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0月29日發布《紀法百科·一圖讀懂應知應會黨紀法規:公務員辭去公職規定》。
其中提到「不得批准辭去公職的情形」包括
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正在接受審計,或者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這些情形需要支付違約金
公務員與所在機關因專項培訓等訂立協議約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滿約定工作期限內一般不得申請辭去公職。申請辭去公職的,應當向所在機關支付違約金或者履行相應義務。
機關要求申請辭去公職公務員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約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最高數額不得超過機關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
辭去公職從業限制
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用,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前款所稱原任職務,是指公務員辭去公職前3年內擔任過的領導職務;原工作業務,是指公務員辭去公職前3年內從事過的工作業務。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在從業限制期限內,應當於每年年底前向原所在機關報告從業情況。原所在機關應當同時對其從業情況進行了解和核實,對是否違反從業限制規定作出認定。
省級以上具有行業監管、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等職能的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限制清單,並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公務員辭去公職後有違反從業限制的,原所在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其原所在機關責令限期解除與接收單位的聘用關係或者終止違規經營活動;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