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4 11 月

近期两次集中采集男性血样引恐慌

四川绵阳市平武县自2025年10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对男性公民集中开展血样采集工作。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恐慌。居民质疑“三年前已采集为何重复进行”。平武县公安局解释称,因“信息缺失或样本失真”,需再次核对补录。官方声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网友质疑:这是把每一个百姓都当成犯罪嫌疑人了吗?程序透明度不足,未公开数据存储期限、使用边界及独立监督机制。当前争议的核心并非否认技术效用,而是呼吁公权力在扩张时严守法律边界,避免以“安全”之名侵蚀公民尊严。唯有通过立法规范、独立监督与公众协商的三重保障,才能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的科学平衡。Y库技术虽提升破案效率,但“安全优先”逻辑挤压公民隐私权。若为安全可无限制采集DNA,是否下一步需全民安装室内监控?

此类事件并非孤例

9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对外发布通告称,9月5日起,集中采集辖区内男性居民血样,录入本地DNA数据库。采集在防范老人儿童走失、人员身份信息确认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事件起因

10月23日,四川省平武县一位居民在问政四川平台咨询,该县龙安镇双安村每个家庭男性人员血样采集,建立数据库,是强制性采集还是自愿的原则?是否有相关法律文件依据?该居民表示,他担心其信息被泄露。而且当地在三年前已经做过DNA采集。

10月28日,四川省平武县公安局回应龙安镇男性人员被要求血样采集相关情况的咨询时表示:此次血样采集工作覆盖全县所有男性公民,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国家DNA数据库,有效服务预防犯罪、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平武县公安局称,三年前虽然已经进行过采集,通常情况下信息已录入数据库。此次采集是因数据库信息缺失,或样本失真,需要进行再次核对采集。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称其为“依法组织的信息采集工作”。

法律学者质疑

1、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侦查措施需基于“合理怀疑”,禁止无差别采样。

2、《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处理敏感生物信息需“单独同意”,且符合“最小必要原则”。

3、现行法律未授权行政机关无差别采集公民DNA。

4、隐私泄露风险与追责机制缺失。DNA信息含遗传缺陷、疾病倾向等终身隐私,一旦泄露可能导致基因歧视(如保险拒保)。 官方仅强调保密制度,未说明泄露后的责任主体及惩处措施。

5、性别公平性质疑。仅针对男性采集被批忽视女性安全需求(如走失风险),且Y染色体技术无法覆盖女性犯罪溯源。

网友评论

@紫荆乡人李迪华: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亮出来!如何做到“绝对安全”的措施,请亮出来!谁是数据安全责任人,请亮出来!若无法回答这些问题,请立刻停止违法。

@涵文阁大学士:这是要干嘛?当炮灰,还是要零件太恐怖了吧。

@永远的Macross:往大了说侵犯人权。

@小编老俞:都***无法无天的瞎搞。

@做一个阳光的巴萨球迷:有啥法律依据吗?

@用户7319922015:有法律依据吗?

@CTA369CPA:具体说一下刑事诉讼法哪一条规定的吗?

@16577841tTOdo:收集的数据信息能保护好吗?严重怀疑。

@豪迈松柏爱挑战:坚决反对。

@Kimi_Ren:这是合法的?

@GaronChan:荒唐至极。

@自由的天涯的微博:DNA数据头发就够了为什么要采血?

@张岭生-嘉平: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依法采集侦查案件相关的公民的信息而不是一整个县或的公民。这样做依据似乎并不够充分必要。

@I风吹麦浪I:以后器官骨髓移植都不用配型了,直接电脑上一搜就知道谁合适。

@Frayn9958:我不会提供血样给你们的。

@灵活就业的lawyer:书上说每个人都是犯罪嫌疑人,这不就来了。

竹乡狼君:我有个疑问,不知当说不当说:不强制,这个库建来的意义何在?老老实实的人都配合采集入库,而真正有问题的人却没在库里呀,也有可能是我肤浅了。还有一个问题,这个采集的法律依据是不是真得够硬?

