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是執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線。要抓住關鍵環節,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辦理、每一件事情處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020年12月15日,京秦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中肇事車的行車記錄儀內存卡莫名被消失,法院說讓交警隊補充偵查行車記錄儀,交警隊說沒有收到要偵查行車記錄儀的函件。此案各方說法成謎……」近日,家住北京東城區的受害者致函有關部門如是說。
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境內京秦二線發生交通事故。案發當時多車追尾,交管部門沒有採取相應措施,及時封閉高速,致使我乘坐的京NHX978車也上了高速。一堆車雜亂無章的停在路上,我老公發現時已晚,急踩剎車造成側滑,撞上事故車,但我的車最終停住了。10秒後,龐某瑋駕車J000AI撞上停在路上我的車,導致我車失控,我車又撞上其它車。車上人全部受重傷。
車上人被當時許多村民解救下車。隨即我車失火。肇事司機龐某瑋駕車逃逸事故現場,也在遠處停下,沒有下車,他家人都下車了。發現我們傷勢嚴重,需就治送醫的情況下,趁亂逃跑。後苦等交警和救護車兩個小時才到,導致兩個人到醫院救治不及時死亡。交通責任認定肇事者龐某瑋全責,黃某主責。
2019年2月後案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交警大隊。4月2日,龐某瑋被關押在某看守所。4月4日,龐某瑋被取保。5月後,我才知道黃某諒解龐某瑋。交警隊明知沒有得到受害家屬全部諒解,我沒有諒解任何人,兩個肇事者在交警隊得到保釋,至今逍遙法外。後來有人採訪龐某瑋,他說黃某代表全家諒解了他。黃某沒有權利代表受害者。黃某出具一份沒有法律依據的諒解書,並且黃某白紙黑字沒有代表任何人。比如他說把世貿天階給龐某瑋,世貿天階是黃某的嗎?簡直無稽之談。從交警到公安到檢察院到法院,人人知道我沒有諒解任何人。知道他們被違規取保,我問交警,交警說不看我諒解不諒解,社會危害小,是公安做出的決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1人刑罰7—10年,2人10年以上,普通肇事案也是3—5年量刑。三年以下可以取保,三年以上不可以取保。
2020年從1月拖延到6月案在玉田縣法院。我發現,當時肇事司機龐某瑋開的是價值百萬的陸巡車上有行車記錄儀,並且是隱藏式的前後都有攝像頭,24小時實時監控。我要求調取行車記錄儀,並且恢複數據。在法院苦等一個多月,沒有消息。後終於找到主審葉法官告知,通知代理律師了。我問為什麼不通知當事人龐某瑋,法官說龐某是外地人(龐是華北任丘油田的企業文化部的報社通訊員,開庭後才知道是多方聯動的陰謀),法官說沒交。我說為什麼不交,不能傳喚他嗎?他說不交我們也沒有權利讓他交。你找交警。
第二天我找到交警說:龐說不會用行車記錄儀,沒有數據。我說:為什麼不封存,拿去恢複數據鑒定(實際上龐某瑋已經格式化了行車記錄儀的內存卡,銷毀了證據)。他說他又不是專業辦案人員。我說現在發現也不晚呀,他說你得找出他應該會用行車記錄儀的證據。我說不存在會不會用的問題,24小時監控。他又說你得找出他壞證據的證據,還得找出他應該會用行車記錄儀的證據。
2020年10月問法院,問行車記錄儀要的怎麼樣了。一女書記員說:沒有了,交不了。我追問:到底是什麼意思?她說覆蓋了,我說覆蓋也能恢複數據。為什麼不交?換一男的答:沒有權利讓交。我問誰有權利,他說找交警。我說法院能不能寫個文書或打個電話給交警,他說無權利。我又打電話找交警說明情況,交警說:反正當時沒有發現事故錄像,我說裡面有沒有其他數據,他說是隱私,無可奉告。
2020年12月15日,此案在玉田縣法院開庭審理。檢察官對黃某和龐某瑋提起刑事訴訟,量刑建議3—4年過低。龐某瑋不認罪。檢察官當庭詢問龐某瑋車上是否有行車記錄儀,他說有,沒找到開關不會用。被問:法院讓交行車記錄儀為什麼不交,他說不知道此事,法院沒通知。法院說通知到了代理律師。龐某瑋說,交警收繳內存卡後就沒有還給他。
2020年12月16日開庭後,我向法院要求重新偵查行車記錄儀內存卡,恢複數據做鑒定。法院法官明確表示出具函件給交警大隊,要求補充偵查行車記錄儀內存卡。2020年1月份多次與玉田交警大隊做溝通。交警大隊長不再在電話透露任何案件信息。2021月1月16日,我從車主孫某建處得知沒有上交行車記錄儀。檢察院也沒聽說,鑒定任何東西。交警大隊應該沒有收到法院調查行車記錄儀的函件,行車記錄儀內存卡有證據證明不在交警大隊,仍在龐某瑋或車主孫某建手裡。2021年1月19日幾經周折,終於法院法官證實還沒有向檢察院和交警大隊出具調查行車記錄儀的書函。
關鍵證據行車記錄儀內存卡在交警大隊,沒有封存鑒定就歸還,在法院7個月不調查。法院開庭前說沒有權利,開庭後一個月沒有下傳調查的書函。
2020年12月15日庭審現場,民事部分,原告受害人的訴訟請求完整,僅代表原告方的利益請求。法官擅自做主說原告和被告黃某為夫妻關係,所以把被告的訴訟和原告合一。當庭原告受害人就強烈反對,說得清楚:兩人經濟獨立,互不相欠,各是各的賠償,有利益衝突。黃某明確說原告要求過高。法官還是置若罔聞一意孤行,不顧受害人原告的強烈反對,和被告黃某把原告的訴訟請求討論記錄,且不顧受害人原告的意見,私自把原告的訴訟和被告黃某的訴訟合併。2021年12月16日上午,法官說此案屬於天災人禍,不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判,此案社會危害性不大。
2021年12月16上午,原告受害者發現庭審筆錄關於龐某瑋多次真實意思的表達:即使我在現場也沒有義務將傷者送醫救治的庭審記錄沒有一個字的記錄,並且多次關於龐某的真實意思的表達進行篡改記錄。遂原告沒有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書面要求按真實情況補全庭審筆錄。
這是一場多方聯動的陰謀,在玉田縣交警大隊,可以沒有被害人諒解,就可以取保;在玉田縣法院可以清除原告被害人的訴求。關鍵證據不調查,被消失的行車記錄儀內存卡所有案件證據不參考。如果沒有一個主持正義的人或平台,此案就是黃某緩刑,龐某瑋疑罪從無了。
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希望此案能夠公平公正,從車主孫某建手裡要出行車記錄儀,進行鑒定。給出結論,龐某瑋是否銷毀了證據。有了新證據,重新認定龐某瑋肇事逃逸致兩人死亡。量刑建議太輕,應該在10年以上;原告受害人和被告黃某是原被告關係,經濟賠償各自計算,並且經濟賠償程度也會牽扯刑事量刑。希望此案能夠得到公平公正審判,彰顯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讓審判經得起時間的考驗和歷史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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