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30 7 月

哈爾濱松北區:村民補償款去向不明

村民的土地被佔用,87.6畝耕地被佔用後,補償金一分沒拿到,被佔地村民多次反映到鎮政府和區政府。幾戶被佔地村多次到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問題,鎮里一直承諾給合理補償,但始終是沒有得到任何解決。「他們公開出讓了我們的耕地,我們作為普通老百姓,告了也沒人管,補償始終不給,我們村民們無能為力只能向上反映問題討公道。」村民對記者說。

鎮政府竟然違法佔地企業蓋章?

據失去土地的村民反映, 2002年7月下旬,萬寶鎮的周文志承包了高速公路的拌料廠,需要用我們南小山幾戶人家承包的耕地,找到了原化家村書記郝明山,郝明山為了承包耕地,就一家一戶做工作,讓村民將承包的耕地轉租給周文志。

2002年8月1日,郝明山及村委員給村民出具的收錢收據上也明確寫明款系「土地使用權轉包費」,村民將87.6畝承包地是轉包給周文志。

2002年8月,周文志在沒辦理任何土地手續的情況下,將承包村民的農用耕地進行工業建設用於建料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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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0日,化家村做為甲方與「哈爾濱市道外區振河飼料加工廠”做為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書,甲方蓋章為化家村村委會,甲方代表為郝明山。乙方為「哈爾濱市道外區振河飼料加工廠」。而郝明山在2003年2月份就已經不是化家村的法人了,村裡公章是如何到他手裡的?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合同上竟然加蓋了萬寶鎮人民政府的公章。

作為鎮一級人民政府對「哈爾濱市道外區振河飼料加工廠」違法佔用農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行為,竟然是支持的,究竟是誰在違法?

土地被徵佔後佔地補償款被村幹部挪用

11月11日,記者來到哈爾濱市松北區萬寶街道化家村,村支部書記兼村長告訴記者:「我是剛當上村長的,以前的事情不是很清楚,村民被佔地補償款的事情是以前原村裡幹部給用做別的花了,這個村裡都有賬可以查的,就是給補償也應該補償給企業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我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第二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得益;

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郝明山在2003年7月份,已不是化家村的法人的情況下, 5振河飼料加工廠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時,已經沒有代表化家村的權力而且損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章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郝明山轉包給周文志的耕地無論簽合同與否都是無效的,用於「辦料廠」改變了土地的用途,受讓方周文志沒有農業經營能力,我們轉包給周文志也是無效的,我們仍有這塊耕地的承包權和使用權,我們承包的土地已經被改變了性質,蓋成辦公樓了,因此我們要求辦2018年新的《耕地轉讓補償法》對我們失去的87.6畝耕地進行補償。

在以往的耕地補償中,主要是以土地徵收前3年平均產值來確定補償標準,一般來說補償總額不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數,不過此種補償方式沒有考慮到土地的價值以及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進入2018年後,農村土地徵收補償又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土地的補償不僅僅是以土地的年產值的倍數來作為補償的依據,同時還需要衡量當地的產值、位置及經濟發展形勢等情況來確定土地徵收的補償,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按照以往的徵收補償來說,一般早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每平方米87元),我們要求補償數額包括倆部分,第一是2018年全國佔地耕地補償平均數每畝5.8萬元, 87.6畝*5.8萬元/畝-508.08萬元,第二是根據2018年耕地佔用補償法中土地補償不僅僅是以土地是土地的年產量的倍數來作為補償的依據同時還需要衡量當地的產值、位置及經濟發展形勢等情況,來確定地徵收的補償,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到損害,這一條,每畝增加一元, 87.6*10000-876000元,總計508.08萬+87.6萬

伍佰玖拾伍萬陸仟捌佰元整

以上是我們對失去耕地的全部訴求,請村委會批複

截至目前,記者也沒有等到哈爾濱市松江區宣傳部關於村民被占土地補償情況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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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SRLC6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