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法院來執行,內蒙古達拉特旗高頭窯李五興煤礦(以下簡稱「李五興煤礦」)的投資人韓震才知道,在他們「缺席」的情況下,煤礦及其本人已被法院調解或判決,背負了本息累計上億元的債務。

涉案李五興煤礦。本文均受訪者供圖
此後,韓震得知,李五興煤礦及其本人作為被告,被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安小貸」)起訴,在沒有獲得任何消息的情況下,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和判決,需承擔兩筆借款的還款或擔保責任,而這兩筆借款的借款人、經辦人均為李占偉。
對李占偉,韓震並不陌生。早在2013年,李占偉就因偽造李五興煤礦的公章從光大銀行申請保理貸款6000萬元。後經法院重審和公安偵查,李占偉和光大銀行包頭分行副行長等人則分別被以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判刑。
在2018年之前,李占偉還是達拉特旗公安局的一名民警,名下卻有幾家經營煤炭生意的公司。繼2013年從光大銀行騙貸之後,李占偉又於2014年在金安小貸公司借了兩筆貸款,並持偽造的印章將李五興煤礦列為擔保人或者共同借款人,由此引發涉事各方曠日持久的訴爭。
目前,針對金安小貸發起訴訟的兩起借款案件,李五興煤礦向檢察機關申請了民事監督,檢察機關已就其中一起向法院發出再審建議書,公安機關也再次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刑事立案。

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未參與的訴訟:直到法院來執行才知被判背負上億債務
2018年8月20日,呼市中院執行局的兩名工作人員來到李五興煤礦,稱正在就一起李五興煤礦與其他被告共同承擔4000多萬元還款責任的借貸糾紛案,進行執行調查。
此時,煤礦的負責人韓震才得知,李占偉控制的公司向金安小貸簽了兩筆借款合同:2014年1月27日,李占偉以昊蚨源公司名義向金安小貸辦理了4000萬元的循環借款,由李五興煤礦保證;同年9月2日,李占偉再次從金安小貸辦理了5000萬元的循環借款,李五興煤礦成為共同借款人之一。由於這兩筆貸款逾期未還,金安小貸起訴,呼市中院調解或判決李五興煤礦承擔擔保、還款責任,涉案金額本息已累計上億元。
韓震表示,他根本不知道有這兩起案件,「沒有接到應訴通知、開庭傳票,也沒有參加過庭審,甚至也沒有收到案件的裁判文書。」代理律師根據事後調取的法律文書梳理指出,這兩次貸款把李五興煤礦捲入其中,始作俑者都是李占偉;而且李占偉已經不是第一次這樣操作了。
對李占偉,韓震並不陌生。韓震回憶,早在2008或2009年,他與當時還是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公安局民警的李占偉結識,李占偉開了昊蚨源等幾家公司經營煤炭生意,經常到他的礦里拉煤販賣,至今還欠了煤礦不少煤款。2012年6月4日,他的一個堂弟、當時的李五興煤礦礦長韓某陪同李占偉去金安小貸公司,給李占偉提供過一份向金安小貸辦理貸款的《授權委託書》,貸了一筆款,各方沒有發生糾紛。同樣在2012年8月,李占偉的四海公司向光大銀行獲得最高授信6000萬元的貸款,李五興煤礦提供了擔保。
2016年1月5日,李五興煤礦突然收到一份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呼市中院」)的裁定,要對其財產進行保全。原因是在2013年10月達拉特旗四海運輸公司(以下簡稱「四海公司」)向中國光大銀行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呼市分行」)的借貸中,李五興煤礦提供了擔保。該筆貸款沒有如期歸還,光大銀行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李五興煤礦是被告之一。
但對於2013年10月的這次借貸,韓震及其負責的煤礦堅稱不知情。
後經警方偵查、法院庭審發現,2013年10月四海公司向光大銀行的借貸,李五興煤礦根本就沒有進行擔保,擔保合同上的公章和負責人韓震的簽字均系李占偉偽造,但該筆借貸卻通過了銀行的審批。
相關判決顯示,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李占偉及幫助李占偉辦理貸款手續的全雲龍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判處時任光大銀行包頭分行客戶經理的宋某、副行長張某強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上述貸款最終被光大銀行認定為不良貸款,李五興煤礦及韓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2019年6月18日,李五興煤礦就公章疑被偽造用於貸款一事向達拉特旗公安局報案。2021年4月19日,在報案近兩年後,達拉特旗公安局決定對「李五興煤礦公章被偽造案」予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的立案告知書。
2024年4月23日,達拉特旗公安局曾就「李五興煤礦公章被偽造案相關情況」向呼市中院發出《告知函》。該告知函載明:「2013年8月、10月,犯罪嫌疑人李占偉先後兩次在達拉特旗樹林召鎮通過辦假證小廣告偽造了李五興煤礦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人韓震名章。後在李五興煤礦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4年1月27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使用偽造的李五興煤礦公章、法人韓震名章與呼和浩特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對其4000萬元《循環貸款合同》進行擔保。又於2014年9月2日,以同樣的方式與呼和浩特市金安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簽訂5000萬元《循環借款合同》。2017年5月10日,李占偉使用偽造的李五興煤礦印章與律師簽訂了委託代理合同。」
