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松花江畔著名的北大壺滑雪場腳下,已是春光明媚,曾經的建築商張德富卻獨自一人捲縮在一間很小的辦公室里,臉上刻滿了滄桑和坎坷……八年前,他實際施工了永吉縣北大壺鎮北來順商場,對方卻拒不給付工程款。打了七年的官司,他終於贏了,可是吉林市中級法院一個匪夷所思的「院長發現」,直接推翻了三級法院的裁判,將他本以全勝且已執行的官司打回原點,他感到十分不平:「這是多麼惡劣的司法環境?在吉林市,還有公理嗎?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吉林市的企業還能生存嗎?!」
許傳新拒不給付工程款,法院多次判令給付
張德富是吉林省吉林市人,曾經當過兵,是一名退伍軍人,退伍後干過一些工程。他向記者介紹:2012年7月,張德富與永吉縣北大壺鎮內的許傳新簽訂了建築施工合同,並同時進場施工。2013年10月30日竣工,並通過驗收合格已使用。之後在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兩人出現分歧。2013年10月10日,張和另外兩人將工程結算書送達許傳新的傳新影樓,許拒絕簽字,許認為樓蓋完了,也開始使用了,不給結算就給不了工程款。無奈之下,張德富只好將許傳新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工程款,永吉縣法院經開庭審理分別做出(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1號和(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號兩個判決,其中(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2號這樣記載: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許傳新(甲方)與原告張德富(乙方)、嘉鑫公司(丙方)簽訂北來順商場、商住綜合樓、車庫項目轉讓合同,三方就該項目轉讓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該協議於2013年6月5日作廢。原告張德富借用凱達公司的施工資質,於2012年7月7日進場施工,建設北來順商場(三層),2013年10月30日竣工,並向建設單位管理部門報請竣工驗收。在建設過程中,均是被告許傳新給付原告張德富工程款。該樓實際建築面積6226.40平方米,現已交付使用,被告北來順商場於2014年1月22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原、被告因工程款問題發生糾紛,原告於2013年自行編製工程決算書後,向法院提起告訴,要求被告許傳新、北來順商場及第三人錦龍公司連帶給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8279060.04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張德富及被告許傳新分別提出申請,要求對訴爭工程造價、未完工程進行鑒定,但因為雙方均未交鑒定費而被退回。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本案原告張德富沒有施工企業的資質,借用凱達公司的資質施工,其與被告三九永吉縣分公司及被告許傳新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雖然無效,原告因未交納鑒定費致使其申請鑒定的工程造價被退回,但該合同約定了計價方法,原告按照圖紙完成了工程建設,該工程已投入使用,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該工程的建設單位為被告北來順商場,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被告北來順商場的負責人許新龍為被告許傳新的長子,在施工過程中均是被告許傳新與原告張德富進行工程款結算,應認定被告北來順商場與被告許傳新是一種委託代理關係,因此,對所欠原告的工程款應由被告北來順商場承擔給付責任,被告許傳新不承擔責任。被告許傳新、北來順商場提出有未完工程並申請鑒定,因其沒有交納鑒定費用致使鑒定被退回,需承擔不利後果……該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築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永吉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5月24日和6月8日作出了(2015)永民一初字第1031號和(2015)永民-初字第1032號兩份判決書,判令許傳新給付張德富工程款694.4萬元和487.2萬元,合計1181.6萬元。
對此,許傳新不服,上訴至吉林市中級法院,吉林市中法通過開庭審理,判決維持原判,之後又以雙方當事人不同意做工程造價鑒定為由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永吉縣法院以同樣的理由改判,(2017)吉0221民初5號判決書駁回了張德富的訴訟請求。張德富又上訴到吉林市中院。2017年12月20日,吉林市中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了(2017)吉02民終2522號終審判決,認定(2017)吉0221民初5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判決給付張德富工程款340多萬元及利息。
窮盡司法程序仍不給付,「院長發現」為其「擋箭」
據相關法律文書記載,雖然以上判決均已生效,但許傳新還是不服,於2017年、2018年分別將上述兩案提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吉林省高院分別於2017年11月20日和2018年8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書,均駁回許傳新和北來順商場的再審申請。
許傳新仍然不服,於2018年和2019年,分別向吉林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程序,吉林市檢察院於2018年3月22日對許傳新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2019年3月22日吉林省檢察院對許傳新的北來順商場同樣作出了《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至此,許傳新的司法程序已經窮盡,該是給付工程款的時候了。但是,張德富萬萬沒有想到的是,2019年8月22日,他突然接到吉林市中法(2019)吉02民監12、13號民事裁定書,以「院長發現」該上述兩個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為由裁定再審,但是這兩個裁定卻並沒有說明究竟確有什麼錯誤、錯在何處。吉林市中院遂於2019年12月5日開庭審理了北來順商場案,12月9日作出了(2019)吉02民再52號民事裁定書,一舉撤銷了(2017)吉02民終2522號及永吉法院(2017)吉0221民初5號判決,發回永吉縣人民法院重審!
