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4 11 月

近期兩次集中採集男性血樣引恐慌

四川綿陽市平武縣自2025年10月起,在全縣範圍內對男性公民集中開展血樣採集工作。引發熱議,有網友表示恐慌。居民質疑「三年前已採集為何重複進行」。平武縣公安局解釋稱,因「信息缺失或樣本失真」,需再次核對補錄。官方聲明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網友質疑:這是把每一個百姓都當成犯罪嫌疑人了嗎?程序透明度不足,未公開數據存儲期限、使用邊界及獨立監督機制。當前爭議的核心並非否認技術效用,而是呼籲公權力在擴張時嚴守法律邊界,避免以「安全」之名侵蝕公民尊嚴。唯有通過立法規範、獨立監督與公眾協商的三重保障,才能實現公共安全與個人自由的科學平衡。Y庫技術雖提升破案效率,但「安全優先」邏輯擠壓公民隱私權。若為安全可無限制採集DNA,是否下一步需全民安裝室內監控?

此類事件並非孤例

9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錫林浩特市公安局對外發布通告稱,9月5日起,集中採集轄區內男性居民血樣,錄入本地DNA資料庫。採集在防範老人兒童走失、人員身份信息確認等方面,具有重大作用。

事件起因

10月23日,四川省平武縣一位居民在問政四川平台諮詢,該縣龍安鎮雙安村每個家庭男性人員血樣採集,建立資料庫,是強制性採集還是自願的原則?是否有相關法律文件依據?該居民表示,他擔心其信息被泄露。而且當地在三年前已經做過DNA採集。

10月28日,四川省平武縣公安局回應龍安鎮男性人員被要求血樣採集相關情況的諮詢時表示:此次血樣採集工作覆蓋全縣所有男性公民,其目的是進一步完善國家DNA資料庫,有效服務預防犯罪、打擊違法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平武縣公安局稱,三年前雖然已經進行過採集,通常情況下信息已錄入資料庫。此次採集是因資料庫信息缺失,或樣本失真,需要進行再次核對採集。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稱其為「依法組織的信息採集工作」。

法律學者質疑

1、法律依據不足《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偵查措施需基於「合理懷疑」,禁止無差別採樣。

2、《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求處理敏感生物信息需「單獨同意」,且符合「最小必要原則」。

3、現行法律未授權行政機關無差別採集公民DNA。

4、隱私泄露風險與追責機制缺失。DNA信息含遺傳缺陷、疾病傾向等終身隱私,一旦泄露可能導致基因歧視(如保險拒保)。 官方僅強調保密制度,未說明泄露後的責任主體及懲處措施。

5、性別公平性質疑。僅針對男性採集被批忽視女性安全需求(如走失風險),且Y染色體技術無法覆蓋女性犯罪溯源。

網友評論

@紫荊鄉人李迪華:法律依據是什麼,請亮出來!如何做到「絕對安全」的措施,請亮出來!誰是數據安全責任人,請亮出來!若無法回答這些問題,請立刻停止違法。

@涵文閣大學士:這是要幹嘛?當炮灰,還是要零件太恐怖了吧。

@永遠的Macross:往大了說侵犯人權。

@小編老俞:都***無法無天的瞎搞。

@做一個陽光的巴薩球迷:有啥法律依據嗎?

@用戶7319922015:有法律依據嗎?

@CTA369CPA:具體說一下刑事訴訟法哪一條規定的嗎?

@16577841tTOdo:收集的數據信息能保護好嗎?嚴重懷疑。

@豪邁松柏愛挑戰:堅決反對。

@Kimi_Ren:這是合法的?

@GaronChan:荒唐至極。

@自由的天涯的微博:DNA數據頭髮就夠了為什麼要采血?

@張嶺生-嘉平: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依法採集偵查案件相關的公民的信息而不是一整個縣或的公民。這樣做依據似乎並不夠充分必要。

@I風吹麥浪I:以後器官骨髓移植都不用配型了,直接電腦上一搜就知道誰合適。

@Frayn9958:我不會提供血樣給你們的。

@靈活就業的lawyer:書上說每個人都是犯罪嫌疑人,這不就來了。

竹鄉狼君:我有個疑問,不知當說不當說:不強制,這個庫建來的意義何在?老老實實的人都配合採集入庫,而真正有問題的人卻沒在庫里呀,也有可能是我膚淺了。還有一個問題,這個採集的法律依據是不是真得夠硬?

