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9 7 月

男子拿代理合作協議催款被指敲詐引爭議

核心提示: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把打擊犯罪同保障人權、追求效率同實現公正、執法目的同執法形式有機統一起來,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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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居民季某長期從事工程類相關領域的招投標服務工作,2017年認識專家指導運作投標,通過了解項目、協助製作標書、按時間和規定投遞標書,作為第三方服務機構,季某也與相關投標單位簽訂了代理合作協議,協助相關單位的招標工作。
據季某妻子介紹,季某被指敲詐勒索罪的緣由,主要在於季某拿代理合作協議催款,法院對7個項目催款行為認定敲詐勒索,而且這七個項目基本情況類似。
第一個項目是合肥軌道交通1號線電控櫃採購項目。2013年6月20日,季某與默默公司協商並簽訂投標代理合作協議書,由季某製作標書代理投標,約定中標後付給季某合同總金額一定比例的服務費。
2014年9月5日,經過季某精心製作標書,努力參與投標,最後中標。中標後,默默公司一開始不願意付錢,在多次討債無果的情況下,季某無奈,委託合肥某律師事務所發律師函,並準備起訴材料。後來雙方協商同意降低服務費金額,並重新簽訂協議,分3次支付給了季某。
在多次討要過程中,針對白紙黑字的代理協議,已經中標的默默公司就是反覆踢皮球,耍賴不付賬。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言詞證據顯示,季某對默默公司負責人員說:一點兒誠信也沒有,白紙黑字的合同不履行,以後別讓他們在合肥中標了。這句話成為法院斷案依據,被冠以「敲詐勒索」。季某妻子哭訴,季某要賬也是事出有因,哪是什麼敲詐勒索。
第二個項目是合肥軌道交通2號線施工項目。2016年3月,東方公司、某一建公司組成的投標聯合體參與投標合肥軌道2號線工程,因某一建公司在合肥多次投標均未中,了解到季某可以提供幫助,與季某協商後簽署代理合作協議書,約定中標後支付中標價一定比例金額作為服務費。
季某安排專業人員製作標書,通過遞補入圍中標。中標後給季某支付第一筆費用,過了兩個月沒支付餘款。季某多次打電話催款,仍是拖欠。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言詞證據顯示,季某給對方公司發一份律師函催款。目前為止未收到餘款。同樣是白紙黑字的合同不去履行,未收到合同款,發律師函催款是再正規不過的催促程序,怎麼就成了 「敲詐勒索」呢?
第三個項目是合肥市軌道交通3號線電力採購項目。南京某公司與季某合作。此前在合肥市2號軌道交通線某安裝項目投標時,南京某公司與季某成功合作過,雙方關係良好合作愉快。2018年6月,合肥市軌道交通3號線某安裝項目,南京某公司副總經理主動聯繫季某,說之前成功合作過一次,此項目就繼續合作。雙方簽訂招投標代理協議書,委託季某代理投標。季某接受委託後協助製作標書,並按自己以往成功經驗,修改突出亮點。
中標後南京某公司反稱季某沒有幫忙,不願意給錢。季某去該公司兩次,仍然分文沒有拿到。根據檢察機關提交的言詞證據顯示,季某催款時對相關負責人員說:你們公司不講誠信。如果不給,就將協議書遞交給業主和招標中心曝光此事。季某當庭否認了這一點。
季某妻子出示季某與南京某公司副總經理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雙方在此前的合作過程中關係良好,沒有說重話、狠話,一直很客氣地拜託該副總經理推進付款事宜。季某去南京幾次找公司催款,一直到現在也沒有給,催款行為明顯不是敲詐勒索。
2019年2月份,季某與南京某公司又就4、5號線專用通信項目的合作事宜進行商談。該公司已將4、5號線項目合作承諾書蓋章後寄給了季某,這算是第三次合作。如果存在敲詐勒索,為什麼還要多次繼續合作呢?
