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一道「旨意」改變了案件走向?長春三法官獲罪!

「在第一次開庭時,開庭筆錄上大家說的還是開過庭,不能證明我們枉法裁判,定不了罪。但是,政法委的一道『旨意』下來後,整個案子被改變了走向,辦案人員採取種種手段,一定要給我們定罪,最終雖然我始終不認罪,法院還是硬判了我兩年徒刑!」2020年12月的某一天,曾在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任法官的姜燕說起來自己當年的事情,還是心有餘悸。

與姜燕有同樣感受的是另一位同時被判了刑的前法官任樹義,2020年12月15日,也出具書面材料,稱曾經遭受到了辦案人的誘供、騙供。

三名法官均不認罪

姜燕的案子起源於一樁經濟糾紛。據姜燕介紹:2007年12月19日,哈爾濱金事達化工有限公司(簡稱金事達公司)與長春市建材工業供銷總公司(簡稱長春建材公司)因債務糾紛,金事達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四張借條(共計借款200萬元)和一份還款協議,收案人張庭長通過審查後,認為手續合法,證據清楚,符合立案條件,經由立案庭長審批後,將案件分配給姜燕。2008年2月26日上午9時,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任樹義、李炳余和姜燕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任樹義擔任審判長,姜是該案主審人。庭審中,原、被告的委託代理人鄭洪軍、李莉均到庭參加訴訟,原、被告對雙方的身份、被告對原告出示的借款憑證和借款協議等原件沒有異議,只是因單位沒有錢未能償還。庭審過後,幾名法官於5月29日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合議後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後原告申請了執行,執行中並沒有按判決的結果去執行,而是張冠李戴的執行了2000年的市中院的判決。執行庭於2009年11月執行完畢。

2013年,長春建材公司法人管策將姜燕等三名法官舉報到長春市紀委,之後長春市紀委、市檢察院和綠園區檢察院三家聯合辦案,最終將姜燕、任樹義兩名已經退休的法官判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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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燕認為:這起案件法院有卷宗,卷宗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本案卷中有立案庭立案、收案和案件審判管理流程表(此表系院審管辦操作流程)、有開庭傳票、開庭筆錄等手續;還有鄭洪軍等人的親筆簽字,其委託授權手續完備;還有合議庭筆錄、合議庭成員的簽字、判決書的原、正本。這些證據均證明本案已經開庭審理,整個程序是完整的。因此,她辦理此案不夠成枉法裁判,綠園區法院在區政法委的干預下,硬判我和另外兩名法官有罪,純屬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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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長春市綠園區法院(2013)綠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書記載:對於長春市綠園區檢察院的指控,姜燕、任樹義、李炳余均不認罪。其中:

——被告人姜燕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其理由是:一、沒有枉法裁判的主觀故意;二、處理該案符合法律程序;三、該案是典型的詐騙團伙案,自己也是受害人。被告人姜燕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姜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一、姜燕主觀上不知道自己的裁判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不具有枉法裁判的故意。1,證據均是鄭洪軍偽造的;2、姜燕沒審查出營業執照過期,是疏忽,但不能因此認定其存在枉法裁判的主觀故意。3、雖《借款協議》的簽訂時間有問題,但判決書已認定為無效合同。二、姜燕沒有枉法裁判、且情節嚴重的行為:1、該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合法,書證能證明本案開庭審理,並進行了合議;2、雖原、被告雙方借款是虛假的,且給原長春建材公司造成損失,但應由原、被告雙方承擔責任;3、姜燕沒有收受財物的行為。

——被告人任樹義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供認,辯稱卷宗有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那就說明開庭了,合議了,自己沒有枉法裁判,所以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任樹義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任樹義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任樹義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沒有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任樹義在合議庭筆錄上簽字,是責任心不強,主觀上是過失,本案房產權本應是吉林省德源工貿有限公司,本案實際損失不大。

——被告人李炳余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有異議,稱自已確實不認識當事人,也不知道是假的案件,是否開庭合議記不清了,以偵查機關供述為準。是否由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構成犯罪,由法律和法庭公正判決。被告人李炳余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李炳余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1、被告人李炳余沒有直接的主觀故意,李炳余不知道此案是虛假訴訟;2、李炳余沒有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李炳余只是出於對姜燕的信任,在合議庭筆錄上盲目簽字,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情節嚴重;3、北安小區房產被法院強制執行與唐景庫等人涉嫌濫用職權、嚴重玩忽職守有直接因果關係;4、本案在法院沒有對原判決作出撤銷之前,原判決、裁定仍然有效,因此不具備起訴條件。