達拉特旗公安局的「告知函」還附上了對李占偉的3份訊問筆錄。在筆錄中,李占偉供認,2013年他向光大銀行呼市分行繼續貸款時,想讓韓震繼續擔保,但當時他與韓震關係鬧僵了,韓震拒絕擔保。隨後,他偽造了李五興煤礦的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韓震的手章及合同專用章。2014年向金安小貸辦理貸款時,以李五興煤礦名義進行擔保(4000萬循環借款合同)時蓋的「公章」及共同借款合同(5000萬循環借款合同)蓋的「合同專用章」,都是偽造的。
兩案的訴訟材料顯示,2017年7月28日,針對4000萬元的循環貸款糾紛,在李五興煤礦及其負責人沒參加庭審的情況下,呼市中院作出(2017)內01民初70號民事調解書:昊蚨源公司欠金安小貸公司本息合計3774萬元,李五興煤礦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7年8月11日,針對5000萬元的循環貸款糾紛,同樣在李五興煤礦未到場的情況下,呼市中院缺席審理,作出(2017)內01民初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包括李五興煤礦在內的五名被告共同償還本息3993萬餘元。

法院公告送達判決書。
對於李五興煤礦為何會被排除在訴訟之外,韓震委託的律師從法院申請調取的檔案材料發現,「缺席」庭審細節比前一次光大銀行案件更加匪夷所思。
70號案件調解書的檔案材料顯示:金安小貸起訴後,一個叫杜軍的律師同時代理了李占偉的昊蚨源公司和李五興煤礦,李五興煤礦的委託書上蓋的即是前述假公章。而給李五興煤礦的開庭傳票是李占偉代簽的。開庭時,杜軍同時代理李占偉與李五興煤礦,與金安小貸達成調解,本應送達給李五興煤礦的民事調解書及補正裁定書,均送達給了「代理律師」杜軍。
71號案件判決書的檔案材料顯示:金安小貸起訴後,登記的李五興煤礦聯繫方式不是韓震本人的。同樣,法院本應送達給李五興煤礦的開庭傳票是李占偉代簽的。在庭審中,眾被告均未到庭。庭審記錄顯示,法官僅向被告之一的李占偉打電話詢問被告是否到庭,得到不到庭的答覆後,便決定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判決。
授權委託書是否有效:法院再審維持原判,檢方提再審檢察建議
在發現偽造公章蓋印貸款、自身被排除在訴訟之外等一系列異常情況之後,李五興煤礦先後就71號案件、70號案件申請再審。
2022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高院指令呼市中院再審,但呼市中院判決維持71號民事判決。李五興煤礦不服上訴。
再審過程中,金安小貸公司辯稱,2012年6月4日李五興煤礦曾給李占偉出具了一份授權委託書,授權李占偉向金安小貸公司辦理貸款,該委託書期限一欄為空白,說明長期有效,所以李占偉後面向金安小貸公司的貸款構成表見代理,涉案貸款系李五興煤礦真實意思表示。李占偉一方則與金安小貸公司意見一致。兩方均認為李五興煤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李五興煤礦的律師代理意見認為,《民法典》第173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案涉《授權委託書》雖未標明代理期限,但隨著2012年6月4日辦理完借款後,委託書中的代理事項就已經完成,委託代理就已終止。2012年其授權李占偉借款時,授權書只對當次借款有效,不可能在當次借款還不確定償還時,就委託後續借款。此外,根據金安小貸貸款流程圖等證據材料,其放貸必須是「一貸一審一檔」,其在2014年李占偉前來辦理貸款手續時,卻未向所謂李五興煤礦代理人李占偉索要新的委託手續,而依據其2012年存檔的授權委託書進行放貸,違反了放貸流程,未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且與李占偉一方有串通貸款的嫌疑,本案涉嫌詐騙或者虛假訴訟,應當中止審理或移送公安。
此外,在前述達拉特旗公安局對李占偉的訊問筆錄中,李占偉承認還偽造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14年4月15日的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稱:李五興煤礦授權李占偉「作為一切業務的全權代理」。該委託書還配有一份達拉特旗公證處的公證書,案號為(2014)鄂達證內民字第659號。不過,2019年9月10日,達拉特旗公證處出具《證明》,表明該公證書系偽造。
李占偉在訊問筆錄中稱,「(授權委託書上)韓震的簽名應該也是我替簽的,李五興煤礦的公章應該也是我偽造的公章蓋的。」但他沒有偽造過達拉特旗公證處的公章,對公證書是哪來的、是誰提供的,不清楚。李占偉同時供認,2014年從金安小貸公司第二次、第三次貸款時他並沒有出示過2012年的授權委託書,「因為第一次貸款的時候是面簽的,現場出具的授權委託書,而且給他們放下一份了,後來他們也沒有要求我出示。」
再審中,內蒙古高院從達拉特旗公安局調取了達拉特旗公證處於2019年9月10日出具的「證明」,但認為該證明所指對象不明,金安小貸公司在訴訟中也未出示過659號公證書,659號公證書所指「授權委託書」是否系案涉「授權委託書」無法證明。
相關案件材料顯示,李五興煤礦向達拉特旗公安局報案後,金安小貸公司風控負責人許亞飛向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中,即有達拉特旗公證處659號公證書。
