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號6767手機號自己已經用了十幾年,為了方便從家人名下辦過戶,移動卻要求每月39元套餐須提升為59元,而且20年資費只能多不能少,丁先生認為不合理。
移動則回應稱,這是按靚號標準辦理的,辦過戶等同於新入網,要執行現有最低消費標準及年限。
用戶投訴——
手機號辦過戶,被強制提高最低消費20年,還不能攜號轉網
丁先生是吉林松原人,「我的手機號是移動的,已經使用十幾年了,原先是我家人開號的,一直是我用。今年我去外地工作,上醫院體檢實名制不方便,我回到松原後,5月9日和家人去移動營業廳辦過戶。工作人員說過戶可以,但得升級到59元套餐,而且新套餐20年不能改變、不能攜號轉網,否則不給過戶。」丁先生說,當天下午還著急趕飛機去外地,「沒辦法,只能先過戶。」

丁先生說,辦完過戶自己越想越不對勁,又聯繫移動詢問,憑啥強制抬價設定59元的最低消費?20年不能攜號轉網、不能降資費有啥法律依據?「移動態度強硬,說你簽了合約,就得按合約執行。讓拿依據,他們拿不出來。我又投訴到工信部和12315,但最後都是轉到移動來跟我對接。」
丁先生說,從5月15日第一次開始投訴,至今已半年多,「這兩天移動還在聯繫我,依舊說不清法律依據,說是移動公司內部規定。」丁先生認為,移動公司的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自由選擇權及消費公平,「啥公司的內部規定還能大過法律?這就是霸王條款強制消費,用不平等條約綁人20年。」
協議顯示——
每月39元套餐變更為59元最低消費,20年後不再收取最低消費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吉林有限公司業務受理單顯示,受理營業廳為松原市中心營業廳,5月9日,丁先生辦理了新套餐「移動暢享套餐59(2023升級版)」,退訂了套餐「移動達量不限速39(2022版)」。系統備註為辦理了產品變更。

在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吉祥號碼入網補充協議中,丁先生選擇入網的吉祥號碼為138****6767,合約期限為20年。丁先生承諾支付該吉祥號碼的最低消費為59元/月。自簽訂協議之日起,最低消費全額收取,有效期為20年,滿20年後不再收取最低消費,若實際消費未達到最低消費標準時,按月最低消費標準收費。

此外,丁先生投訴數月以來,吉林省電信用戶申訴受理中心多條簡訊回復稱,被申訴人不同意由該中心就丁先生的申訴事項進行調解。丁先生可就申訴事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吉林移動——
過戶等同於重新入網,「簽了協議不滿意也沒辦法」
丁先生提供了與移動通話的錄音,11月13日至19日的通話錄音中,移動工作人員說,移動公司針對吉祥號碼有入網資費標準,丁先生的號碼入網按照現行入網資費,屬於第七檔,是59元最低消費,「在丁先生過戶的時候,就等同於簽署了入網最低消費的協議,這個協議就是20年的。」
對此,丁先生提出疑問,號碼已使用十餘年,並非新入網用戶,為何要變成現行資費?工作人員稱,過戶相當於新入網,業務辦理沒問題,入網資費標準是移動內部標準,辦業務時有電子協議,已告知協議內容。丁先生說,投訴就是因為協議內容不合理,對移動回復不滿意。「不滿意也沒辦法,只能給您按照不滿意結單。」移動工作人員說。
11月18日錄音中,移動工作人員說,過戶就得簽協議,而且有最低消費。丁先生索要依據,「系統中有要求。」工作人員說,無法更改,沒有別的辦法,只能進行解釋。
11月19日錄音中,移動工作人員回復稱,丁先生過戶就等同於新入網,就要按照營業廳現行資費標準執行。「他這個(指丁先生手機號)有吉祥號碼協議,需要簽訂20年協議,確實改變不了。」
丁先生再次索要綁定20年不得轉網的法律依據,工作人員說,根據電信條例第23條,電信資費市場化,根據市場需求,吉祥號碼本身屬於稀缺資源,丁先生過戶的情況下就屬於放棄原基礎權益。然後再重新入網,需要與移動公司簽署吉祥號碼入網補充協議,協議中對最低消費使用期限有說明。丁先生追問,按條例規定,最低消費年限是多少?移動工作人員說,條例「拿不了」,簽協議時就有了。
記者求證——
最低消費59元,換成便宜套餐也要付59元,無法攜號轉網
11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吉林移動。工作人員說,丁先生的手機尾號屬於abab號段,是吉祥號碼,2045年5月1日前每月須最低消費59元,期限20年,有協議限制不能攜號轉網,要轉網須先取消協議,10086無法辦理,要去營業廳諮詢能否取消。「最低消費和套餐是兩回事,丁先生目前是59元套餐及59元最低消費,套餐可以更改,但改到59元以下套餐,消費不足每月仍須補差價,還是要付59元最低消費。」
工作人員說,丁先生5月9日辦過戶簽了協議,所以要按吉祥號新規定實施,「號碼本人用了十幾年沒問題,但過戶就是新用戶,之前沒過戶所以沒有最低消費限制。」不簽最低消費的協議能辦過戶嗎?「辦不了。」工作人員說。
工作人員說,2019年2月1日,移動上線了關於吉祥號碼的資料,根據電信條例第23條,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電信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確定電信業務資費標準。「資料還稱,運營商對實際具有市場價值的吉祥號碼採用承諾保底消費的經營模式,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實現對稀缺資源的配置,這是吉祥號資費依據。」
律師說法——
20年最低消費遠超合理範疇,實則剝奪資費選擇權,符合「霸王條款」無效情形
11月2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採訪了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趙良善認為,《電信條例》第23條僅規定電信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讓運營商合理確定資費,並未提及靚號過戶、最低消費年限等內容,無法支撐移動的說法。而第24條是強調國家加強電信資費監管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和移動主張的強制最低消費更是相悖。
趙良善指出,20年最低消費不合規:一方面,20年超長合約遠超合理範疇,實質上剝奪了用戶長期的資費選擇權,符合《民法典》中「霸王條款」的無效情形;另一方面,靚號評定標準、最低消費規則都是移動內部規定,未對外充分公示,以此綁定20年消費,缺乏公平性和法律依據,即便標註在協議中,也難以被認定為有效約定。
趙良善解釋,移動的做法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先,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該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服務。移動以過戶為要挾,強制丁先生將套餐升級為59元且綁定20年,變相剝奪了他選擇原有套餐或其他合理資費的權利。其次,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該法第10條明確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丁先生使用號碼十餘年,入網時無靚號相關消費限制,移動卻單方面增設過戶附加條件,這種強制交易行為違背公平原則。再者,涉嫌設置霸王條款:依據該法第26條,經營者不能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移動的20年最低消費協議屬於單方面擬定的格式條款,未與丁先生協商,且大幅加重其長期消費義務,應屬無效的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