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垂釣不幸溺亡,家屬以河道管理者未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為由提起訴訟,法院將如何判決?
近日,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釣魚溺水而亡引發的生命權糾紛案例。
2024年9月27日0時許,小趙前往野外偏僻河道垂釣,在釣魚的過程中小趙不慎落水溺亡。小趙溺亡位置系橋下方土堆旁的水溝。
小趙家屬認為水利局在管理河道時存在重大過錯,未在河道深坑周圍樹立警示標誌,未採取措施將河道深坑填埋,故訴至法院,要求水利局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0餘萬元。
水利局則認為,小趙深夜到偏僻地點釣魚,自甘風險將自身置於危險之地,應由其自身承擔全部責任,小趙溺亡與水利局沒有因果關係,水利局不應承擔責任。
水利局是否存在過錯及與小趙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本案中,小趙溺亡的地點屬於天然的開放式泄洪河道,水利局對於河道的管理職責是維護河堤穩固,保證水流順利通過,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保護河道兩側人民群眾在行洪時的生命財產安全,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要求河道管理者在河道兩側設置安全保護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等安全保障措施,水利局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小趙的死亡與水利局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水利局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
小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該認識到深夜到天然河道釣魚有溺亡的危險。成年人應當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責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國家相關機構的無時無刻的提醒之下,戶外活動應趨利避害,不隨意進入非群眾活動場所是每一個公民應自覺遵守的行為規範。本案事發地點系野外偏僻河道,有別於法律規定的相關主體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水利局對小趙溺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小趙自甘風險深夜到偏僻的天然河道進行垂釣活動,是其將自身置於危險境地,小趙的溺亡是自身存在過錯導致的,應當自擔後果。
綜上,水利局對小趙溺亡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駁回小趙家屬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