2023年11月14日,內蒙古高院判決駁回李五興煤礦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判。法院認為,印章真假不是判斷李五興煤礦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唯一標準,結合金安小貸公司借款資質審查、李占偉與李五興煤礦及韓震之間的業務合作關係等,金安小貸公司有理由相信李占偉具有代理權。
李五興煤礦不服上述判決,繼續申請檢察機關進行民事訴訟監督。2024年5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
2024年7月11日,李五興煤礦又針對70號民事調解書,向呼市中院申請再審。呼市中院同樣以「印章的真假並非判斷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唯一標準」,駁回了李五興煤礦的再審申請。
「本案不應當構成表見代理,而是民法禁止的『自己代理』行為。」李五興煤礦代理律師趙軍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68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本案中,李占偉既作為昊蚨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辦理借款,又以李五興煤礦代理人的名義由煤礦對其貸款進行擔保或共同借款,與其自身建立擔保或共同借款的法律關係,本質上就是讓李五興煤礦「背債」,即「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了嚴重的利益衝突,出現代理人為自身利益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該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應屬無效。
據此,李五興煤礦針對呼市中院的再審駁回裁定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2024年9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監督申請,並於2025年8月7日出具通知書,告知李五興煤礦已向呼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偽造公章案被以超追訴時效撤案,另一公安局以涉合同詐騙立案
在71號案件的再審中,法院拒絕了李五興煤礦要求中止審理或移送公安的請求,認為本案《循環借款合同》所加蓋的李五興煤礦的「合同專用章」不能證實系李占偉偽造。
而在2024年4月23日,達拉特旗公安局向呼市中院發出的告知函中,明確表示李五興煤礦的「合同專用章」也系李占偉偽造,並加蓋在5000萬《循環借款合同》上。但達拉特旗公安局在告知函中又稱,「李占偉的行為已涉嫌偽造公章罪,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87條第一款之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故李占偉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已過追訴時效,但李占偉可能涉嫌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2024年4月25日,達拉特旗公安局以「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撤銷了偽造公章案,也沒有對李占偉「可能涉嫌的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進行進一步追查。

法院本應送達給李五興煤礦的文書,由李占偉代簽了。
「事實上,我方認為有前罪在身,偽造公章案不存在超過追訴時效一說。」趙軍律師介紹,經過向貸款合同簽署地公安機關報案,2025年3月2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向韓震出具立案告知書,認為金安小貸公司被合同詐騙一案存在犯罪事實,決定立案偵查。
2025年11月18日,澎湃新聞聯繫李占偉,在問到李五興煤礦因其偽造公章背負上億債務時,李占偉表示,「我沒有必要跟你說」,隨後掛斷了電話。
工商資料顯示,李占偉名下有2010年9月成立的達拉特旗四海運輸有限公司和達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分別是300萬元和1000萬元。李占偉本人,已屢次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2015年8月,昊蚨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鄂爾多斯中院執行欠款300萬元及利息;2017年10月,昊蚨源公司違反財產報告被賽罕區法院執行9872474.61元;2018年4月因金安小額貸公司的貸款,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2024年12月,因金安小額貸公司的貸款,昊蚨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兩次被呼市中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此前,李占偉已被法院發布限制消費令12次,2025年8月,達特旗法院再一次對李占偉發布限制消費令。
11月24日,澎湃新聞聯繫新城區公安分局偵辦人員,被告知目前並沒有對李占偉採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偵辦當中。
11月25日,澎湃新聞聯繫金安小貸公司風控負責人許亞飛,許表示,有什麼情況向公檢法了解,「他們現在不是正在辦著的嘛,我不接受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