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8 7 月

最高人民法院一民事裁定終結吉林兩級法院錯誤判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2020)最高法民再26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從而終結了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一錯誤判決。至此,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安區政府)與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洲公司)一場持續三年多的土地官司終於出現了新的拐點。

據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4民初63號民事判決書記載,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西安區政府與綠洲公司簽訂了西安區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村屯、工礦廢棄地減少掛鉤土地復墾調整利用項目的《協議書》。協議第一條約定:雙方在尊重歷史的基礎上結合實際簽訂本協議。2007年,乙方(綠洲公司)承接了利用工礦廢棄地開發建設遼源市速生豐產林原料林基地項目,並明確「土地所有權國有性質不變,土地使用權歸綠洲公司所有,使用年限為50年」。2012年,經市政府研究決定,採煤沉陷區範圍的廢棄地經過清理騰空後,整理復墾為耕地,不再作為速生豐產林項目造林面積,實施「西安區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村屯、工礦廢棄地減少掛鉤土地復墾調整利用項目」。甲方(西安區政府)確定為本項目承辦主體,乙方為本項目土地復墾建設單位。甲方實施的國有土地整理復墾後的耕地國有性質不變,乙方擁有使用權,使用年限為45年。第二條約定:甲方負責項目區的確定、實施規劃的編製和組織實施,並負責項目區地上障礙物的清理;乙方負責甲方主導的復墾區域內清理騰空土地整理復墾的具體施工,並嚴格按耕地復墾規範性標準施工,確保驗收合格。被告夏中軍在本院另案詢問筆錄中自認其為綠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罪夏中軍被羈押,綠洲公司的復墾工作停止至今,現綠洲公司負債巨大,無力再繼續履行協議,西安區政府訴至本院,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書》。

另查明,綠洲公司在「速生豐產林基地」項目投資資金總額為29,275,549.59元;綠洲公司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總價633,935.00元,兩項合計29,909,484.59元。

遼源市法院認為,西安區政府與綠洲公司簽訂的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協議書》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照約定積極履行合同,以實現合同目的。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綠洲公司在部分履行合同義務後,現已完全停止了合同約定的後續土地復墾工作,且綠洲公司已經巨額負債。綠洲公司實際控制人夏中軍已涉嫌犯罪被羈押,綠洲公司已無能力繼續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西安區政府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沒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解除後,綠洲公司應將案涉土地返還,對綠洲公司地上森林資源資產633,935.00元和「速生豐產林基地」項目投資資金29,275,549.59元,兩項合計29,909,484.59元,西安區政府應予補償。

遼源市中院的判決書稱:綜上所述,西安區政府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依法解除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政府與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簽署的「合作開發西安區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村屯、工礦廢棄地減少掛鉤土地復墾調整利用項目」的《協議書》;二、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將涉案土地返還給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政府;三、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政府對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地上森林資源資產633,935.00元和「速生豐產林基地」項目投資資金29,275,549.59元,合計29,909,484.59元。上述判決第二、三項的給付內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執行。案件受理費191,800.00元(西安區政府墊付),由被告遼源市綠洲速生豐產林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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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判決,綠洲公司不服,上訴至吉林省高級法院,該院2019年3月25日做出(2019)吉民終1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綠洲公司還是不服,認為法院單方採信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只是帳面審計,未有評估結果,數值不準確,不能採信;而遼源市審計局於2014年11譾13日出具的《遼源市審計局關於遼源市綠洲速生開發有限公司有關財務情況的審計報告》的結論是全方位的評估結果,數值為24588萬元,應予以採信。於是,該公司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0年12月26日,最高法做出(2020)最高法民再261號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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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裁定書記稱:本院再審認為,根據原審及再審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1.2013年西安區政府與綠洲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所涉及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履行標的是什麼未進行查明,徑行判決綠洲公司返還土地(面積12320.6公頃)給西安區政府,並由西安區政府補償其投資資金29909484.59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據。2.案涉《協議書》簽訂後,雙方當事人是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及履行的具體情況,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3.雖然有證據證實夏中軍為綠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但根據綠洲公司的工商登記看,夏中軍並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協議不能履行是因夏中軍被刑事羈押導致與現有證明不符。本案發回重審後,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處理。

最高法的裁定書最後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一、撒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吉民終18號民事判決及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4民初63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記者 江南)