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表明自身因素是導致95歲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車禍損傷僅是次要因素。」梁先生質疑說,「對方家人還獲賠一筆錢,我父親為啥還被判一年兩個月?」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到,目前該案已出現轉機,廣東省高院認為量刑明顯不當將再審。
車禍——
男子倒車撞倒95歲老翁,對方住院三個月後在醫院去世
闖禍司機梁某清今年60歲,家住廣東省陽江市江城區某小區。
兒子梁先生說,父親是名貨車司機,事發時在幫林姓女車主開輕型廂式貨車。
梁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事發2023年2月21日下午4:30左右,當時他父親為維修那輛輕型廂式貨車的打氧機前往附近輝源鋼箱廠,但該廠無法維修,父親便駕車離開,後來倒車時碰撞一名行人。

梁先生說,事發現場位於陽江市高新區234國道3285公里附近一工業園內輝源鋼箱廠門前道路上,當時父親倒車時突然聽到異響聲便下車查看,發現一名老翁倒在地上,於是馬上撥打120和110,隨即救護車將老翁送到陽江市人民醫院救治,交警也趕來展開調查。

經診斷,老翁右足多發跖骨骨折、左側顴弓骨折、左側第5-7肋骨骨折、雙肺肺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等。
沒料到的是,同年5月22日晚11時左右,老翁突然出現心跳、呼吸停止,心電監護呈一直線。
病歷顯示,醫護人員立即予心臟按壓、靜推腎上腺素、阿托品等搶救治療,並與家屬電話溝通,「家屬不同意氣管插管等有創操作」,持續搶救後,老人一直未恢復自主心跳、呼吸,雙側瞳孔直徑散大到邊,對光反射均消失,大動脈搏動消失,「患者家屬放棄繼續搶救,宣告死亡,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驟停。」
據了解,老人姓黃,陽江市高新區人,時年95歲。
責任——
交警認定司機擔車禍全責,鑒定稱自身因素系老人死亡主因
2023年3月23日,陽江市交警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稱,當時梁某清駕駛車牌號為粵Q0GXXX的輕型貨車倒車時,因沒有察明車後情況碰撞黃姓老人造成其受傷的交通事故。
交警稱,梁某清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全部過錯;無證據證明該老翁有導致此事故的過錯,梁某清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黃老翁不擔責。
同年8月2日,陽江市交警支隊高新大隊委託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黃老翁的死因進行鑒定。
該鑒定中心鑒定時分析稱,黃老翁系95歲高齡老人,其免疫力及恢復能力相對低下,交通事故所致外傷經救治好轉並處於恢復期,但治療期間並發相關疾病,系統剖驗及法醫病理學檢查結合病歷資料分析認為,他符合存在多種慢性疾病基礎上,外傷後並發支氣管肺炎,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同年10月13日,該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稱,自身因素是導致黃老翁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損傷是次要因素。
賠償——
死者家屬獲60.2萬餘元判賠款,未給司機出具諒解書
2024年9月,黃老翁的兒子和女兒將梁某清和車主林某以及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江中心支公司、廣東分公司告上法庭。
兩原告稱,由於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父親受傷後死亡,作為家屬,他們遭受到巨大的精神傷害,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29.6535萬元(城鎮支配59307元×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75935元,醫療費13.7萬餘元等,共計約64.65萬元,扣除保險墊付的18000元醫療費,再扣除事發後車主林某墊付的10000元,共計約61.85萬元。
陽江市江城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平安保險陽江支公司及平安保險廣東分公司主張黃老翁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據此兩被告保險公司承擔的責任不超過30%。對此,法院認為,雖然黃老翁的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最終造成的損害後果具有一定影響,但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的受害人過錯,不能據此減輕交通肇事方應負的賠償責任,故對該主張不予採納。
2025年2月25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一審宣判稱,保險公司總共賠償黃老翁子女60.2萬餘元,其中包括死亡賠償金29.6535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0元。
梁先生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當初事發後他們曾多次提著水果等禮品去醫院探望黃老翁,也曾多次給他家人賠禮道歉,希望能出具諒解書,均遭拒絕。
判決——
司機被判一年兩個月,申訴後廣東省高院認為量刑明顯不當將再審
梁先生回憶稱,2023年11月26日上午,他父親接到陽江市交警支隊高新大隊電話,叫他去一趟,有事找他,「當天中午我父親去了後就被控制起來,次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梁先生說,同年12月6日父親被取保候審,「那天晚上9點左右,我去看守所把他接回家的。」
後來,梁某清相繼被陽江市江城區檢察院和法院取保候審。
2024年9月29日,江城區檢察院指控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向江城區法院提起公訴,稱梁某清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責。
同時還稱,梁某清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建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庭審時,梁某清對指控其犯罪的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檢方的量刑建議過重,希望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同年11月25日,陽江市江城區法院一審宣判稱,梁某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梁某清不服,上訴至陽江市中級法院,該法院終審裁定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來我們向陽江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也被駁回。」梁先生說,緊接著他們以交通事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原因,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賠付到位等為由,向廣東省高院提出申訴。

2025年9月25日,廣東省高院出具再審決定書稱,經該院審查認為,「原審生效裁判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
同時稱,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相關規定,決定該案由他們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據介紹,目前此案再審開庭時間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