@推誰誰前程似錦:害怕採集的都是犯過事的。

賈澤生說法:公民的生物信息,屬於自己的隱私,除法律授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且需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三)》實施後,擅自收集他人生物識別信息,涉嫌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需要對其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或者採集肖像、指紋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提取或者採集被侵害人的信息或者樣本,應當徵得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地方公安機關集中採集居住地所有男性的DNA,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

@哈密頓運算元nabla:你確定完全無需擔心隱私保障?沒逛過外網嘛?那些開盒信息之所以那麼精準很大一個原因就是信息來自於你相信的這群東西。

不吃芹菜小哥哥:這麼做有什麼法理依據嗎?這不是沒犯罪怕不怕的問題,個人DNA信息甚至是比身份證號之類更涉及隱私,國外對個人DNA信息都格外慎重,確定一個縣的公安或安全系統能保障這類信息的安全嗎?而且這種做法,也無疑是把全縣男性列入了嫌疑人庫,這不是侵犯人權嗎?

勞東燕2004:這份看似溫和的公告,卻打開了一個沉重的問題:當國家開始系統性地採集男性DNA,我們究竟站在怎樣的社會門檻上?

人臉識別、指紋錄入之後,DNA信息的收集,是信息化治理的又一次躍進。但它與前者不同——指紋識別的是「我」,DNA識別的卻是「我們」,是一整個家族、血統乃至潛在親緣網路。它不僅是個體識別技術,更是一張鋪開的家系地圖,是人類身體最深處的社會檔案。

一、從「破案利器」到「家系網路」:權力的技術延伸

在刑事偵查領域,Y染色體家系排查技術確實帶來了革命性突破。白銀案、南醫大案等長期懸案的告破,都離不開Y-STR比對。其原理是:男性的Y染色體從父系穩定遺傳,因此只需家族中一人入庫,便可在家族範圍內追溯潛在嫌疑人。公安系統稱這種思路為「以Y找群,以常鎖人」。

然而,這種「找群」的邏輯也意味著:任何一個男性個體的DNA信息,不僅代表自己,還代表著整條父系血脈。換句話說,一個人被採樣,整個家族都被納入了隱形的監控半徑。技術的精準,並沒有消解它的社會風險,反而拓展了國家治理觸角的生物學邊界。

這正是Y庫的本質所在:它並非只是偵查工具,而是一種家族化、血緣化的社會治理手段。它讓「嫌疑」的定義在生物層面上被擴張,從具體的個體,延伸到潛在的基因共同體。

二、沒有立法的「技術合法性」:當程序失語

更令人警惕的,是這項措施的法律基礎。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DNA樣本的採集僅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與案件直接相關人員。警方卻以「完善公民身份信息」為由,對轄區所有男性采血,這顯然越過了法律授權的邊界。

在法治原則中,「法無授權不可為」是公共權力的底線。任何數據收集若未經明確立法授權,就屬於越權行為。而此次行動,卻以「非強制」、「自願」之名掩蓋了行政壓力的實質性存在。在一個小城鎮,警察上門、村醫隨行、村幹部動員,所謂「自願」到底還能剩下多少空間?

技術合法性與程序正當性之間的斷裂,恰是當代中國信息治理最突出的風險所在。我們太容易接受「技術中立」的神話——只要它有效、便捷、能破案,就被默認為「合理」。但在法律缺席、監督缺位的前提下,技術的中立只是幻覺,它所嵌入的是一種不對稱的權力結構:公權在採集,個體在被採集;信息在積累,隱私在消失。

三、「姓氏基因」與「社會譜系」:隱私的再政治化

Y庫技術的核心,是對男性家系的追蹤。它依賴的基因片段被稱作「姓氏基因」,因為Y染色體的傳遞方式與傳統父系社會的「傳姓」極為相似。這種巧合極具象徵意義:它把中國社會那種深植於血緣與宗族的文化邏輯,數字化、技術化地復活了。

從社會學角度看,這種「生物血緣化」的治理模式,恰恰與現代公民身份理念背道而馳。現代國家建立在法律關係上,而不是血緣關係上;公民應當是基於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個體,而非某個家系的成員。當國家在生物層面上重新標定公民身份——哪怕只是出於偵查需要——它無形中就把「家族」重新拉回了政治場域。

這種「隱私的再政治化」,遠不止技術問題。它意味著:公權力不再僅僅管理公民的行為,而開始管理公民的身體與血統。信息主體的「可識別性」變得無限延展:你的身份不僅由身份證號定義,還由你無法改變的遺傳密碼定義。

