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25 11 月

高中生當上高校首席科學家,哪些人需要負責?

近日,網上廣泛流傳江蘇科技大學郭某學術造假的相關消息。據網友爆料,郭某曾任江蘇科技大學首席科學家、博士生導師,但實際上只有高中學歷;此外,其簡歷中關於科研成果、獎項、榮譽等多處表述,明顯與事實不符,涉嫌學歷造假、學術造假、侵佔國家科研經費。

針對這些網傳消息,11月18日,江蘇科大官方微博發布情況通報,稱學校已經啟動調查程序,「經調查取證,認定郭某存在嚴重學術不端行為,已經按規定解除了與郭某的聘用協議,並對其團隊師生進行了妥善安排。同時,學校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目前案件正在偵辦過程中。」

高中生當上高校首席科學家,哪些人需要負責?

江蘇科技大學發布情況通報 圖源:學校官方微博

「出門在外,身份都是自己給的」這一網路流行語,在郭某事件中變成了現實。如果網傳信息屬實,一個只有高中學歷的騙子,究竟如何層層突破高校人才引進的審核機制,讓本應嚴謹的學術聘任和監督體系形同虛設?他又何以在長達兩年的時間裡,以教授、博士生導師的身份,從容開展所謂的「教學科研」,而未引起任何周圍人的懷疑?

這不只是一起個體層面的學術造假事件,更是一面映照高校學術評價與監督機制運行失靈的鏡子。有網友慨嘆「這世界果然是個草台班子」,雖帶戲謔卻也反映了一個事實:如果制度本身運行失靈,那麼「騙子」的出現不過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我們對於郭某這種學術造假的行為的處置,並非無法可依。事實上,從《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到《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等規範性文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套形式上相對完整的學術治理規範體系。郭某事件的關鍵,並不在於對此類行為的規制「無章可循」,而是實踐中「有章未循」或「循而不嚴」。

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規定,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的,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第27條);若存在「多次實施」「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第28條)。

對此,高校有權也有義務依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對行為人作出包括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撤職、開除等在內的系列處理或處分。

江蘇科技大學的情況通報稱已經解除了與郭某的聘用協議,但若郭某學術造假查證屬實,則其憑藉不端行為所獲取的一切職稱、項目、榮譽稱號,都應被徹底撤銷;同時,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第29條)。此外,根據該辦法第30條,學校還應當出具正式處理決定書,明確記載事實認定、處理依據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而公眾尤為關切的其中一個問題,是郭某涉嫌侵佔的國家科研經費該如何處理。對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13條明確指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規違紀違法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單位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於國家財產或者不應當退還以及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

這意味著,對郭某所涉經費問題的追查,不應止於校內處理,更應銜接司法程序,由司法工作人員做進一步的查證和處理。

在該事件中,高校的失察也同樣需要被問責。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規定,高校對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線索,負有主動調查處理的法定義務(第14條)。若高校存在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門可直接介入調查(第37條);若因查處不及時、不公正造成惡劣影響的,或為謀取利益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學校相關領導的責任並進行通報,撤銷高校由此獲得的相關權益(第38條)。

這些條款為高校在學術治理中的責任承擔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公眾所關注的郭某案中高校相關領導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還有待繼續查明事實。

此外,該案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能查實郭某利用偽造的學歷、學術成果等騙取國家科研經費,該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詐騙罪——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若學校相關人員存在共謀詐騙或收受賄賂等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或賄賂類犯罪。

一個高中學歷的人,竟能憑藉虛假包裝在高校執教兩年、帶領團隊、指導學生、獲取榮譽與經費,我們不得不追問:究竟是騙子的騙術太高明,還是高校的制度太兒戲?

郭某事件還折射出當前高校學術評價體系的異化,對教學科研人員的考核重「帽子」而輕能力、重數量而輕質量、重結果而輕過程,當學術價值被簡化為論文篇數、項目等級與人才頭銜,就必然會催生急功近利之風,為「包裝型」學者和投機取巧者提供生存空間。

該事件中的郭某顯然熟稔學術界的這一套評價體系,其各種光鮮亮麗、高大上的包裝就是在對這套異化、扭曲的評價體系進行精準計算後的「完美產品」,並最終為自己換得不菲的物質回報。

在互聯網如此發達、信息高度透明的今天,郭某不可能沒想過自己編造的虛假背景會被網友識破,但他仍敢鋌而走險,除了他個人的道德失范與對法律法規的漠視之外,更反映出當前學術不端懲戒機制的執行效果不甚理想。

儘管《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文件三令五申,強調高校教師要遵守學術規範,且明確規定了處分措施,但實踐中部分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後,一些高校或科研單位出於維護單位聲譽的考慮,傾向於「內部消化」、淡化處理,導致制度懸空,威懾不足。

當違規成本遠低於預期收益,學術不端便異化為一種「高回報、低風險」的投機行為,郭某事件的發生也就不意外。

這也再次提醒我們,學術誠信的維護,不能僅靠個人的道德自覺,更需要制度的剛性約束與保障。唯有讓每一份造假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後果,讓每一道審核關口切實承擔責任,學術的殿堂才不至於淪為騙子的名利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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