@推谁谁前程似锦:害怕采集的都是犯过事的。

贾泽生说法:公民的生物信息,属于自己的隐私,除法律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且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三)》实施后,擅自收集他人生物识别信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需要对其人身进行检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提取或者采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样本,应当征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地方公安机关集中采集居住地所有男性的DNA,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哈密顿算子nabla:你确定完全无需担心隐私保障?没逛过外网嘛?那些开盒信息之所以那么精准很大一个原因就是信息来自于你相信的这群东西。

不吃芹菜小哥哥:这么做有什么法理依据吗?这不是没犯罪怕不怕的问题,个人DNA信息甚至是比身份证号之类更涉及隐私,国外对个人DNA信息都格外慎重,确定一个县的公安或安全系统能保障这类信息的安全吗?而且这种做法,也无疑是把全县男性列入了嫌疑人库,这不是侵犯人权吗?

劳东燕2004:这份看似温和的公告,却打开了一个沉重的问题:当国家开始系统性地采集男性DNA,我们究竟站在怎样的社会门槛上?

人脸识别、指纹录入之后,DNA信息的收集,是信息化治理的又一次跃进。但它与前者不同——指纹识别的是“我”,DNA识别的却是“我们”,是一整个家族、血统乃至潜在亲缘网络。它不仅是个体识别技术,更是一张铺开的家系地图,是人类身体最深处的社会档案。

一、从“破案利器”到“家系网络”:权力的技术延伸

在刑事侦查领域,Y染色体家系排查技术确实带来了革命性突破。白银案、南医大案等长期悬案的告破,都离不开Y-STR比对。其原理是:男性的Y染色体从父系稳定遗传,因此只需家族中一人入库,便可在家族范围内追溯潜在嫌疑人。公安系统称这种思路为“以Y找群,以常锁人”。

然而,这种“找群”的逻辑也意味着:任何一个男性个体的DNA信息,不仅代表自己,还代表着整条父系血脉。换句话说,一个人被采样,整个家族都被纳入了隐形的监控半径。技术的精准,并没有消解它的社会风险,反而拓展了国家治理触角的生物学边界。

这正是Y库的本质所在:它并非只是侦查工具,而是一种家族化、血缘化的社会治理手段。它让“嫌疑”的定义在生物层面上被扩张,从具体的个体,延伸到潜在的基因共同体。

二、没有立法的“技术合法性”:当程序失语

更令人警惕的,是这项措施的法律基础。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DNA样本的采集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与案件直接相关人员。警方却以“完善公民身份信息”为由,对辖区所有男性采血,这显然越过了法律授权的边界。

在法治原则中,“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公共权力的底线。任何数据收集若未经明确立法授权,就属于越权行为。而此次行动,却以“非强制”、“自愿”之名掩盖了行政压力的实质性存在。在一个小城镇,警察上门、村医随行、村干部动员,所谓“自愿”到底还能剩下多少空间?

技术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之间的断裂,恰是当代中国信息治理最突出的风险所在。我们太容易接受“技术中立”的神话——只要它有效、便捷、能破案,就被默认为“合理”。但在法律缺席、监督缺位的前提下,技术的中立只是幻觉,它所嵌入的是一种不对称的权力结构:公权在采集,个体在被采集;信息在积累,隐私在消失。

三、“姓氏基因”与“社会谱系”:隐私的再政治化

Y库技术的核心,是对男性家系的追踪。它依赖的基因片段被称作“姓氏基因”,因为Y染色体的传递方式与传统父系社会的“传姓”极为相似。这种巧合极具象征意义:它把中国社会那种深植于血缘与宗族的文化逻辑,数字化、技术化地复活了。

从社会学角度看,这种“生物血缘化”的治理模式,恰恰与现代公民身份理念背道而驰。现代国家建立在法律关系上,而不是血缘关系上;公民应当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个体,而非某个家系的成员。当国家在生物层面上重新标定公民身份——哪怕只是出于侦查需要——它无形中就把“家族”重新拉回了政治场域。

这种“隐私的再政治化”,远不止技术问题。它意味着:公权力不再仅仅管理公民的行为,而开始管理公民的身体与血统。信息主体的“可识别性”变得无限延展:你的身份不仅由身份证号定义,还由你无法改变的遗传密码定义。

四、侦查效率与公民权利:技术扩张的悖论

支持Y库的人常以“侦查效率”为理由。确实,DNA比对让积案侦破率提高,成本降低。然而,效率并非社会治理的唯一目标。任何治理手段,都应当在效率与权利之间保持平衡。

极端地说,如果效率至上,那么安装家家户户摄像头、强制佩戴定位芯片、收集所有人的基因信息,都会让犯罪几乎无所遁形——但那仍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社会吗?现代法治的核心,不是最大化控制,而是限制控制。真正的文明,不在于破案速度,而在于不因破案而牺牲无辜者的权利。

