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歸根結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眾的人格和尊嚴,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

「我在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承包工程過程中,被項目總指揮劉某等人蓄意陷害,一度失去人身自由。雖然後來還我以清白,但是經過這番波折,已經完全改變了我的人生。我墊資建設的總工程款六千多萬元不僅未能結算,反而我還要為墊資承擔六七百萬元的利息,我的家庭因此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近日,今年45歲的湖南省漣源籍男子王志升致函有關部門如是說。
我叫王志升,男,出生於1975年9月,系湖南省漣源市龍塘鎮人。在2014年2月,經李某介紹,我掛靠湖南園藝建築有限公司(下稱園藝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郴州市泓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泓廣公司)的房屋建築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由園藝公司與泓廣公司簽訂,我與園藝公司株洲分公司簽訂了《項目負責人承包合同書》。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泓廣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於2014年9月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到2015年2月,尚欠1600萬元沒有及時支付,致使我資金緊張而無法繼續施工。這時候,該項目總指揮劉某給我建議向民間融資用於施工,我聽從了他的建議,向親戚朋友借款用於工程。
沒想到,劉某夥同譚某雄、李某向公安部門報案,稱我合同詐騙,導致我被刑拘。我的妻子、弟弟分別聘請了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會見了我,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二位律師根據我介紹的情況分析認為,我的行為均是正常的民事行為,根本構不成合同詐騙罪。
其一,我承包了工程之後,又將勞務部分分包給了一個叫李某福的,並要求李某福交了200萬元的押金。李某福承包之後一直在施工。
其二,由於泓廣公司不能按合同付款,我中途有不幹了的打算。李某做工作要求我繼續完成工程,並答應介紹朋友借錢給我。於是,李某介紹了徐某強分二次借給我690萬元。第一次是600萬元,第二次是90萬元,均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徐某強的錢必須經李某之手用於工地。
合同簽訂之後,李某確實按我的要求向我指定的一些帳戶打過200萬元多一點的費用,這些都是我必須支付的工資、材料等款項。但是徐某強到底是否按協議約定將690萬元錢都打給了李某,我並不知道。
我按李某的要求,先後三次向李某出具了收到現金的收條,分別為90萬元、40萬元、40萬元。這三筆錢,我並未收到現金,而是李某說付了徐某強利息,要求我打的條子。
李某在我的財務人員處拿了項目部的公章,在泓廣公司拿了300萬元的工程款。這筆款應當計算我還徐某強的借款。
其三,李某福介紹了一個朋友給我(我不記得名字了),我從這個人處借了300萬元用於支付李某福工資。我出具了個354萬元的條子,其中54萬元是利息。這300萬元直接打入了李某福的帳戶,李某福向我出具了收到300萬元工資的收條。
其四,我承包工程所用資金自己所備不多,一部分來自向親朋好友或親朋好友介紹的人借貸而來。
慶幸的是,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秉公執法,先是以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後認定我不構成犯罪,並於2016年9月18日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我被刑拘的這段時間,泓廣公司趁機大做文章。在劉某的操作下,將我的施工隊伍趕走,將我辦公室的所有施工資料全部毀掉,然後安排劉某的親戚代替我施工,並且在沒有徵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我的工程款數千萬元。
後來還慢慢得知,劉某安排其親戚施工後,故意將我施工的部分壓低價格,將其親戚施工的部分抬高價格,企圖吃掉我的施工成果。且在整個事件中,劉某私自用掉了工程款1000多萬元。是挪用還是侵佔,不得而知。
縱觀整個事件的經過,我終於明白,是劉某與泓廣公司處心積慮,利用其關係及個別領導的特權,故意策划了我的「合同詐騙」案,趁我在羈押期間無法控制施工事項時大行其道,其目的就是要將我的工程款一口吃掉,讓我血本無歸。