四、偵查效率與公民權利:技術擴張的悖論

支持Y庫的人常以「偵查效率」為理由。確實,DNA比對讓積案偵破率提高,成本降低。然而,效率並非社會治理的唯一目標。任何治理手段,都應當在效率與權利之間保持平衡。

極端地說,如果效率至上,那麼安裝家家戶戶攝像頭、強制佩戴定位晶元、收集所有人的基因信息,都會讓犯罪幾乎無所遁形——但那仍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社會嗎?現代法治的核心,不是最大化控制,而是限制控制。真正的文明,不在於破案速度,而在於不因破案而犧牲無辜者的權利。

DNA資料庫尤其特殊,因為它幾乎無法「退出」。一旦信息入庫,就可能永久存在。Y染色體的「家系代表性」使得數據即使當事人去世,也能被無限追蹤。這種時間上的「永生」,讓數據治理的責任也變得永久——而我們並沒有看到相應的法律、技術與倫理機制來承擔這種永久性。

五、從技術治理到身體政治:未來的隱憂

Y庫的出現,是技術治理邏輯的一次極端化表達:治理者掌握的信息越多,社會就越「安全」。然而,安全的另一面是控制。當個體的身體信息被系統化、編碼化、資料庫化之後,身體就不再是私人的,而成為一種可被調用的資源。

在國際上,DNA資料庫的倫理爭議早已持續多年。歐洲國家普遍採用「比例原則」,即只有在嚴重案件、確有必要時方可採集DNA,並設定嚴格的銷毀期限和用途限制。即便如此,仍有大量質疑指向「基因歧視」「數據濫用」「家族關聯追蹤」等問題。而在中國,尚未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DNA資料庫的採集程序、使用範圍、監管機制與退出制度。我們正處於技術發展遠遠超前於法制保障的階段。

更值得警惕的是,這種生物信息治理的邏輯,一旦確立,將極易擴展。今天是男性Y染色體,明天可能是SNP檢測、外貌預測,乃至疾病基因篩查。技術從來不會自我約束,它總是在被發現「有用」之後,迅速滑向「泛用」。

當DNA數據被納入公民身份系統,不再只是偵查工具,而是社會治理基礎設施時,公民的身體將不再完全屬於自己。這種從「社會管理」到「身體管理」的轉變,是當代技術政治最深刻的趨勢之一。

六、立法滯後的代價:當監管永遠在「追趕」

技術的發展速度遠遠超過了立法。自1990年代DNA資料庫興起以來,中國尚無任何專門法律對其採集、存儲、使用進行規範。國家標準《法庭科學DNA資料庫建設規範》僅關注技術質量,而非權利保護。結果是,DNA採集在制度層面處於灰色地帶:既非明確合法,也非明確違法,只要掛上「破案」「防走失」的標籤,便可堂而皇之地執行。

這種「灰色治理」是風險最大的狀態。沒有法律約束的權力使用,意味著責任無法追溯,濫用無法懲戒。信息一旦泄露,不僅會揭開家族隱私、非婚生子、領養關係等社會禁忌,還可能在就業、保險等領域引發基因歧視。技術人員、行政部門、第三方承包公司、數據管理者……每個環節都可能成為潛在的風險源。

當DNA資料庫的建設與擴張持續推進,社會必須追問:誰來監管採集行為?誰能訪問資料庫?信息保存多久?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刪除?沒有這些問題的答案,再先進的技術都可能成為侵犯公民權利的工具。

七、當「血緣」成為治理邏輯

Y庫並非單一的技術項目,而是一面鏡子,映照出我們對權力、隱私與安全關係的真實態度。它所代表的,不只是偵查工具的進步,更是一種治理思維的轉向——從社會控制到身體控制,從行為監督到基因識別。

它讓我們重新面對一個根本問題:在追求安全與秩序的名義下,我們願意把多少身體的、私密的部分交出去?而誰又能保證,這些數據不會被用在另一個「合法」卻危險的方向?

或許有一天,我們會發現,比犯罪更難防範的,是技術被權力馴化後的野心。那時,真正被鎖定的,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我們每一個被資料庫標記的普通人。

八、沉默的社會與缺席的立法

更令人憂慮的,是公眾的沉默。此事件曝光後,輿論反響平淡。沒有大規模質疑,也沒有官方解釋的充分回應。相比人臉識別、個人徵信等議題,DNA似乎距離普通人太遠,技術太複雜,難以形成情感共鳴。這種「知識盲區」恰恰成為最危險的空間——因為不了解,人們更容易默認「無害」;因為不抵抗,權力就能更順滑地推進。

然而,隱私的喪失往往不是一次劇烈的剝奪,而是緩慢的滑坡。從指紋到人臉,再到DNA,每一次技術擴張都以「便利」「安全」「防走失」之名出現,每一次公眾都在「反正我沒做壞事」的心理下逐步退讓。最終,我們也許會生活在一個完全透明卻徹底不自由的世界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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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民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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