、發簡訊實施威逼利誘,其錄過兩次音但目的是督促公安機關辦理案件,不是妨害作證。王曙光代理律師也表示,案件存在很大疑點,首先王曙光沒有犯罪動機,他的行為過程是對司法機關的監督行為,他不但沒有收受王某龍和家屬的任何的費用,反而在王某龍被打案件維權過程中,自掏腰包墊付費用累計金額幾萬元,來幫助王某龍被打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王曙光的行為本質是「協助未成年被害人維權」「實際上是一個助人維權的行為」。其次,相關證據顯示,王曙光無論是否有「冒名打電話、私自錄音、陪同民警調查」等行為,是否接觸了相關人員,他事後都將相關的錄音材料提供給了偵查機關,其行為均不具備刑法意義上「暴力、威脅、賄買」的屬性,不符合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實際上,王曙光不但不是妨害作證,恰恰是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的一種表現。

王某志曾在證言里提到,他後來得到的賠償款中,有一小部分錢被王曙光拿走了,並稱「我只是被王曙光拉著到公安局、法院反映過王某龍被打一事,都是王曙光安排的,我什麼也不知道,包括給領導發簡訊,都是王曙光編好讓我發的。」但在出庭作證時,王某志又稱王曙光並未從賠償款中拿錢,自己在派出所做筆錄時被打,被要求承認王曙光從賠償款中拿錢。「當時都把我打蒙了,但他(王曙光)沒拿一分錢。」近日,在接受新黃河記者採訪時,王某志表示,當時他和王曙光簽了委託維權的書面協議,但是王曙光從未收過錢。在王某志眼裡,王曙光是個很實在的人。為了給父子倆維權,王曙光兩度入獄。時隔多年,文化程度不高的王某志言語中依然懷有歉意。

堅稱無罪持續多年申訴,得到中央巡視組督辦

2018年3月1日,王曙光刑滿釋放。這一次,他被羈押了485天。這些年,他始終堅稱自己無罪,多年持續申訴,邯鄲中院、河北高院先後於2020年、2022年作出駁回申訴的通知。2024年10月25日,王曙光向河北省檢察院遞交刑事申訴狀,詳細列舉了原判決中的證據矛盾、程序違法問題,如「趙某證言前後矛盾」「黃某源供述違背常理」「一審法院違法管轄」「二審未開庭審理」等,請求檢察機關依法抗訴,啟動再審。

提出申訴後,河北省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二審裁定,以及河北高院駁回申訴的通知文號、時間等存在錯誤,要求王曙光提供書面證明,此後又以相同理由要求王曙光提供原辦案單位作出的補正文書。今年2月26日,河北省檢察院向王曙光發出通知:「您提供的材料仍不完整,由於以下兩份文書: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內存在筆誤,請先行向法院申請補正。請將補正文書(需提供與該文書核對無誤的複印件)郵寄至我院。逾期未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訴。」

「法律文書問題,不是我申訴人的問題,不應該成為不受理的理由。」王曙光表示。儘管如此,王曙光還是及時向河北高院、邯鄲中院提出補寄申請。

今年3月17日,河北高院出具補正通知書,並將原件郵寄給王曙光。4月19日,王曙光將自己的案情反映至中央巡視組,在中央巡視組督辦下,邯鄲中院僅向王曙光郵寄了補正文書複印件,至今仍未提供原件。

王曙光表示,9月8日,河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口頭告知他的代理律師,自己申訴一案立案受理。10月9日晚,代理律師收到河北省檢察院的簡訊——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依法受理。

從對校園霸凌說「不」,到為自己伸冤,十餘載的堅持,王曙光還在努力追尋那縷勝利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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