DNA数据库尤其特殊,因为它几乎无法“退出”。一旦信息入库,就可能永久存在。Y染色体的“家系代表性”使得数据即使当事人去世,也能被无限追踪。这种时间上的“永生”,让数据治理的责任也变得永久——而我们并没有看到相应的法律、技术与伦理机制来承担这种永久性。

五、从技术治理到身体政治:未来的隐忧

Y库的出现,是技术治理逻辑的一次极端化表达:治理者掌握的信息越多,社会就越“安全”。然而,安全的另一面是控制。当个体的身体信息被系统化、编码化、数据库化之后,身体就不再是私人的,而成为一种可被调用的资源。

在国际上,DNA数据库的伦理争议早已持续多年。欧洲国家普遍采用“比例原则”,即只有在严重案件、确有必要时方可采集DNA,并设定严格的销毁期限和用途限制。即便如此,仍有大量质疑指向“基因歧视”“数据滥用”“家族关联追踪”等问题。而在中国,尚未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DNA数据库的采集程序、使用范围、监管机制与退出制度。我们正处于技术发展远远超前于法制保障的阶段。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生物信息治理的逻辑,一旦确立,将极易扩展。今天是男性Y染色体,明天可能是SNP检测、外貌预测,乃至疾病基因筛查。技术从来不会自我约束,它总是在被发现“有用”之后,迅速滑向“泛用”。

当DNA数据被纳入公民身份系统,不再只是侦查工具,而是社会治理基础设施时,公民的身体将不再完全属于自己。这种从“社会管理”到“身体管理”的转变,是当代技术政治最深刻的趋势之一。

六、立法滞后的代价:当监管永远在“追赶”

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了立法。自1990年代DNA数据库兴起以来,中国尚无任何专门法律对其采集、存储、使用进行规范。国家标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仅关注技术质量,而非权利保护。结果是,DNA采集在制度层面处于灰色地带:既非明确合法,也非明确违法,只要挂上“破案”“防走失”的标签,便可堂而皇之地执行。

这种“灰色治理”是风险最大的状态。没有法律约束的权力使用,意味着责任无法追溯,滥用无法惩戒。信息一旦泄露,不仅会揭开家族隐私、非婚生子、领养关系等社会禁忌,还可能在就业、保险等领域引发基因歧视。技术人员、行政部门、第三方承包公司、数据管理者……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潜在的风险源。

当DNA数据库的建设与扩张持续推进,社会必须追问:谁来监管采集行为?谁能访问数据库?信息保存多久?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删除?没有这些问题的答案,再先进的技术都可能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

七、当“血缘”成为治理逻辑

Y库并非单一的技术项目,而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对权力、隐私与安全关系的真实态度。它所代表的,不只是侦查工具的进步,更是一种治理思维的转向——从社会控制到身体控制,从行为监督到基因识别。

它让我们重新面对一个根本问题:在追求安全与秩序的名义下,我们愿意把多少身体的、私密的部分交出去?而谁又能保证,这些数据不会被用在另一个“合法”却危险的方向?

或许有一天,我们会发现,比犯罪更难防范的,是技术被权力驯化后的野心。那时,真正被锁定的,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我们每一个被数据库标记的普通人。

八、沉默的社会与缺席的立法

更令人忧虑的,是公众的沉默。此事件曝光后,舆论反响平淡。没有大规模质疑,也没有官方解释的充分回应。相比人脸识别、个人征信等议题,DNA似乎距离普通人太远,技术太复杂,难以形成情感共鸣。这种“知识盲区”恰恰成为最危险的空间——因为不了解,人们更容易默认“无害”;因为不抵抗,权力就能更顺滑地推进。

然而,隐私的丧失往往不是一次剧烈的剥夺,而是缓慢的滑坡。从指纹到人脸,再到DNA,每一次技术扩张都以“便利”“安全”“防走失”之名出现,每一次公众都在“反正我没做坏事”的心理下逐步退让。最终,我们也许会生活在一个完全透明却彻底不自由的世界里。

36-25110422121B16

来源:民生观察网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