姜燕說:由於我們三名法官均不認罪,而鄭洪軍的說法又自相矛盾,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第一次開庭後,法院沒辦法給我們定罪,案件遂陷入僵局。

政法委的「旨意」下達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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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時,綠園區政法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該委竟然給綠園區法院下達了一個批複。這個批複的文件名是《關於被告人李炳余枉法裁判案件審查的批複》。這個批複的內容是:「區人民法院:你院報來的關於被告人李炳余枉法裁判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審查,李炳余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枉法裁判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你院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以體現法律的公正與尊嚴。」落款是「中共長春市綠園區委政法委」,時間是「2013年12月25日」。

案件發展到這步,就有些讓人迷惑了。儘管存在諸多爭議,綠園區法院還是堂而皇之的下了判決。但是,仔細研讀綠園區法院的判決書,還是能看出一些奧妙的。

——姜燕在供述中承認工作中有失誤,但不構成犯罪,不認罪:我辦理這起案件過程中,沒有收受原告和被告錢款或物品。檢察機關調查,原、被告雙方借款是虛假的,並且給原建材公司(國有企業)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在細節上看我是有責任的;在原告申請財產保全時,我應該考查實物現場,我沒去,還有主體資格審查上我當時沒有注意到工商執照已經過期了,我疏忽了,庭審當中我對雙方借款的給付方式沒有問。

——任樹義在供述中說:我認罪是指工作中存在錯誤,至於是否構罪,我也無法評判。我在姜燕主辦的這起案件中沒有收好處,我在偵查機關交待收受5000元,因為急於出去,所以在偵查階段,偵查人員說有收受好處的我就承認了,他們說收受多少錢,我也承認了……

——李炳余在其供述中說:這個案子當時我沒參加過開庭,沒開過合議庭進行評議……姜燕主審的這個案子合議庭筆錄和判決書我沒怎麼看就簽字了,我失職了,我願意承擔法律責任……經我仔細閱卷,我肯定姜燕當時確實沒有通知過我開庭,我們也沒有組成合議庭進行評議……

——被告人鄭洪軍供述:這個案子沒有開庭審理,因為姜燕和任樹義都收了我的錢,也清楚我提起訴訟的案子本身就是個假案,開不開庭沒有必要。

判決書記載: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幾名被告人都提出了強烈質疑。

被告人姜燕對被告人李炳余在偵查機關的供述有異議,稱偵查機關取證程序不對;對被告人鄭洪軍、史化春、李莉供述有異議,稱鄭洪軍、史化春、李莉供述的都不是事實;對長春市檢察院民事抗訴書及吉林省長春市檢察院長檢建(2013)9號檢察建議書有異議,稱其行為不屬於枉法裁判;對授權委託書有異議,稱開庭時間2008年2月26日,史化春的授權委託書是開庭之後遞交的,所以姜燕不可能將史化春的名寫在判決書中;對房地產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被告人姜燕的辯護人對被告人李炳余的供述有異議,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炳余枉法裁判的事實沒有直接證據,不能以李炳余的口供來定案;對被告人鄭洪軍的供述有異議,認為鄭洪軍的供述不真實,且同案白洪波在逃,其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對被告人史化春供述有異議,史化春供述鄭洪軍和姜燕之間的往來是聽鄭洪軍說的,是傳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對房地產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本案犯罪的額度,寇俊清獲得的房產可以通過執行迴轉予以返還,沒有損失額度,就不能判定枉法裁判。

被告人任樹義對被告人李炳余供述有異議,稱沒開庭和沒合議不對;對被告人鄭洪軍供述有異議,鄭洪軍供述中涉及到自己的都是假的,鄭洪軍沒有給自已送錢,也不清楚他們造假;對被告人史化春供述有異議,稱自己的辦公室是在七樓;對被告人李莉供述有異議,稱自已沒見過李莉;對證人曲棟證言有異議,稱沒簽發文書;對被告人任樹義自述材料有異議,是自己書寫的,但是不真實,是偵查機關引供和誘供;對長春市檢察院民事抗訴書及長春市檢察院長檢建(2013)9號檢察建議書有異議,稱沒有收到5000元錢,檢察機關抗訴了,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枉法裁判;對房地產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民事判決書中判的是錢,不是房子;對錄像光碟有異議,稱在此次訊問之前偵查人員找過自已談話,這份光碟的內容是以前談話內容的重複。