該案涉及7個項目,情況基本雷同,不一一贅述。
這7個項目,都是因季某代理的中標單位不按照事先簽訂的協議約定付錢,季某催款時或按正規程序發律師函或者電話、上門催促對方按時履行協議,並對相關接待人員發了牢騷,說了不按規定履行協議,指責單位不講誠信等等。換位思考,即使說點過激的話,也是可以理解的。其中好幾個公司都是多次合作。如果合作關係不好存在敲詐勒索,那這些投標公司為什麼要多次主動與季某合作,主動多次求敲詐,明顯不符合常理。
據了解,這個案子已經開過一次庭。當時本案的審判長是肥東縣法院的領導吳某。但是吳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究竟是什麼原因被調查,情況不明。為此,肥東縣法院重新組庭審理。一天時間就開完庭。
根據刑法和刑法教科書,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200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這個《解釋》旨在說明,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行為人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既然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就不應按敲詐勒索罪定罪。
本案季某正常討要合同款是合情合理的行為,通過發律師函等方式討債也是合理合法的方式,法院據此不但判季某犯敲詐勒索罪,也量刑過重,值得商榷。
另外,法院還採信了前述7家相關公司相關人員的證人證言,這些證人證言也是有問題的。這些公司都是與季某簽訂招投標代理協議的,並且都存在不按代理合作協議或者承諾書約定支付服務費,從形式上看這些單位明顯不誠信在先。關鍵是這些單位是季某的直接利益相關方,這些單位中標了,是最大利益獲得者。
這些中標單位是背景強大的央企或者大型國企,一個報警就分分鐘搞定季某,不可能隨便幾句話就能被敲詐勒索,案發前也沒有一個單位因受到季某「敲詐勒索」而報警。案發後,這些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員,有推卸責任之嫌而做出了與事實不符的不利證言。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對季某不利證言與合作當時雙方溝通及催款過程中的微信、簡訊往來內容,明顯矛盾。這些中標單位案發後,他們推卸責任的思維首先是罔顧事實,顯示季某行為的不正當,才能證明自己的「正當」。這樣的證詞經不起推敲。這些明顯存疑的、矛盾的證言,不採取措施排除矛盾,直接採信定案,不盡合理。
根據季某家屬反映,法院判定季某「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季某討要欠款為非法利益;二是相關中標公司的不利證人證言;三季某的審訊筆錄。前面兩條前文已經說過了,季某按協議約定討要欠款事出有因,如果討要欠款有一定威脅語言也是法律可接受範圍內,並沒有達到使中標公司不能反抗的地步。中標公司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尚有考慮的餘地,也不足以使中標公司陷入恐懼而被迫交出財物。相關公司是直接利益相關方,並且欠債不還在前,推卸責任在後,這些證言依法應當排除矛盾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關於本案證據是特別值得關注的問題。本案屬於重大犯罪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並在訊問筆錄中寫明。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根據季某家屬反映,在這個案件中,有的審訊沒有同步錄音錄像,有的審訊錄像時間有缺漏,甚至還有疲勞審訊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季某本人口供即《訊問筆錄》如存在缺乏同步錄音錄像或者同步錄音錄像存在不完整以及疲勞審訊,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另外,季某手機上保留了大量與中標公司相關負責人員在合作期間當時溝通的簡訊、微信,涉及到多次良好合作、私交良好,季某拜託這些人安排協調中標公司支付約定的服務費,用語非常客氣,不存在任何威脅。季某的手機簡訊、微信內容,與中標公司相關負責人員在法院訊問中的不利證言,有明顯的矛盾。
根據季某家屬反映,季某在法庭審理時,當庭陳述法院逼迫其在《訊問筆錄》上簽字畫押。因此在案件的訊問筆錄中,季某被逼迫承認了向中標單位催款過程中說過一些威脅的話。
季某在法庭公開審理時陳述,有一個投標項目出現問題時,季某曾請劉姓副廳級領導幫忙協調。劉某召集相關各方予以解決,劉某的表弟收取了季某給的60萬元感謝費。據說2019年,劉某由副廳提拔為正廳公示,正好季某案發。季某本著坦白從寬,主動檢舉揭發了這件事,可能影響了劉某提拔。據季某家屬說季某得罪了劉某,這兩件事會不會有關聯,不得而知。
從季某家屬處獲悉,最終肥東縣法院一審判季某犯行賄罪、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串通投標罪、敲詐勒索罪,並判處了很高的刑期。據悉,目前季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準備提起上訴。季某當庭反映劉某協調投標項目,劉某的表弟收取季某60萬元感謝費的事,法院未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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