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4日,網約車司機閆俊峰在駕駛途中猝死。突如其來的變故,讓他的家庭陷入困頓。
閆俊峰的妻子張傑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閆俊峰2020年開始在滴滴平台做網約車司機,今年7月又開通了火箭出行。事發前10天內,他主要在這兩個平台接單。由於愛人猝死時未處於接單狀態,不符合網約車平台為其投保的「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保障範圍,同時平台稱自己與司機是合作關係,沒有為他購買其他意外保險,目前可能面臨無法獲得任何賠償的困境。

▲閆俊峰最後一次出車的監控視頻截圖
11月26日,火箭出行表示,火箭出行將積極配合家屬走相關流程,並且基於人道主義向家屬提供慰問金。滴滴出行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會按照平台的關懷保障措施,為家屬提供相應的人道主義援助。
網約車司機駕駛途中猝死
事發時未接單
張傑告訴記者,愛人閆俊峰此前一直做計程車司機,沒有自己的汽車,2020年有了車牌,才購置新車開始在滴滴平台做網約車司機。今年7月,他又開通了火箭出行。在事發前10天內,他主要在這兩個平台接單,滴滴平台從2025年8月25日到9月3日一共接了15單,收入是369.66元;火箭出行從2025年8月25日到9月3日一共接單62單,收入是1989.13元。閆俊峰猝死前一天,在滴滴平台和火箭平台都有接單。他在滴滴平台接了3單;在火箭平台接了10單。
張傑介紹,此前她自己是北京通州某紀念館的講解員,閆俊峰開網約車是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他每天早上6點多就出門接單,晚上6點多才收車。出事當天,從村裡查到的監控顯示,閆俊峰6點11分就離開村子。不曾想,這是他最後一次出車——警方發現他在北京市通州區精神衛生中心北側潞苑北大街北側猝死。
張傑認為,閆俊峰在出車時猝死,應該屬於職業傷害,平台應給予相應保障或者賠償。於是她聯繫了滴滴平台和火箭出行。不過,聯繫過兩家平台後,張傑了解到,愛人猝死時並沒有在接單過程中。
張傑說,火箭出行稱,閆俊峰出事時沒有在接單過程中,不符合網約車平台為其投保的「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險」保障範圍。滴滴平台稱自己與司機是合作關係,沒有為他購買其他意外保險,但願意根據閆俊峰過去的接單量和出車時長給予10萬元的愛心援助。
網約車平台:
會為死者家屬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11月26日,紅星新聞記者與滴滴平台取得聯繫。滴滴出行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閆師傅的離開深感痛心。事發後,滴滴的安全專員與家屬取得聯繫並溝通善後事宜。根據核查,閆師傅9月3日16時左右在該平台完成最後一單,該筆訂單沒有異常情況。
該負責人說,事發前30天,閆師傅在平台共完成50單,平均每天完成近2單。儘管閆師傅主要在其他網約車平台接單跑車,在滴滴平台接單頻率很低,但是閆師傅也曾作為滴滴的司機開展過服務,滴滴也會按照平台的關懷保障措施,為家屬提供相應的人道主義援助,希望幫助家屬度過這一艱難時刻。「後續我們還將持續跟家屬溝通,儘力幫助家屬做好善後事宜。」
火箭平台有關負責人則表示,從閆俊峰家人處得知他不幸離世的消息,深感痛心。經核實,9月4日當事人發生不幸當天,並未在火箭出行平台上線。接下來,火箭出行將積極配合家屬走相關流程,並且基於人道主義向家屬提供慰問金。
「合作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成為平台賠償責任的關鍵
這起事件背後,該如何認定網約車司機與平台的關係?網約車司機猝死平台是否該承擔賠償責任?司機在多個平台接單,平台間如何分擔責任?都成為值得關注的問題。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如果平台僅為司機提供訂單信息,是否接受以及每日的接單量以及工作時長都由司機自主決定,且對司機所適用的獎勵和懲罰機制不構成經濟從屬性、管理從屬性的,二者之間可能屬於中介或者勞務關係,雙方地位平等。依據《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業務經辦和徵收管理規程(試行)》第三條、第十九條,只要司機通過平台註冊並接單,以平台名義提供出行服務獲取報酬,平台就需為其辦理職業傷害保障參保,雙方形成法定的參保與保障對應關係,司機在其平台接單,就必須按規定為司機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司機猝死被確認屬於履行平台服務內容相關的職業傷害,平台需配合申請職業傷害待遇,待遇包含死亡待遇等。
付建表示,如果能確定司機猝死時正執行滴滴或火箭出行的訂單,相應平台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無執行訂單,可結合各平台的參保繳費記錄、對司機的派單頻次、時長管控等情況,判斷責任歸屬平台。
浙江鐵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永輝表示,網約車司機與平台通常為合作關係,這是基於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核心特徵是司機自主接單、按訂單分成、自擔車輛運營成本。但若平台通過演算法強制派單、控制在線時長、要求業績達標等實質管理行為,則可能突破合作關係,被認定為非典型勞動關係。
張永輝表示,網約車平台提出與司機是合作關係,需進一步核查其是否對司機有實質控制,比如是否強制派單、限制接單自由。若僅提供信息撮合,無強制要求,則為合作關係。若有實質管理,則可能認定為勞動關係。若是勞動關係,本案中,司機「出車時猝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平台需承擔工傷賠償責任。若為合作關係,平台僅在有過錯時承擔賠償責任,比如讓司機超負荷工作、未提示疲勞駕駛風險、未配置應急救助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