雖然最終還我以清白,但是經過這番波折,已經完全改變了我的人生。2014年底至今,我先後11次到泓廣物流討要工程款,但多次被該公司組織的社會閑散人員和民工恐嚇並強行趕出辦公室。目前我墊資建設的總工程款六千多萬元不僅未能結算,反而我還要為墊資承擔六七百萬元的利息。我的家庭因此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由於負債過多且無法償還,生活已經陷入絕境。懇請相關部門儘快查明事實真相,依法追究劉某的法律責任,救我於水深火熱,則千秋萬代,永銘深恩。 (湖南 王志升)
我叫王志升,男,出生於1975年9月,系湖南省漣源市龍塘鎮人。在2014年2月,經李某介紹,我掛靠湖南園藝建築有限公司(下稱園藝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郴州市泓廣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泓廣公司)的房屋建築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由園藝公司與泓廣公司簽訂,我與園藝公司株洲分公司簽訂了《項目負責人承包合同書》。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泓廣公司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於2014年9月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到2015年2月,尚欠1600萬元沒有及時支付,致使我資金緊張而無法繼續施工。這時候,該項目總指揮劉某給我建議向民間融資用於施工,我聽從了他的建議,向親戚朋友借款用於工程。
沒想到,劉某夥同譚某雄、李某向公安部門報案,稱我合同詐騙,導致我被刑拘。我的妻子、弟弟分別聘請了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會見了我,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二位律師根據我介紹的情況分析認為,我的行為均是正常的民事行為,根本構不成合同詐騙罪。
其一,我承包了工程之後,又將勞務部分分包給了一個叫李某福的,並要求李某福交了200萬元的押金。李某福承包之後一直在施工。
其二,由於泓廣公司不能按合同付款,我中途有不幹了的打算。李某做工作要求我繼續完成工程,並答應介紹朋友借錢給我。於是,李某介紹了徐某強分二次借給我690萬元。第一次是600萬元,第二次是90萬元,均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徐某強的錢必須經李某之手用於工地。
合同簽訂之後,李某確實按我的要求向我指定的一些帳戶打過200萬元多一點的費用,這些都是我必須支付的工資、材料等款項。但是徐某強到底是否按協議約定將690萬元錢都打給了李某,我並不知道。
我按李某的要求,先後三次向李某出具了收到現金的收條,分別為90萬元、40萬元、40萬元。這三筆錢,我並未收到現金,而是李某說付了徐某強利息,要求我打的條子。
李某在我的財務人員處拿了項目部的公章,在泓廣公司拿了300萬元的工程款。這筆款應當計算我還徐某強的借款。
其三,李某福介紹了一個朋友給我(我不記得名字了),我從這個人處借了300萬元用於支付李某福工資。我出具了個354萬元的條子,其中54萬元是利息。這300萬元直接打入了李某福的帳戶,李某福向我出具了收到300萬元工資的收條。
其四,我承包工程所用資金自己所備不多,一部分來自向親朋好友或親朋好友介紹的人借貸而來。
慶幸的是,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檢察院秉公執法,先是以證據不足不批准逮捕,後認定我不構成犯罪,並於2016年9月18日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我被刑拘的這段時間,泓廣公司趁機大做文章。在劉某的操作下,將我的施工隊伍趕走,將我辦公室的所有施工資料全部毀掉,然後安排劉某的親戚代替我施工,並且在沒有徵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我的工程款數千萬元。
後來還慢慢得知,劉某安排其親戚施工後,故意將我施工的部分壓低價格,將其親戚施工的部分抬高價格,企圖吃掉我的施工成果。且在整個事件中,劉某私自用掉了工程款1000多萬元。是挪用還是侵佔,不得而知。
縱觀整個事件的經過,我終於明白,是劉某與泓廣公司處心積慮,利用其關係及個別領導的特權,故意策划了我的「合同詐騙」案,趁我在羈押期間無法控制施工事項時大行其道,其目的就是要將我的工程款一口吃掉,讓我血本無歸。
雖然最終還我以清白,但是經過這番波折,已經完全改變了我的人生。2014年底至今,我先後11次到泓廣物流討要工程款,但多次被該公司組織的社會閑散人員和民工恐嚇並強行趕出辦公室。目前我墊資建設的總工程款六千多萬元不僅未能結算,反而我還要為墊資承擔六七百萬元的利息。我的家庭因此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由於負債過多且無法償還,生活已經陷入絕境。懇請相關部門儘快查明事實真相,依法追究劉某的法律責任,救我於水深火熱,則千秋萬代,永銘深恩。 (湖南 王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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