被告人任樹義的辯護人對被告人任樹義供述有異議,任樹義的供述有不真實的地方,關於錢和是否開庭的問題,應該以客觀證據為準;對被告人李炳余供述有異議,認為李炳余雖在供述中陳述了案件審理的部分事實,但沒有直接的證據,不能以李炳余的口供來認定;對被告人鄭洪軍供述有異議,認為姜燕否認給錢的事,這事不存在;對被告人史化春供述有異議,史化春的辦公室是在七樓,不是在四樓;對被告人李莉供述有異議,李莉說沒有參加開庭,但是李莉在庭審筆錄中籤字了,可以證明開的是簡易庭;對證人管策證言有異議,說明這個房產不是長春建材公司的,是供銷總公司上屬單位的;對證人曲棟證言有異議,任樹義沒簽發文書;對被告人任樹義自述材料有異議,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定罪;對房地產評估報告有異議,認為房地產被執行不應由審判的法官承擔責任,應由執行的法官承擔責任,這個案件在起訴前主體已經不存在,這個報告與本案無關;對情況說明有異議,認為偵查機關有引供、誘供行為;對錄像光碟有異議,認為這個光碟不能證明是任樹義的真實供述,且沒有辦案人員簽字,沒有證明力。

被告人李炳余對上述證據無異議。被告人李炳余的辯護人對被告人任樹義、李炳余、鄭洪軍、李莉供述有異議,認為該案是簡易程序開庭的,鄭洪軍的供述不能證明李炳余有犯罪行為;對證人管策證言有異議,北安小區房產產權不清楚;對長春市檢察院民事抗訴書及長春市檢察院長檢建(2013)9號檢察建議書有異議,僅有抗訴書和建議書,沒有撤銷原來的裁定,檢察機關不具起訴條件。北安小區房產被執行不是由於本案造成的。公訴機關認定北安小區房產是建材公司的房產是錯誤的;對房地產評估報告有異議,房產被執行是由執行法官造成的,與枉法判決涉及的法官沒有直接因果關係。本案在執行中,已有中院的生效判決,朝陽區法院無權對該樓進行執行。而且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姜燕他們的判決是無效判決,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故這個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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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莉的辯護人對被告人姜燕供述有異議,認為這個案件沒開過庭;對李莉的授權委託書有異議,從授權委託書上來看,李莉在執行階段的代理人身份不足,以完成執行階段的行為。

被告人蔡紅心及其辯護人對被告人鄭洪軍供述有異議,第二次寫借條是白洪波告訴蔡紅心怎麼寫的。

與此同時,多名被告人稱曾遭到了誘供、騙供、逼供。但是,儘管多名被告人和辯護人提出這麼多的異議和爭議,綠園區法院仍然認為:「上述證據,除被告人姜燕的供述外,其他證據已形成證據鏈條能夠證明被告人鄭洪軍、史化春、蔡紅心、李莉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幫助他人製造虛假事實,偽造證據,而仍予以實施,被告人姜燕、任樹義、李炳余作為法官,在審理該起民事案件中,在未經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的情況下,在合議庭筆錄及判決書正本上簽字,由於三被告人的枉法裁判,致使涉案房產被強制執行的事實,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因此「被告人姜燕及其辯護人、被告人任樹義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炳余及其辯護人、被告人鄭洪軍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史化春、被告人李莉的辯護人、被告人蔡紅心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人姜燕、任樹義、李炳余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枉法裁判,致使長春市南關區北安小區房產被強制執行,造成原建材公司損失234萬餘元,情節嚴重,被告人姜燕、任樹義、李炳余的行為均已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告人姜燕及其辯護人、被告人任樹義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炳余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姜燕、任樹義、李炳余沒有違背事實和法律,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任樹義、李炳余在偵查機關均供述稱該起民事案件未開庭審理,合議庭未評議,被告人鄭洪軍、李莉、史化春的供述能證實該民事案件未開庭審理,證人曲棟證言證實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並不是其製作,足資證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故被告人姜燕及其辯護人、被告人任樹義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李炳余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姜燕、任樹義、李炳余沒有違背事實和法律,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綜合本案的具體情節……法院判決:一、被告人姜燕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任樹義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李炳余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免予刑事處罰。

