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男子被指以民間借貸為幌騙取他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

「金某剛等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騙取借款人簽訂虛高、陰陽借款合同及房產、車輛抵押合同,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迹、恐嚇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佔有財物的高利貸、套路貸違法行為,製造借口要求借款人「償還」虛高借款。在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法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日前,甘肅省天水市菜籃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王文萍女士日前致函有關部門反映說。

20210128162507604

其一,反映人向金某剛的借款經過。2015年,鄭聖曉在商會認識金某剛後,知道他從事對外借貸業務,於當年4月份向他借了100萬元,在同年11月份歸還。後又於2015年11 月30日向金某剛借款150萬元,實際到帳144.75萬元(實際支付利息為4%)。
2016年2月份,鄭聖曉給楊某祥擔保從金某剛處借款50萬元(實際支付利息為4.5%),從2016年4月起金某剛要求鄭聖曉支付利息。
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12月20日之間,王文萍、鄭聖曉向金某剛指定的金某永、金某珠的賬戶,歸還借款利息合計92.208萬元。
由於鄭聖曉經常在外地,2017年初金某剛開始聯繫王文萍進行軟硬兼施催收索債。在以反映人家人的安全為要挾的情形下,簽訂了虛假的借款合同(簽訂空白的借款合同)。
2017年12月11日,金某剛從王文萍處借用銀行卡及身份證(由於多次的聯繫及相互間一些事情的幫助,取得了王文萍的信任)。王文萍把銀行卡及身份證借給了金某剛,金某剛安排岳某去銀行進行轉賬。轉賬過程為,A:金某永從建行卡上將50萬元匯到金某強中信銀行卡上;B:再由金某強從中信銀行卡上將50萬元匯給岳某;C:岳某收到50萬元後轉給王文萍50萬元;D:王文萍的卡收到50萬元後,岳某又從王文萍的卡上再轉給金某剛50萬元。E:金某剛收到50萬元後又向金某永建行卡匯款50萬元。
資金流向為:金某永→金某強→岳某→王文萍→金某剛→金某永,上述匯款實際上的轉賬資金只有50萬元,只不過是循環流轉匯款5次。另兩次循環流轉匯款分別為15萬元和1萬元。1萬元是第一次轉賬,銀行轉賬是由岳某在銀行櫃檯操作,反映人公司會計在不知轉賬用途的情況下輸入轉賬密碼。銀行流水則顯示岳某向王文萍賬戶內匯入266萬元的虛假流水。
在案件審理過程及執行過程中,反映人均要求岳某出來當面對質,但岳某一直不見人。進入執行階段後,反映人再次要求見岳某,最終只給了一個電話號碼,打過去卻是律師的電話,說找不到岳某。那麼是誰在起訴,出借266萬元的高額款項,但債權人卻找不到人這不符合最起碼的常識。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與反映人簽訂合同,通過虛假訴訟的手段騙取反映人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二,金某剛、金某永等人之間的關係及對外出借款。金某永:是金某剛的父親;金某珠:是金某剛的姐姐;金某強:是金某剛的哥哥;嚴某芳:是金某剛的岳父;嚴某斐:是金某剛的妻子;岳某:是金某剛的員工。
公開資料顯示,見大金服是浙江見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平台,從事網貸業務,註冊資金5000萬元,法定代表人金某強。企查查顯示,該公司股東為紹興市柯橋區金渡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股東為金某永和金某剛,持股比例分別為99%、1%。需要指出的是,浙江見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還對外投資了一家公司——甘肅見大典當有限公司,該公司法人同樣是浙江見大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金某剛、金某強。
公開資料顯示,中宜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註冊資金5000萬美元,成立時間為2016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嚴某芳,董事嚴某斐。經營範圍為:「汽車租賃(不包括帶操作人員的汽車出租。根據國家規定需要審批的,獲得審批後方可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租賃業務;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資產;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租賃交易諮詢和擔保;兼營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非銀行融資類)」。
企查查顯示,中宜融資租賃(深圳)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萬美元(認繳),該公司股東分別為深圳鼎豐達科技有限公司、中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占股75%的深圳市鼎豐達科技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僅為10萬元人民幣,法人也是嚴某芳,持股100%,成立時間為2016年9月30日;另一家占股為25%的中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及其它註冊信息不祥,成立時間為2016年10月27日。以上幾家公司有極強的關聯性,註冊資本具有誘導性,且人員關係密切。
中宜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僅從天眼查詢到的三次對外出藉資金糾紛的訴訟,兩起鄭聖曉及鄭聖曉公司的借款糾紛仲裁。已知的出藉資金金額為320000元、400000元、290000萬元,月利息為2.6%至3%等。從中宜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編號可以看出出借次數應該較多,有2017年的編號為「中宜融資租賃機動車抵押借款合同編號:ZY1708」。
其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5)18號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係、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其四,《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52、【高利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覆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綜上,金某剛、金某永等人及成立的公司主要在天水從事對借貸款業務,裁判公開信息顯示,向外高息出借款案件就有十幾起,且多次借用他人名義進行訴訟,本案就是其中之一。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各成員間相互交叉出藉資金及回收本息,出借行為具有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金某剛等人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騙取借款人簽訂虛高、陰陽借款合同及房產、車輛抵押合同,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迹、恐嚇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佔有財物的高利貸、套路貸違法行為,製造借口要求借款人「償還」虛高借款。在借款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利用其製造的明顯不利於借款人的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法侵佔借款人及其近親屬的財產,應當以侵財類犯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一審判決書第16頁第一行至第四行,涉案金額標的266萬元的判決對被告有利時法院即認定金某剛屬案外人,判決對被告無利時按照案內人處分了266萬元債權債務,這動態性如何解釋。法院在查明事實情況下,把金某剛以案外人進行維護判決,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有失公信力,讓公民對法律失去信心。
特此請求監察部門提起重新審察:一是岳某是否有借款能力,266萬元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岳某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三是對金某剛等人「套路貸」、「高利轉貸」及「職業放貸人」的認定;四是借貸雙方的公司、居住地、交易地、合同簽署地都在秦州區,而金某剛、岳某提供虛假證據訴訟為何要指定訴訟到麥積區法院,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甘肅省天水市  王文萍)

來源:http://www.zgcjxw.cn/show.asp?id=23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