永吉縣法院重審後,於2020年12月28日做出(2020)吉2021民初760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張德福作為實際施工人,要求許傳新給付工程款的請求應予支持」。但該法院又稱:「庭審中,經向張德富及許傳新釋明後,其二人在規定時間內均未向本院提出工程造價鑒定申請。本院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庭審查明的事實,無法確定案涉工程款的具體數額。依據民事案件舉證責任規定,張德富主張支付工程款,其負有證明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明責任,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工程款數額,對此應由張德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綜上,因張德富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工程款數額,故應駁回張德富的訴訟請求。」法院因此判決:「駁回張德富的全部訴訟請求。」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此前的永吉縣、吉林市和吉林省三級法院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做出的判決,該解釋稱:「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而在吉林市中法「院長發現」「確有錯誤」後,此司法解釋並沒有被廢止,永吉縣法院卻以「未向本院提出工程造價鑒定申請」、「無法確定案涉工程款的具體數額」為由駁回張德富的全部訴訟請求!永吉縣法院到底是怎麼了?
被告的上訪結束了,原告的上訪之路卻開始了
張德富對記者說:當接到(2019)吉02民再52號民事裁定書時,我感到非常震驚和意外,吉林中院居然可以隨心所欲的撤消原終審判決,可是,直到第二次開庭審理,該院也沒有指出原終審判決到底是什麼地方「確有錯誤」,許傳新也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法院僅以兩案合併審理為由發回重審,這是對法律的嚴重踐踏!更為嚴重的是程序違法,司法解釋明確了再審的條件,許傳新已經向吉林省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申請檢察院監督也沒得到支持,該項目既不涉及國家利益又不涉及公共利益,返回來還要再審,這不是視法律為兒戲嗎?難道法院院長就可以隨意的踐踏法律?有權就可以任性嗎?就可以隨意的推翻上級法院和檢察機關的審查決定?難道上級機關也是錯誤的嗎?這兩個案件是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民事案件,經過一審、終審、申請再審、檢察監督所有程序,但還是「裁定」撤消原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那吉林省高院的裁定算什麼?省檢察院的決定又算什麼呢?難道都是廢紙嗎?連這樣的事都能發生,人民群眾還怎麼敢相信法律,拿什麼去捍衛公平、正義?!
張德富說:原來,我還不知道怎麼回事,直到2019年12月5日參加庭審時,我才得知:該案的程序實際上並不是院長發現確有錯誤,是許傳新纏訪、鬧仿的結果,是通過信訪巡查平台轉給法院的。但是不管什麼訪、什麼平台,都必須在公平、公正和法律的範圍內運行。許傳新向哪個部門、哪一級部門上訪的,哪個平台轉過來,我不知道,也不讓我知道。但是我們法院和審判委員會在作出裁定之前是不是要了解一下情況?最起碼要聽取各方當事人和原審法官的意見吧?就這樣稀里糊塗草率的裁定重審,你們知道給我帶來了多麼嚴重後果嗎?你們知道這後果會損害了多少人民群眾的利益了嗎?這個工程涉及到十幾個人的切身利益,有的可以說已經到了傾家蕩產、家破人亡的地步了,你們法院可以調查去。許傳新可以上訪、纏訪、鬧訪,難道就不怕因此引發群體上訪事件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的十分清楚,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永吉縣法院明知這個司法解釋,卻硬是找出一個沒有工程造價鑒定的理由,駁回我的全部訴訟請求,簡直是視法律為兒戲!
張德富表示:對吉林市中院這種做法,本人表示強烈的憤慨和不滿,日前,他在提起上訴的同時,已經走上了上訪之路,他要堅決請求吉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吉林市中院這種做法予以糾正,並追究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記者光瑞 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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