姜燕不服,上訴至長春市中級法院。2014年4月16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做出(2014)長刑終字第98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名前法官一個離世兩個上訪

姜燕向記者介紹,上訴被駁回後,她就對這個國家的法治徹底喪失了信心,但為了討回清白,出獄後她就開始走上了慢慢的上訪之路,她的上訪路走的艱難卻沒有任何結果。她在上訪信中說:

1,本案程序違法。長春市紀檢委處長孫某某沒有任何事實、理由和權利傳喚我,退一步講就是有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行為,也應由司法機關依法傳喚。

2,檢察院在辦理我們這起刑事案子中造假。卷宗當事人的訊問筆錄都是檢察官自己簽的字,不是當事人的簽字,並且有非法傳授當事人做偽證、製作假證的行為,使這起正常的、普通的民事案件演變成所謂的民事枉法裁判案件。檢察院的刑事案件造假,說明這本卷宗就沒有真正的犯罪事實,整個卷宗都是假的。

3,我沒有犯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審判程序,具體表現刑式是故意偽造、搜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構成犯罪的要件是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等等。我們辦的案件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民事案件,債權人要回自己的錢,損害了誰的利益?又給誰造成了損失?所以構成徇私枉法的是一、二審的刑事檢察官、法官,而不是我們的民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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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樹義在得知有媒體關注此事後,也通過姜燕提供一份書面材料。他在材料中稱自己曾遭受了辦案人的多次騙供、誘供,辦案人員對他進行了威脅、欺騙、逼供、騙供、誘供,強迫他認罪。「我在偵察期間的供述是辦案機關辦案人員通過威脅、欺騙的手段獲取的。」他舉例說:「2013年3月24日,偵查辦案人員對我進行威脅、欺騙、逼供、誘供、騙供。我供述稱該起民事案件未開庭審理,合議庭未評議等情節就是在上述情況下形成的。朝民初字第3241號民事案件時間太長了,我記不清了,該案卷宗有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審判流程表,足以證明該案開庭了評議了,因此在綠園法院開庭時我就說該案開庭了評議了。」「在檢察機關問我為什麼要供認收受過這5000元錢時,我回答:因為我當時想承認了5000元錢,也不是多大點事,家裡有兩個老人有病還需要照順,我以為承認了就能讓我回家,所以急於回家照顧病人就承認了,實際上我沒收過這5000元錢。」他還強調:「在開庭時,我和辯護律師都要求公訴機關提供3月23日我簽字的第一份訊問筆錄和3月23日至3月24口與訊問全程同步的錄音、錄像,公訴機關拒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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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樹義的說法在卷宗里也有所體現,如在檢察院2013年5月17日的訊問筆錄中就有這樣的記載:問:那你當時在檢察機關為什麼要供認收受過這5000元錢?答:因為我當時想承認了5000 元錢,也不是多大點事,家裡的兩個老人有病還需要照顧,我以為承認了就能讓我回家,所以急於回家照顧病人就承認了,實際上我沒收過這5000元錢。

另一位前法官李炳余目前已經離世,已無法再出來說話。

除了兩名前法官的說法外,鄭洪軍的筆錄也出現了多處矛盾,如在2013年4月4日的訊問筆錄里,當被問到:你以前在檢察機關所交代的2012年3月22日14時20分的調查筆錄是否屬實時,鄭洪軍回答:「這份筆錄里除了給朝陽法院執行局法官唐景庫的5000元錢,給姜燕2000元錢,給任樹義5000元錢不屬實,其它的均屬實。」

雖然多名被告人的口供前後矛盾,案件中還存在諸多異議,但是綠園區法院的這個判決,至今沒有被推翻。

有法律界專家就說:此案並不複雜,卻被人為的搞複雜了。綠園區法院本應該獨立辦案,該怎麼判就怎麼判,卻為什麼要請示政法委呢?難道案件不好下判決嗎?還是另有隱情呢?作為審理案件的法院,對案情最應該心知肚明了,都不敢輕易下判決,而並沒有審理案件的政法委卻直接給案件定了性,稱:「枉法裁判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且直接要求「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這時典型的行政命令干預司法審判。

對於文中當事人的觀點,本文只是如實引述,並不代表媒體和記者的觀點。

對於本案今後的走向和姜燕、任樹義兩名前法官的今後的命運,本站將繼續關注。(記者李挺 楊欣)

轉自: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SZPyazl?s=4&share_coun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